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真之标准的清楚分明

2021-12-27 19:11冯子龙
理论界 2021年3期
关键词:笛卡尔理智上帝

冯子龙

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笛卡尔把清楚分明这一标准与确定、真、明见等概念联系在一起。通过这一标准,笛卡尔才得以一步步推进其结论,从cogito 推出上帝以及其他存在者,并解释错误和恶的来源,文本中这一标准的运用非常广泛。笛卡尔认为,理智所清楚分明认识到的东西就是真的,甚至是实在的。在第三沉思里,笛卡尔证明了清楚分明的东西是真的,在第四沉思里,笛卡尔又提出满足这一标准的东西必然毫无疑问是实在的(根据注释,法文本在这里所说的是real and positive)某种东西。〔1〕通常认为得出这一标准的论证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第一个是在第三沉思中通过“我思”推出清楚分明这一标准,第二个则是在第四沉思中借助“上帝不可能是个骗子”这个命题推出清楚分明这一标准。这两个论证构成了所谓的“笛卡尔循环”。第二个论证要间接地借助第一个论证,而第一个论证的过程却十分可疑。本文认为,清楚分明这一标准从一开始就是与真联系在一起的,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标准是可以免于被普遍怀疑的,第三沉思论证的命题不是清楚分明如何可以被视为真之标准,而是要论证只有作为思考的“我”所知觉(perceive)到的清楚分明的东西才是真的,而不是前两个沉思所说的感知(sense)意义上的清楚分明的东西。

一、清楚分明和真的含义

清楚分明的标准几乎贯穿整个《第一哲学沉思集》,从第二沉思开始出现,一直持续到第六沉思。清楚分明的作用一般分两个,第一是通过这一标准引出某个具有确定性的、真的东西,以便作为某个论证的前提;第二是作为一种标记,用于强调某个已经确定的东西的确定性,作为真或者确定性的同义词。这两个概念的侧重点不一样,清楚强调的是事物被显现,分明则是强调事物的规定性被严格区分,但在最重要的论证中,它们一般是同时使用的,只有符合这两个标准的事物才是真的、确定的。那么,清楚分明到底是什么意思?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笛卡尔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在其他著作中,他非常清楚地解释了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I call a perception ‘clear’when it is present and accessible to the attentive mind-just as we say that we see something clearly when it is present to the eye’s gaze and stimulates it with a sufficient degree of strength and accessibility.I call a perception ‘distinct’ if,as well as being clear,it is so sharply separated from all other perceptions that it contains within itself only what is clear.〔2〕

从这里的定义可以看出,清楚分明产生于视觉的隐喻。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笛卡尔在提出这一标准之后会采用自然之光(natural light)这样的术语。而理性的自然之光、主动理智(agent intellect)和被动理智(passive intellect)都是典型的经院哲学术语,可见两者的关系。从笛卡尔的定义来看,清楚是指一个知觉显现并可以通达某个专注的思维,而分明则是指一个知觉与其他知觉可以严格区分开来并保持自身的清楚。在经院哲学里,分明是通过潜能和现实这一对概念来理解的。以阿奎那为例,他在解释“理智在进行认识时是否首先理解共相”这个问题时就明确指出,理智作为人类的一种能力,它的行动是一个从潜能走向现实的过程,理智达到完全现实时获得的是完全的知识,通过这种知识事物被分明和确定地认识。〔3〕经院哲学谈理智认知的过程明显是一种“光照说”,其过程就是自然之光以及主动理智照亮、抽象认识对象,然后由被动理智获取认识对象的形式这样一个过程。对比笛卡尔,两者的标准十分相似。如果比照经院哲学中的这种用法,如Kurt Brandhors 所说的在《第一哲学沉思集》后面所提到的自然之光替代了清楚分明的标准这种观点可能很难成立。〔4〕笛卡尔的清楚分明这一标准可以看作是“光照说”影响下的一种产物,且无论是对阿奎那还是对笛卡尔来说,这一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适用于理智这一能力的,而其作用的对象则是作为本质的形式或观念。

