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林
(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2017 年7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标志着我国类案检索机制的正式确立。类案是指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已决案件,是一种静态的案件呈现。检索就是承办法官或者其他法律职业者积极主动查询具有相似性案件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案件筛选。一方面,发挥承办法官的积极性,逐步形成诉讼裁判规则和裁判要领以指导司法实践,维护法律统一;另一方面,将类似案件作为审判参考提高承办法官的内心确信,提高办案效率,快速消化积压案件。因此,类案检索是法律方法论上的范畴,核心在于使规则模式化,适用于具体待决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利保护的公平性。
已决类似案件的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通过论证分析和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内涵的解释说明,所形成的诉讼规则和裁判要旨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引效用。由于法律规则的抽象性、简练性表达使得承办法官有时难以针对复杂具体的纠纷案件作出合乎规则精神的理解和界定,同时,又由于法官审判能力、审判经验、生活阅历、知识储备迥异的原因,也会对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案例遵循等产生不同理解,这极易使裁量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