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共同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个女儿轮流看护,三个女儿共同给付医疗费。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且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将父母完全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中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个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但该类案件执行起来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