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家庭农场 迈向现代农业

2021-12-25 23:38
农业科技通讯 2021年4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农场农户

张 峰

(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河北衡水053000)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成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发展实践来看,对家庭农场的特点、发展趋势、规范提升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知、准确把握,促进其更好更健康地发展,为农业规模经营、效益提升、农民增收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

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第1 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2013 年,第1 次在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并强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农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有雇工也只发挥辅助作用。二是主要劳动力专业务农。家庭农场专门从事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部分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农产品生产能力。三是种养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有适度的种养规模,经营者通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获得较高的种养收入。

2 充分理解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2.1 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使得 “谁来种地、谁来务农” 问题日益凸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

2.2 适合人多地少的国情

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约7.5 亩,像衡水这样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地方,也不超过10 亩。如果一味追求规模面积,即使把10 户、甚至1 000 户的土地集中到1 户手里,也难以与欧美国家的经营规模相比,况且还会引发相应的社会矛盾。

2.3 保留家庭经营的内核

家庭经营既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也是国家稳定的基石; 家庭农场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保留了家庭经营内核,既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 又能有效克服大锅饭的弊端,是对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创新发展。

2.4 经营规模适度

与劳动力供应相适应,成本可控,有利于防止边际效应、提高效益,有利于提升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

2.5 有助于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发展家庭农场,能够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支持农业机制的形成。

2.6 有利于培育新型农民

发展家庭农场,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既能够让农民取得较大收益,又能使其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让农民逐步成为体面的职业,加快农民由身份向职业转变,培训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3 正确认识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区别

家庭农场既然是欧美舶来词,当然具有欧美家庭农场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的家庭农场与欧美相比也有相应的区别。

3.1 土地所有权不同

以大型家庭农场为主的美国、以中型家庭农场为主的法国,土地都是私有的;以小型家庭农场为主的日本,65%的土地是私有的,家庭农场的土地既有农户个人私有的,也有从其他农户和所有者手中租赁来的。我国家庭农场的土地多数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也有极少量是国有农用的。

3.2 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不同

法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630 亩,而美国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一般都在千亩、甚至几千上万亩,且多为专业化生产,生产机械化、标准化程度较高。我国的大多数家庭农场还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

3.3 经营领域不同

我国的家庭农场多以种养业为主,主要从事生产环节的工作,主要作用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而欧美国家的家庭农场普遍发展多种经营,农业的休闲娱乐、农事体验、采摘旅游等多功能多业态开发较为充分,农民收入的来源也逐步趋于多元化。

4 正确把握家庭农场发展的方向

4.1 明确总体要求

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他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农民自主选择种养农场。为此,发展家庭农场,应当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的总基调[2]。

4.2 明确兴办家庭农场的主体

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一是坚持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发展家庭农场。现阶段培育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以家庭承包农户为主,重点扶持其中规模经营农户。二是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也可以注册家庭农场。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有利于解决某些地区缺少新品种、新技术、资金等问题。三是杜绝那些以圈地为目的,不参加农业生产的“老板们”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3]。

4.3 密切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

家庭农场参与创建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实现抱团发展、稳定市场、稳定价格,增强在市场中的话语权。“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是较好的发展模式,但关键是如何建立利益关系。应当发挥合作社的桥梁纽带作用,尽可能多地把生产环节的利润留给家庭农场,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让家庭农场合理分享,真正形成利益共享、各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家庭农场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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