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勇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党内法规的价值就是党内法规对于我党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满足我党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基本观点,“价值来源于客体;价值取决于主体;价值产生于实践”[1]。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党内法规的价值:第一,党内法规的价值来源于作为价值客体的党内法规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党内法规的价值来源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定功能,而这些功能不是其他社会规范所完全具备的。第二,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决于作为价值主体的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并最终取决于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决于我党通过党内法规能够达到或希望达到的目的。人民主体论是我党信奉和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的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具有双重性。中国共产党是党内法规的直接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人民群众则是党内法规根本的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第三,党内法规的价值产生于我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并在这一实践中不断发展。党内法规和我党自身建设不断相互促进。一方面,党内法规的价值最终体现在我党通过党内法规提升自身建设实现对自身的改造的实践当中;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的价值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党不断在实践当中改进和完善党内法规,赋予其新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