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桐柏县供电公司 王 刚 周 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窃电属于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