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源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上海 210000)
与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相比,国有企业法学理论研究明显不足,其突出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法律属性尚未达成共识。在长期处于经济学思维主导下的“产权进路”改革背景下,法学界将研究重点置于国有企业的私法属性上。它背后的核心逻辑为: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对内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外应当做到政企分开,从而实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然而,上述逻辑既无法充分关照现实需求,又与现行法律制度相悖。
其一,现有学说不能契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要求。经济转型时期,改革目标在于推动产生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国有企业向市场经济转向。与此相应,学说注重国有企业的私法属性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国有企业已基本与市场经济融合。(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因此,在国有企业迈入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改革目标也已转型为使国有企业成为实现国家重大战略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此时,过分强调国有企业的私法属性,反而容易导致企业的公益性被营利至上的论调扭曲与异化,无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其二,现有学说无法有效解释其与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龃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