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楚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的制定通过,对我国生物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体系的长远建设以及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具有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作为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统合性法律规范,[1]《生物安全法》不仅确立了生物安全风险治理应当遵循的各项法律制度,而且明晰了国家在生物安全风险治理中的统筹主导地位,更创造性地赋予了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法律资格,创设出一套国家与社会进行互动合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治理新范式。在《生物安全法》已于2021 年4 月15 日正式实施的情况下,准确把握其建构逻辑和制度内涵,让这部新法真正“落地”,亟待从法律体系构造、治理范式革新以及规范内涵剖析三个方面进行系统认识,厘清公私多元主体在生物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以此确保协同共治法律实践的有效推进。鉴于此,本文拟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生物安全法》在治理范式层面进行了哪些立法创新?生物安全风险协同共治范式的建构又具备何种理论基础与科学内涵?
《生物安全法》采用“总则-分则”架构。总则部分共有九条,分别对立法目的、生物安全概念、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国家任务、国际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界定表述,传递出生物安全法律秩序保障的立法宗旨与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