与“清楚分明”这个概念相对应的是“真”这个概念。一般认为,清楚分明是证明事物为真的标准。但从《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第二沉思的一些用法来看,笛卡尔是在用清楚分明这个标准来定义真,清楚分明在逻辑上是先于真这个概念的。在第一沉思和第二沉思中,与真相对应的是假的、不确定的东西,这些东西一般都是可变的(如蜡块论证)、虚幻的(睡梦),也就是说假的东西是缺乏确定不变的规定性、明晰性的。那么从反面来看,笛卡尔所说的真是不是与这些特征相对立的清楚分明呢?真这个概念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没有得到清晰的定义,但笛卡尔至少在truth的层面上区分了两种真,一种是形式意义上的真(formal truth),一种是质料意义上的真(material truth)。前者关注的问题是观念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即idea与ideatum是否一致,后者关注的是观念本身是否混乱的。因此,清楚分明指的是质料意义上的真,其所对应的问题是观念自身是清楚分明还是混乱的,这种真是指向事物的本质而非存在。此外,如上所述,清楚分明这一标准有时也会用作实在的标准。但这种实在和存在应该是不同的,例如数学的对象就是实在的,但不存在。这种实在更加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的实在。因此,笛卡尔的认识论的逻辑顺序是从本质和实在到存在。本文侧重于讨论清楚分明和质料意义上的真这个概念,这是在笛卡尔关于观念这一重要概念所建构的框架内所说的真。笛卡尔从关于视觉的隐喻引申出清楚分明这个标准来定义真,两者是可以画等号的,所以没必要存在证明这个标准的论证。这又涉及一个问题,即清楚分明是指知觉的对象清楚分明,还是指知觉作为一种行动是清楚分明的。根据某些哲学家的看法,这两种解释可以同时存在。〔5〕联系观念的形式实在 性(formal reality) 和 对 象 实 在 性(objective reality)来看,前一种清楚分明对应的应该是观念的对象实在性。观念的对象实在性对应的是本质性的东西,如此一来,定义本质为真即是说其有确定不变的、明确可区分的规定性。

由此可见,清楚分明这一标准可以放到“光照说”的历史背景下予以理解。同时,这个标准又被笛卡尔依据自己关于观念的学说进行了改动,以便适应观念这一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至关重要的概念。

二、作为普遍规则的清楚分明

对于清楚分明这一标准是否可以作为衡量真的普遍的规则,哲学家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哲学家如Kurt Brandhors 对此持否定意见,他认为在第三沉思中,把清楚分明作为决定什么是可知的标准是一个错误的开端。这个标准只有在笛卡尔已经确定了某些经验是确定的时候才是完全值得依赖的,除此之外毫无帮助。并且,这一标准在后面会被理性的自然之光(natural light)所替代掉,所以它只是用来标记已经具有确定性的经验。〔6〕而有的哲学家则认为在第三沉思中,这一标准只是作为一种假设而存在,随着“上帝不是个骗子”这个论证的提出,这个假设将会被证实。〔7〕如果仅着眼于第三沉思的证明,很显然这个规则的提出并没有一个有效的证明,因为这个标准只是从个例中提取出的,很难被普遍化:“我确实知道了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但是我不是因此也就知道了我需要具备什么,才能使我确实知道什么事情吗?在这个初步的认识里,只有我认识的一个清楚明白的知觉。老实说,如果万一我认识得如此清楚、分明的东西竟然是假的,那么这个知觉就不足以使我确实知道它是真的。从而我觉得我已经能够把‘凡是我们领会(perceive)得十分清楚、十分分明的东西都是真实的(true)’这一条订为总则”。〔8〕在第三沉思中,笛卡尔据此把清楚分明的知觉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则来确认什么东西是真的。显然,如果只看这段话,清楚分明作为真之标准确实是很难被推广使用的。

然而,尽管作为一种普遍规则的清楚分明是在第三沉思中提出来的,但在第二沉思中,这一标准就已经被大量使用。例如:

“‘I will use my imagination to get to know more distinctly what I am’ would seem to be as silly as saying ‘I am now awake,and see some truth;but since my vision is not yet clear enough,I will deliberately fall asleep so that my dreams may provide a truer and clearer representation’.”〔9〕

可见,清楚分明在第二沉思中就已经可以作为真之标准来使用。从这段话可以推断出,笛卡尔是在用视觉的隐喻引申出这一标准。他认为,想象的分明不能像视力的清楚一样作为真的标准,但这并不代表分明不能作为真的标准,只不过这一标准并不适合用在想象上,清楚之于视力的关系不适用于分明之于想象的关系。但根据这个视力的隐喻,这等于已经说明了清楚是视力的德性,应该帮助视力看见真实的东西。

