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治理视域下党内监督协同性研究

2021-12-27 00:41赵红伟胡大伟
领导科学论坛 2021年12期
关键词:整体性治理党内监督

赵红伟 胡大伟

摘要:宁波市Z区在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中,建立了“四单三化”的党内监督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了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党组织的公信力。然而,“四单三化”党内监督机制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均衡、监督方式略显被动和滞后、监督主体间存在行为孤岛等碎片化现象。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发源于政府治理领域,其协调机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四个核心机制,可用于破解当前党内监督协同性不足之难题,对化解当前党内监督的多向化、碎片化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和分析框架。

关键词:整体性治理;党内监督;协同性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1)12-0072-09

基金项目:宜宾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0年度社会科学研究“基层廉洁建设研究专项课题”“法纪协同推进反腐败治理现代化研究”(JLJY202003)。

黨内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浙江省始终以“三个地”①的使命担当和政治自觉,布局“清廉浙江”建设,不断创新党内监督机制,提升党内监督效果。2020年6月,浙江省委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决议》,要求“努力建设展示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初心使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纵深的重要窗口”[1]。总结提炼党内监督的浙江经验和浙江实践,不仅有助于浙江建设“重要窗口”,让“时代之问”在“浙江探索”中获得回应,也有助于党内监督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浙江省宁波市Z区在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中,建立了“四单三化”②的党内监督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了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党组织的公信力。文章以宁波市Z区的党内监督的实务为考察对象,立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分析视角,总结Z区党内监督的特点,试图剖析党委、纪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四大党内监督主体在职责分工、职能发挥、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并分析健全和改进党内监督供给的协调机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和责任机制破解当前党内监督协同性不足之难题的可能性。

一、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内监督的制度安排和宁波市Z区实证考察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加强党内监督已经成为全党上下的一种共识与行动。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全国各地在党内监督方面都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深入推进党内监督奠定了基础。

(一)党内监督的制度梳理

打铁还需自身硬。实现长期执政,需要从严治党。要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注重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要有强有力的党内监督。为了加强党内监督,早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就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对管党治党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2003年版的《条例(试行)》日益凸显出其局限性: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内容不够集中、监督责任不够突出、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等,难以有效满足当前党内监督的实际需要。党的十八大以后,依规治党进入新阶段,一系列党规党纪相继出台、修订和完善,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

相比2003年的《条例(试行)》,新《条例》以问题为导向,采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理念,围绕“主体、职责、手段”的逻辑思路来设计党内监督制度,解决党内监督制度监督主体比较分散、内容不够集中、责任不够突出、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2]。《条例》的颁布,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颁布后,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多元主体的党内监督体系,为党内监督提供基本的程序依据和制度框架。文章主要基于《条例》探讨和分析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实践。

(二)宁波市Z区党内监督的实践探索及特点

早在2014年,宁波市Z区为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其中党委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别为8项、5项和3项责任,纪委为5项监督责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016年4月,该区提出了加强“四专”建设,即确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健全专项机制、构建专门平台,明确强化党委主抓直管机制、清单式履职机制、推行网格化监管机制和完善从严职责追究机制等四项专项机制。2016年6月,宁波市Z区出台了《关于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四单三化”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形成了“四单三化”工作机制,推动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深化、细化、具体化。

1.清单式履职,把责任落细落小压实

一是在落细上下功夫。在设立落实全年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按照市委关于主体责任“四专三书一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该区的实际情况,将主体责任进行具体化、精细化的分解,建立主体责任分工告知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承诺书和督办书。二是在落小上下功夫。按照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相关单位出台下属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把主体责任一直延伸到最基层。三是在压实上下功夫。在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上,各单位除了区里统一规定的共性任务,还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行业实际、岗位风险的差异性,提出个性任务,并进行责任细化。

2.网格化监管,使责任传导精准有效

一是建立主体责任落实的网格。借鉴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工作理念,以责任人为单位,根据岗位分工,分层分级建立网格图,将管事延伸到管人。在68张区直各单位和镇(街道)网格图中,从区领导到科级普通干部、村社区班子成员,形成了任务清、责任明的工作制度。二是建立纪委派驻机构。将全区70余家单位进行分类,派驻11个纪检组,履行维护党纪、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领导班子、日常检查和纪律审查等5方面20项工作职责,成为区委纪委与单位工作推进的“桥梁”。三是确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按照市委的“四专”要求,目前区本级73个单位均落实了专门机构,确定了专门人员(分管党建领导和联络员),268家下属单位(包括村、社区)明确了联络员,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党组织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3.信息化督责,形成线上线下同频共振

