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文化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的现实困境及其对策

2021-12-25 20:57
南方农业 2021年21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风家风

陈 燕

(吉首大学,湖南湘西 416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包括人才、产业、文化、生态及组织5 个方面,文化振兴对乡村振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使乡村振兴更好地落实和发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充分彰显了村规民约对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作用及党对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

近年来,村规民约相关问题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张广修认为,村规民约是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实现村民民主自治的方式之一,由居住在村落的村民根据该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由该区域村民共同约定、遵守的行为规范总和,也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式之一[1]。王文贵认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相互依存、互为补充。正式制度要以非正式制度为基础,而非正式制度要以正式制度为保障[2]。周家明认为,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是相互作用的关系,乡村治理的实践决定着村规民约的生存、发育与演变,而村规民约反过来塑造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提升乡村治理的能力与水平,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规范与方式[3]。

目前,学者们主要是从村规民约含义的界定、村规民约作为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于涉及村规民约与乡村文化建设相关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化。因此,从村规民约对乡村文化振兴的作用及面临的困境分析,针对所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重塑对策,力求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1 作用

村规民约是乡村文化振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作为乡村明文规范的一种,村规民约在继承与发展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促使家家培育良好的家风、村村建设良好乡风,在农村营造了浓厚的文化氛围,更好地规范了村民日常行为,提高了乡村文明程度,对乡村文化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 村规民约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乡风文明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标志,要建设好乡风文明,必须紧紧抓住村规民约这一重要载体。1)村规民约的制定及实施,使得村民能够在遵守的过程中不断增强主体思想意识,淡化村民主观认为村里的事物与我无关的消极思想,积极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去,为乡风文明建设打牢群众基础。2)村规民约融入移风易俗内容,改变村中不符时宜的不良风俗习惯。3)村民通过村规民约在自治的过程中能够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减少和杜绝农村不道德行为,营造良好乡风,加快乡风文明建设的实践进程。

1.2 村规民约是良好家风培育的重要手段

家风是社会文明的根基,指家庭成员遵守家庭规范,长期以来发展成具有家庭特征的文化,是一个家庭宝贵的精神文化,给予家庭成员荣誉感[4]。家风直接体现一个家庭的精神风貌,良好的家风对成就一个好家庭,促进个人好品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5]。好的家风离不开好的家教,通过村规民约的制定,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教的制定与完善,与时俱进地在家教内容中注入新时代的新内容,摒弃具有传统落后思想的家教,夯实良好家风培育的理论基础。同时,通过村规民约在农村进行模范家庭的评比与奖励,在农村营造良好家风氛围,促进村里家家良好家风的培育。

1.3 村规民约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

村规民约能够通过最直接的方式使村民接受优秀文化并传承下去,从内容和形式上不断丰富乡村文化。村规民约所倡导的移风易俗行为、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理念、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态度是抵制庸俗和落后的乡村文化、弘扬新的生活风尚、改进乡村文化环境的重要力量[6]。在村规民约内容中融入先进的优秀文化,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丰富村规民约的具体内涵,提升村规民约的理论水平,为优秀文化的传承提供理论路径。丰富村民的精神生活,通过农民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方式引导农民在遵守村规民约的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促使村民在遵守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为优秀文化的传承提供实践路径。

2 现实困境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规范的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促进了乡村文化的振兴,成为乡村文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路径。但是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我国大部分乡村由于主体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参与度较低、法律意识不足等主观原因,以及部分村干部监督不到位等客观原因,村规民约的内容出现空泛、文本简单等一系列问题,在传承乡村文化、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呈现困境。

2.1 村规民约的文本简单,影响乡风文明建设的制度供给

乡风文明建设是通过对村民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在乡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爱国爱乡、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及勤俭自强的道德风尚。乡风文明建设的涉及面十分之广,大到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的问题,小到村里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念、思想道德水平等方面的问题。村规民约过于体现农村地域性缺陷,忽略了整体性的建设,导致其难以兼顾乡风文明的整体性,难以为乡风文明提供整体性的制度供给。部分农村地区村民组织能力不强,认识水平较低,难以用简洁的书面语言进行表达,难以为乡风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化的制度供给。“空心化”村庄的不断增多,留守乡村的老人、儿童及妇女群体,口耳相传、农村惯例及风俗习惯的散形式,难以为乡村文化建设提供具体的制度供给。