所以准确说来,第三沉思给出的论证并非在论证清楚分明可以作为真的标准,而是论证“我清楚分明地知觉的任何东西都是真的”是一条普遍的规则。这与以前的论证不同,因为第二沉思要论证的是感觉(sense)的清楚分明往往是假的、可变的,但笛卡尔在这里所使用的知觉更多的是与思维、理智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它是思维的一种行动。从后面可以看出,这里的思维是指理智能力。而sense 意义上的感觉是感知,是与身体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在蜡块论证中所说的:

“So what is in the wax that I understood with such distinctness?Evidently none of the features which I arrived at by means of the senses;for whatever came under taste,smell,sight,touch or hearing has now altered——yet the wax remains.”〔10〕

在同一段的开头,笛卡尔更明确指明了人们通常所认识的最分明的东西是人的身体——准确地说,是触摸和看到的身体,但这种所谓的最分明的东西却是最可疑的。显然,这里所说的分明也是sense 意义上的感觉的分明,区别于第三沉思的perceive 意义上的知觉的分明。

因此,有必要借助第一和第二沉思的思路来理解第三沉思给出的这个真之标准。笛卡尔希望通过普遍怀疑找到一个阿基米德的支点,而他所要排除的可疑的东西中最重要的就是从感知或通过感官得来的东西,这些东西往往被视为是最真实的,但实际上笛卡尔却发现这些东西经常欺骗他。〔11〕还有就是复合物,这类事物通常是可疑的。而相比之下,最简单和最普遍的东西如算数或几何,不管它们是否真的存在,总归会包含一些确定不变的东西,〔12〕尽管最终它们仍是可以被怀疑的。通过普遍怀疑,笛卡尔最终得出一个必然为真的命题“I am,I exist”。随着这个命题所带来的“我”是一个在思考的东西,按照笛卡尔的说法,这个东西可以“怀疑、理解、确证、否认、意愿、不意愿,还可以想象并拥有感觉能力”。〔13〕但从人的能力角度来说,这个“我”应该更接近理智,因为想象必然要涉及物体,或者说想象只是“思考有形物的形状或者形象”,〔14〕因此,仍是不可靠的。所以,即便是已经得出了这个“我”,仍需从这个“我”中得到更加可靠的支点,而这就是“我”的思维。通过蜡块论证,笛卡尔论证了这个结论,他得出,所有通过sense 和想象得来的东西都不是分明的。能够真正解释蜡块不变本质的只有思维。正是通过前两个沉思的铺垫,第三沉思才在一开始就提出了这个普遍的规则:“我所清楚分明知觉到的一切都是真的。”〔15〕这里的知觉,借助的是理智能力。正如Kurt Brandhors 所说,“只有把感知(sensing)和想象(imaging)排除之后,笛卡尔才能把‘理解’(comprehend)替换为‘知觉’”。〔16〕换言之,在这个过程中,清楚分明作为真之标准其实一直未变,笛卡尔要论证的只是在这个思考的“我”中到底哪种能力的清楚分明才是真之标准。尽管注意到了perceive 和sense 之间的区别,但Kurt Brandhors 却把第三沉思中提出的第一个论证的作用看作是在论证清楚分明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判断真假的论证。本文认为,清楚分明作为真之标准本身早已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被免于怀疑的。因此,Kurt Brandhors 误解了第一个论证的作用。

三、清楚分明的作用与“笛卡尔循环”

在确定cogito 才是一个可靠的起点后,笛卡尔便可以确定使用清楚分明这个标准的主体应该是人的思维而非感官。接下来,这一标准为证明上帝和其他事物的存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排除掉所有通过感知理解的东西,“我”知觉到的最清楚的东西就是显现在“我”的思维前的观念(idea)或思想(thoughts)。〔17〕此时,文本中观念这个词才第一次出现,借助的就是清楚分明这一标准。在这里,这一标准不是用于标记已经非常确定的东西,而是用于作为发现什么才是确定的东西的标准。就是因为观念对于思维是清楚的,相比于通过感知获得的东西,它才是确定的和明见的。从后面的论述来看,清楚程度是可以用来确证真理的一个标准,如在这句话里:

Did I not see at least these things clearly enough to affirm their truth?〔18〕

通过清楚分明确定了观念就是真的。观念可以分为内在的(innate)、 外在(adventitious)的和虚构的(invented),而且还可以区分形式实在性和对象实在性。观念本身作为思想的样式(modes of thought)既有自己的形式实在性,也可以通过对象实在性反映其他的形式实在性。根据实在性的等级,形式实在性必定比表象其自身的对象实在性的实在性等级更高,原因的实在性高于或包括结果的实在性。寻找除“我”的思维之外他者的可能性也只能从观念中寻找。而观念中最清楚明白的就是关于上帝的观念。因此,它是最真实的观念,比其他任何观念都包含更多的对象实在性。它的无限完满性使得这个观念不可能来源于“我”,因为“我”是不完满的,并且“我”不能产生于“我”自己,“我”的生存就是不断被创造,而这种创造也不是来源于“我”或父母,而只能是具有无限圆满性的上帝。所以,我存在并且在我心中有一个作为无限完满存在物的上帝的观念,这就给出了一个上帝确实存在的清楚的证明。〔19〕

这个证明在第四沉思中以一个更加简短的方式在开头重新叙述了一遍,即首先“我”具有思维,这个观念比任何有形物的观点都更加分明,且“我”是不完满的,但在“我”之中却有一个清楚分明的观念。这个观念是关于一个独立的、完满的存在物的,也就是上帝的观念。由此可知上帝存在,且“我”的存在也依靠它的存在而存在,在人类的理智认识中没有能比这更加鲜明和确定的了。〔20〕在第四沉思中,笛卡尔又反过来以上帝的存在为理由,重新给出了一个清楚分明可以作为真之标准的证明。但这次的证明只不过更加具体地表明了清楚分明这一标准是归属于理智能力的。这与第四沉思所要讨论的话题有关,第四沉思要讨论的是错误与罪产生的原因。而这个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在理智未有清楚分明认知的地方错误地使用了意志。这两种能力都是上帝赋予人类的,人类因为意志具有了自由选择的能力。笛卡尔的自由意志概念具有明显的中世纪经院哲学色彩,即他把自由视为是对善和真的选择——这与阿奎那的表述如出一辙,即选择恶是自由的标志,但选择恶本身不是自由的。〔21〕笛卡尔证明了上帝作为一个无上完满者不会是一个骗子,因此,它赋予人类的能力都是可靠的。而理智能力实现的标准就是清楚分明,这也是意志应该止步的地方。只要理智能力与意志能力以这种方式配合,就不会出现错误与犯罪。

通常认为,第四沉思中的这种证明与第三沉思的证明构成了一个“笛卡尔循环”。这个循环由两部分构成:〔22〕

(1)有关上帝存在的证明要依靠清楚分明这一标准;

(2)清楚分明这一标准的可靠性要靠上帝的存在予以保证。

该循环的第一部分对应的是第三沉思,而第二部分对应的是第四沉思。对于“笛卡尔循环”,学界一般会通过对第一部分增加各种条件或加以重新解释来拒绝这一怪圈,一般分为约束性怀疑解释(Bounded Doubt interpretation)或无约束性怀疑解释(Unbounded Doubt interpretation)。前者认为在第三沉思中存在一组特殊的、可以免于普遍怀疑的条件,而后者则把普遍怀疑进一步扩大化,但两种路径都会产生各种问题。〔23〕本文不认为“笛卡尔循环”可以成立,但本文倾向于认为在《第一哲学沉思集》整个文本中确实存在一种约束性怀疑解释,或者说从整个文本来看普遍怀疑是有例外的,至少清楚分明可以作为真之标准这一标准是可以免于被普遍怀疑的,需要被怀疑的是人的哪一种能力的清楚分明可以作为真之标准。