一是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依托区委落实“两个责任”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线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与线上履职共频共振、同向推动。信息化平台功能定位于强化意识、督促提醒、任务推送、落实反馈、考核考评,可以动态实时掌握各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实现线下落实与线上留痕的互动印证。通过信息化平台,将线下推进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和分管领导履行双岗双责情况、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和分管领域责任落实情况、整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情况,在线上全面反映出来,从而使线上与线下同步运行、线上与线下相互印证,实现了线上与线下互动、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互动。

4.制度化问责,打通“最后一公里”

一是形成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区委巡查、专项检查、审计、财政等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收集、共享和处置机制,发现问题时,根据“线上+线下”履职记录开展责任倒查。二是建立以“三个突出”为重点的日常监督制度。重点突出关键人、重要权、重点事的日常监督:“关键人”主要是盯住“一把手”及其他班子成员是否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放在首位,是否率先垂范,是否严格落实“双岗双责”;“重要权”主要是强化对“三重一大”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事”主要是廉政风险防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领导与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等。三是建立以整改实效为基础的年终考核制度。年底的党风廉政责任考核重点抓整改落实情况,并根据整改情况量化考核评分,通过每一个具体问题,督促各单位切实要抓“常”抓“长”。四是建立“下沉一级”的专项检查制度。日常专项检查“下沉一级”,重点瞄准区直机关下属单位、村社区、基层站所和执法单位,以问题整改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宁波市Z区的“四单三化”工作制度通过横向责任清单、纵向责任网格,明确了基层党组织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主体责任在层层落实中力度递减的问题。同时,将线上平台和线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专项检查、巡视巡查、年终考核紧密结合起来,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切实维护了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党组织的公信力。

二、党内监督协同性存在问题分析及新理论的引入论证

宁波市Z区在党内监督实践中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从具体操作层面而言,对照《条例》的制度框架设计,县市(区)层面党内监督主体在职责分工、职能发挥、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有较大的改进空间,需要引入新的理论进行破解。

(一)宁波市Z区党内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1.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均衡

相对《条例》规定的围绕5个主体构筑的五大党内监督体系,宁波市Z区党内监督建设中,重点明晰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如领导班子责任清单包括组织领导、严明纪律、作风建设、选人用人、权力监督制约、整改落实、严肃追责和牵头任务等8个方面22项具体要求,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包括3个方面11项具体要求,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清单包括2个方面8项具体要求,纪检组织责任清单包括3个方面12项具体要求。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督下级的监督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同级的监督作用通过职责分配和派驻机构的建立也开始发挥,然而,在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的民主监督这两类党内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方面,制度设计仍显相对薄弱,做法上也没有较大突破,自下而上监督“太难”问题仍然突出,党内监督的“真空”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

2.监督方式略显被动和滞后

《条例》针对不同的监督主体,设计了不同的监督方式。如党委(党组)的监督方式主要有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核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纪委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派驻纪检组、信访举报制度、干部选拔“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执纪审查等。就Z区党内监督方式来看,这些制度在实践中都有落实。然而,从监督方式的性质来看,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仅限于了解与报告、约谈与警示、举报与审查等关系,监督方式具有滞后性、被动性和短期性。虽然对于推动不敢腐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在构建不能腐和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的建设上,依然相对弱化。从党内监督的长远来看,这种重说教汇报、轻权力制衡制度设计的做法,无疑是一种缺憾。

3.监督主体间存在行为孤岛现象

要发挥监督合力,监督之间的配合和协同至关重要。Z区党内监督“两个责任”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是两类主体责任履职的信息互通,然而,5类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监督信息如何有效地共享和整合,探索和尝试办法尚显不够。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部门三类监督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在干部监督上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但对于平时与被监督对象接触更多、更深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来说,他们也是掌握监督对象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党规党纪遵守情况的直接见证人。《条例》虽然赋予了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两类监督主体监督的权力和义务,但没有在监督宏观设计上把两类主体的监督信息纳入互动和共享平台。同时,从广义上来讲,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监督的协调贯通机制也还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各监督主体间存在一定的行为孤岛现象,不能发挥出党内监督的最大效用。

总之,制度设计框架内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等5类监督主体的多元性,造成了党内监督实践中职能发挥不均衡、监督举措实效不强、监督主体间的协作性不紧密等缺陷,党内监督碎片化倾向日益凸显。为了保障监督的有效性和减少监督盲区,在实践操作中,监督主体之间必须实现合作与共享,加强协同性。这急需理论引入和创新,为强化党内监督的协作性和有效性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二)整體性治理理论对党内监督问题的适用价值

