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泽宇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与1984年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这一制度使得我国资源能够合理配置,同时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为牟取高额利润,通过了串通招投标的行为获取项目,进而侵害了市场公共利益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2018年修订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删除了串通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表明司法实践中改变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该行为的观念,但目前《反垄断法》规制较为笼统,并不能有效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其方式通常极其隐蔽很难被发现与调查,成为了现阶段建设工程行业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我国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待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在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中综合评分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价格、信誉、技术、业绩、财务等因素,但现行规定仅对价格这单一要素的评分作出了量化规定,造成其他要素评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招标人会利用该漏洞,为拟定中标单位“量身定制”评标标准,巧妙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保证拟定中标单位顺利中标。同时,事后公布标底的方式也是造成纵向串通行为的一个原因。当某一个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后获知标底,就会对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造成严重侵害。除此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也是目前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招投标普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