与清楚分明这一标准有两个证明相对应的是,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存在两个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第一个证明在第三沉思中,第二个证明在第五沉思中,且第二个证明完全依赖关于上帝的观念清楚分明。笛卡尔认为,上帝的本质与存在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必然的。对于笛卡尔来说,除了上帝的观念,其他观念所代表的本质不包含存在,如数学的观念,尽管它们确实有真的、不变的本质。这种本质是只能通过理智清楚分明地认识到的,这也反过来说明,理智的清楚分明确实是真之标准,它可以认识到实在的本质,即便与这本质对应的东西并不存在。除此之外,清楚分明也构成了一个公共的标准,“我”清楚分明知觉到的东西对于其他人来说也是一样的清楚分明。〔24〕

在第五沉思中,数学真理被视为是真的、不变的,而在第一沉思中,笛卡尔则怀疑数学真理也可能是假的。通过理智的清楚分明这个标准笛卡尔把过去所怀疑的事物重新确立了确定性。紧接着,上帝的观念配合着清楚分明的标准可以确立起一个可靠的知识体系。因为一旦人类把注意力转移,那么过去曾经清楚明白认识的东西就成为记忆,而记忆就很可能是不可靠的。这时候就需要上帝出来作为保证,保证过去只要清楚分明认识到的东西都是真的,而这就是知识:“可是当我认识到有一个上帝之后,同时我也认识到一切事物都取决于他,而他并不是骗子,从而我断定凡是我领会的清楚、分明的事物都不能不是真的……只要我记得我是把它清楚、分明地理解了,就不能给我提出任何相反的理由使我再去怀疑它,这样我对这个事物就有了一种真实、可靠的知识。”〔25〕笛卡尔在这里把关于某物的清楚分明的认识过程和关于清楚分明地认识过某物的记忆区分开,前者的确定性由理智的清楚分明本身保证,而后者的确定性则由上帝保证。所以,笛卡尔在这里等于论证了记忆如何可以成为可靠的知识,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上帝存在,且上帝不是骗子,所以凡是我领会的清楚、分明的事物都必然是真的(直接来自第四沉思);

(2)我记得我曾经清楚分明地理解了某物;

(3)我对这个事物就有了一种真实、可靠的知识。

如果没有上帝,那么“我”倾向于把清楚分明认识到的东西相信为是真的就只是一种不可靠的本性:“不过假如我不知道有一个上帝,我还是很可能会怀疑它的真实性的……大自然使我生来就很容易能够在即使我以为理解得最明显、最可靠的东西上弄错。”〔26〕除非一次次重复从第一沉思到第三沉思的过程,否则这确实会构成一个困境。而对上帝的认识可以保证过去曾经清楚明白的东西都是真的,当然这包括从第一沉思到第三沉思得出的结论。这样一来,构建知识体系就不需要总是重新制造车轮,因为上帝可以保证清楚明白认识到的东西是真实的,且理智能力也因为上帝不是骗子而是可靠的。因此,只要用理智能力从清楚明白认识到的东西出发按照正确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就可以构建起一个可靠的知识体系。

除此之外,清楚分明这一标准也在其他论证中出现过多次。例如,为了证明所有的观念都是通过感官得来的,笛卡尔就认为通过感官得来的观念比记忆中的观念更生动分明得多,以此作为论证,证明这些观念来自别的事物而非“我”自身,〔27〕以此消除了对感官的怀疑,重新确立了认识论的第一原则;在讨论身心之间的不同之时,他也用到了清楚分明这一标准:“因为一方面我对我自己有一个清楚分明的观念,即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没有广延,而另一方面,我对肉体有一个分明的观念,即它只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不能思维,所以肯定的是:这个我……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体有分别的,灵魂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28〕

四、总结

如上所述,清楚分明的标准是在“光照说”背景下产生的变种,是作为理智的主体在认知对象的本质时适用的一种真之标准。从文本的用法来看,笛卡尔在很多地方甚至是重要论证中都把它作为真之标准,并把通过它得出的结论作为论证的前提使用。但正如很多哲学家指出的,这一标准的合法性本身很难在文本中得到合理的解释。本文试图指出,清楚分明的标准并非完全由笛卡尔独创,考虑到他的经院哲学背景,这一标准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一开始就已经被当作真之标准在使用了。笛卡尔在第三沉思中给出的证明只是要说明这一标准的合适的使用主体是思维,而在第四沉思中更进一步确定其为理智。如果这样解释,“笛卡尔循环”就被消解掉了,但也必须作出的让步就是,清楚分明作为一种真之标准需要独立于笛卡尔的普遍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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