1.整体性治理的理论机理

从理论渊源上看,“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约克大学的安德鲁·邓西尔于1990年提出,并首先在西方国家实践。从产生背景看,整体性治理改革是由于部门主义、协同不畅等现实桎梏,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理念与行动以达到善治效果的后新公共管理主义的政府改革模式[3]。20世纪90年代,占主导地位的新公共管理面对政府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强调参与协作的分权模式,在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注重行政投入和产出比重等措施。然而,市场化手段使公共治理的结果更加碎片化、分散化。为了破解此做法的弊端,摆脱管理碎片化的困境,以更低成本为民众提供更有效率的公共福祉,亟待理论创新。整体性治理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因此,整体性治理的对立面是碎片化,其主要思想是重新整合,这包括大部门治理、公共服务回归政府化等逆碎片化等举措。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平台建立的便利性加速了整体性治理的应用和推广。整体性治理理论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改革中得以成功实践。我国也开始重视这一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浙江省提出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就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可以看出,整体性治理发源于政府治理领域,强调突出治理主体之间的功能整合和步调协调,倡导多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先而开展紧密化和精密化的行动,以提升整体性的公共服务水平。深入分析西方整体性治理实践可以发现,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核心机制有四个:整合机制、协调机制、信任机制和责任机制。整合机制要求不同治理主体以及各部门组织从全局考虑,以整体利益的增进而达成行动上的一致,如合理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根据形势需要不断调适供给公共服务的中央和地方的职权范围,同时调动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在横向上将政府间职能相近、业务相似的部门进行整合,综合设置政府机构,为公民提供便捷服务。协调机制为了减少治理主体间的隔阂,比如环境治理等跨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治理主体之间统一行动,来实现一种全新的治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无论是整合机制还是协调机制,都是基于治理主体间利益的一致性,需要各治理主体彼此进行责任划分和建立信赖关系,否则,整合与协调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信任机制和责任机制就构成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基础性机制。我们可以将整体性治理界定为:基于回应新公共管理挑战,以整合和协调机制为主要手段、以信任机制和责任机制为基础、以整体价值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强调政府整体效果的最优和公共利益整体最佳的一种治理新范式。

2.整体性治理对党内监督的适用性

自世界银行1989年首次使用“治理危机”以来,治理被广泛运用于政府管理的研究和实践中,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也开始了新视角的探讨。与管理不同,治理是一个组织或社会自我控制的过程,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同频共振活动。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各治理主体功能、运行规律等差异也越来越明显,加之构成部分都有避害趋利的天然属性,导致治理体系越发呈现碎片化。整体性治理理论固然是发源于政府治理领域,但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性工具,其通过整合与协调各种关系来提高治理效率的特性,使之具有有效提升组织运行的显著作用[4]。这一价值功能,决定整体性治理理论在治理社会各个组织体系方面,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包括适用于政党治理和党内监督。

政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实现政党政治纲领、政治目标和长期执政,良好的政党治理必不可少。党内监督是政党治理的重要形态,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加强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的需要,然而它同样会带来治理体系碎片化的倾向。如前所述,党内监督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均衡、自下而上监督缺位导致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方式偏下压说教、不注重长效和实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监督主体间存在行为孤岛现象等,归根结底是党内监督碎片化的表现。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和电子政务的日益成熟,为解决党内监督的整合与协调、责任与信任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技术条件。因此,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引入党内监督领域,对解决当前党内监督的多向化、形式化、碎片化等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和分析框架。

三、整体性治理理论视域下加强党内监督协同性的完善路径

党内监督碎片化的对立面是协同性,旨在通过治理主体不同资源之间互补,实现理想的整体效果。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审视完善提供党内监督协同性的路径,重点是应用党内监督供给的协调机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四个核心机制,以期推动党内监督的完善和改进。

(一)整合机制

整合机制要求不同监督主体以从党内监督的全局出发,打破利益藩篱,通过权限重构和主体重塑,理顺权责,形成权责明确、相互补充的监督格局,消除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均衡的问题。

1.注重主体和职能整合

破解碎片化的重要手段是打破治理主体之间的掣肘,防范监督行为冲突与失位。首先,浙江省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区域,应尽早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尝试扩大监察范围,探索丰富监察手段,积极探索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全面覆盖,变过去的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为全国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浙江智慧和浙江方案。其次,优化职能清单。以《条例》为依据,结合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重新梳理党委主体(党组)的监督责任、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只有抓住“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才能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贯穿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2.加强日常作风和权力运行监督

首先,要强化日常监督。要特别从严肃组织生活、党内谈话,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轻微问题开展约谈提醒,防微杜渐,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到实处。其次,要着眼长效监督。党内监督要想一劳永逸,必须着眼于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行使权力这一核心和根本问题,着眼重视权力制衡制度的设计,并尝试建立党委权力清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应从主体、权责、运行、控制等方面,对党委部门和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权力清单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要高度重视推行权力清單制度工作,结合党内监督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不渎权、不滥权、不专权,使权力清单制度更具刚性和生命力。

(二)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可以统一监督主体行动方向,并消除主体间的重复监督行为和监督缺位现象,形成监督合力,降低监督成本,解决监督行为的孤岛问题。

