赵金曦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传统意义上管理型法是法律领域的标准事例,但法治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标准事例”(促进型法)。目前,我国文明促进型法呈指数增长之势①,此类法通过法律奖励与法律责任的设置,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要求政府提供保障措施,从而保障、推进文明社会建设事业之发展。不同于管理型法,文明促进型法中更为突出地显示出调整对象的道德关涉、手段的激励优势与多元化法律实现路径三个特征。
文明促进型法是关于文明建设的综合立法,它调整的是社会生活中的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通过对目前已颁布的164件地方文明促进型条例与散见于各法律中的文明促进类规范进行考察,可发现其调整对象具有较强的道德关涉意味。
目前已被规制的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涉及不同领域,但不同领域的文明规范均体现出一定的道德关涉。例如,在公共交通领域倡导车辆礼让行人;在公共环境领域倡导公众爱护环境,注重环保;在私人领域倡导公民绿色消费,就餐时节约粮食;在社区注重邻里和谐,营造美满家庭;在就医时文明礼貌,不辱骂医生等。此类行为规范的共同特点是体现出国家倡导行为人对他人的关怀、对社会利益的尊重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守。
文明促进型立法旨在通过立法为社会文明提供行为模式,规制社会中的不文明行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公民道德,弘扬中国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