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竹蕊 官 伟
一般认为,普通状态、应急状态、紧急状态分属社会三种不同状态,分别对应常态治理、应急管理和紧急处置。应急管理和紧急处置皆属非常态治理,国家或地区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原因陷入迫在眉睫或是正在发生的公共危机,需要采取诸如限制社会成员行动自由或是要求社会成员履行特定义务等非常态治理措施。此时,行政应急性原则被各类突发事件激活,并在公共危机应对处置中得到适用。这一原则赋予政府采取系列非常态措施的权力,究其实质,是允许行政权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扩张。当然,行政权在非常态治理下行使即便可以突破常态治理中的运行规则,但其扩张绝非漫无边界,即在确保政府恢复被破坏的公共秩序的同时,不至于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度损害。〔1〕
突发事件发生启动危机应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综合考量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属于分级最高级别,〔2〕可以根据需要进入紧急状态,除此之外对应的都是应急状态。紧急状态也可以再细分为一般紧急状态和特别紧急状态,通说认为,战争状态属于典型的特别紧急状态。可见,在非常态治理中,应急状态、一般紧急状态和特别紧急状态所面临的危机渐次递增。
相较紧急状态,应急状态下的危机级别虽然相对较弱,但是应急管理和常态治理相比仍具有鲜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