1.建立统一的监督信息平台

党内监督是多主体有机合作互动的权力管控过程,应运用互联网思维,建立党内监督的电子信息平台,构建信息沟通和责任传导机制,形成多方提供、规范处理、结果建档、信息共享的各监督主体联动机制。首先,要扩大监督信息来源。可以将基层的党组织生活情况和普通党员信息纳入统一监督平台,对支部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党课、党费缴纳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基层党组织发布任务提醒,用“绿灯”“黄灯”“红灯”分别标识已完成的任务、预警未开展的任务和即将超期的任务。其次,要整合与共享党员信息。对于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如实记录和上传,在掌握组织生活开展情况的同时,发现、搜索有效的监督信息。可选派政治素质高、保密性强的人员专人整理、分析和研判监督信息,打通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选任、重大事项干预记录等信息,对每一位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汇总建档,实时掌握干部作风和廉政信息动态。

2.建设监督主体间的协调机制

当前数据信息系统越来越成为政府重要的治理工具。数据库的成熟和完善,正有效打破治理主体之间的纵向和横向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和知识的共享。首先,要有效衔接监督体制机制。从五大监督的视角看,党内监督不仅是五大监督主体的监督,还有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这些监督方式都有各自的独特优势,要在党委的统一指挥下,将各种监督进行梳理和整合,打通关节,相互衔接贯通,消除监督盲点,做到各种监督有序、规范,步调协调。其次,要搭建多渠道的举报平台。将各类举报平台进行整合,实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贯通。要充分利用现代自媒体的优势,通过网络问政、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等做法,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监督。从更长远来看,可以结合统一的监督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范围更广的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三)信任机制

信任机制可以减轻监督主体的层级观念,减少行为顾虑,激发主体监督的积极性,提升多主体监督效能,特别是可以解决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等主体自下而上党内监督弱化问题。

1.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真正提高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活跃度,必须为党员提供监督便利,保障党员最基本的监督权利。首先,落实黨员知情权。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为契机,在把握党务公开自身特点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党务公开,做到应公尽公,增强党内事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充分保障党员其他各项民主权利。其次,重视党员监督权的制度设计。建立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反馈制度,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结果;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对实名举报,坚持“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建立健全保护检举人权益的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的工作制度,为敢于监督营造良好的环境;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要依纪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2.严格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由此视之,党的组织生活不仅规范党组织的运行,而且是深入基层的方式、联络情感的手段,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更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作风好不好,关键看领导。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好了,就抓住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关键,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就有了保证。其次,要推进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规范化和正常化。“第一责任人”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区域、本部门内带头开展规范的组织生活,在党的组织生活中摆正自己的位置,以一名普通党员身份参与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对其他同志讲真话、讲实话,形成良好的组织生活政治生态。同时,可以将“第一责任人”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过程进行录制,并在一定范围内宣传,通过率先垂范,营造坚持原则光荣、明哲保身不可取、压制民主可耻的良好氛围。

(四)责任机制

责任机制可以激发监督主体的工作动能,以个体工作目标的完成实现整体预设目标,从而有效解决党内监督协作强度和紧密度问题,客观上最终达到整体的一致性。

1.落实监督责任制度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问责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切实实行“一案双查”。在继续坚持落实责任报告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责任追究,既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当事人,也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其次,要探索党的基层组织问责机制。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发生“四风”问题或违纪违法,应该检查、通报或改组涉及的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书记也应该承担组织生活不到位、监督不力的连带责任。对此,可以探索出台相应的制度,为基层组织和党支部书记切实履责扎紧“金箍”。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监督责任制度如果没有责任追究制度做依托,就形同虚设。首先,应依据现有的制度框架,探索具体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明确责任追究的工作组织、工作主体、工作程序上入手,在责任追究的动议,违纪违法事实的调查、认定,到应究责任的界定、归类,再到具体责任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严密安排、周密设计,形成系统完整、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程序体系。其次,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为防止监督权的滥用,应重视监督对象救济权的保护。应建立和畅通申诉渠道,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相关党组织应当依照程序和时限复议复查,并做出最终结论。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党组织应予以澄清。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按《条例》要求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也要有所体现,确保党内监督在既定轨道上客观、公正地运行。

参考文献:

[1]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决议[N].浙江日报,2020-06-28.

[2]李斌雄,张银霞.中国共产党强化党内监督的新形势新理念新法规——解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J].政策,2017(1).

[3]韩兆柱,单婷婷.网络化治理、整体性治理和数字治理理论的比较研究[J].学习论坛,2015,31(7).

[4]高建华,秦竟芝.论区域公共管理政府合作整体性治理之合作监督机制构建[J].广西社会科学,2011(2).

责任编辑:罗钰涵

①浙江是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简称“三个地”。

②“四单”,即领导班子责任清单、“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班子其他成员“两岗两责”责任清单、纪检组织监督责任清单;“三化”,即平台信息化、监管网格化、构建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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