2.2 村规民约的内容空泛,制约良好家风培育的制度功能

规范具体的村规民约能够引导村民家庭家教的制定,为其提供一定的制度参考及家风培育的正确与否的判断规则,但我国部分农村村规民约存在内容上空而不实、泛泛而谈的现象。例如,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曲兰镇湘西村的“十不”村规民约,以及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的一些村落,讲原则、讲思想、讲法律、讲道德,而具体落实措施只是做简单说明,主要依靠理事会、协调会、新乡贤等群众性组织和群体来评判、执行[7]。空泛的村规民约难以为村民家教的制定提供可借鉴参考的蓝本,落实良好家风培育的具体措施更是难以寻觅,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良好家风培育的制度功能。

2.3 村规民约的执行乏力,限制优秀文化传承的制度权威

村规民约只有实际实施,才能体现出其对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作用。目前,部分农村村规民约的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导致执行乏力,主要表现在村干部和村民自身方面。村干部对于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一套严格的执行程序,最终导致村规民约流于形式,丧失原本的权威性;同时,村干部的实际执行不到位,导致主动意识低下村民更是难以实际执行村规民约,认为是村干部主导者,自己是参与者,执行“制度”是村干部的事情,导致村规民约在村民生活中难以起到实际作用。经过调研发现,四川省自贡市由于受到倡导式的“口号”多、违约成本缺失、村社组织缺乏执行权、执行手段单一等多种因素限制,村规民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最终形同虚设[8]。徐有才也通过田野调查发现,一些地方的乡规民约虽然制定得非常详细,也贴近实际,但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9]。村规民约的执行乏力导致优秀文化难以通过村规民约传承下去,限制了优秀文化传承的制度权威。

3 对策

没有乡村振兴,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0],乡村文化作为乡村振兴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必须通过村规民约这一重要形式在继承与发展过程中推动其振兴,从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美丽乡村的建成。针对村规民约在推进乡村文化振兴过程中面临文本简单、内容空泛、执行乏力的现实困境,应从以下3 个方面重塑应对对策,解决村规民约的现实困境。

3.1 打造形式规范的村规民约,提供乡风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制定村规民约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主要途径,村民在自治的过程中自觉形成氛围良好的文明乡风。想要村规民约发挥实际作用,就要使其形式规范、内容充实、通俗易懂。1)规范内容的合法性。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16 条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1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其内容,使得村规民约有法必依、依法而定,使得村民在遵守村规民约的过程中知法、懂法,为乡风文明的建设提供合法的制度保障。2)规范形式的生动性。通过文字、顺口溜及歌谣等方式提高村规民约形式的生动性,通过墙画、标语等提升村规民约的直观性。打造形式规范的村规民约,使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的接受并遵守执行村规民约,为乡风文明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3.2 充实内容空泛的村规民约,发挥良好家风培育的制度功能

村规民约内容空泛的缺陷,导致村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界定及查询其特定的措施。充实村规民约具体内容,使其内容具体、全面及可持续发展,从制度上促使村民良好家风的培育。制定村规民约的内容应从大到小,从整体到个体,从一般到个别,从小范围影响大范围。具体的内容能使村规民约条目清晰、一目了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便利性。不仅要注意村规民约在纵向上具体,也要注意其横向上的全面性。农村家风涉及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制定具体操作的措施,对应家风中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的培育。小措施与大问题一一对应,使得村规民约在涉及广泛内容的情况下具有切实可行的措施。良好的家风能够促进个人良好品格的形成,发挥好良好家风在促进村规民约内容的可发展性,通过良好家风在村规民约内容中的融入,整体对应,使之成为乡村公序良俗的一部分,促进居民家庭积极向文明家庭靠近,在村里形成睦邻友好、和谐相处的文明风气。

3.3 提升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强化优秀文化传承的制度权威

村规民约的执行乏力,导致村规民约的文化传承功能没有得到更好的体现,从根本上提升村规民约的执行力,提升村规民约对于优秀文化的传承作用。规制性制度要素理论学者认为,惩戒性是制度所存在的根本,也只有惩戒性条款的规定,才能形成一个有效而稳定的制度[12]。因此,提升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必须强化村规民约的权威性,从主导者与主体群众2 个方面着力提升村规民约的执行力。1)在主导者村干部方面,必须把村规民约当成一种严格制度按照指定要求执行,把村规民约当作村里的“小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在提升村规民约本身权威性的同时增强村干部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意识形态上的引领功能,从而提高村民对其的服从性。2)在村民主体方面,充分发挥内生动力,提高自身素养及思想道德水平,发挥新乡贤在村规民约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强化其“魅力权威”,以村民带动村民,自觉成立村规民约老年督察组,发挥老年人的“声望权威”。最大程度确保每一位村民的直接参与,促使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从而促进村规民约执行力的提升。通过村民在熟人圈子“好面子”的现象,激发农民遵守村规民约的内生动力,从而促进村规民约执行力的提高,在自治的过程中更好地传承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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