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碳排放权:属性新释与保障制度构建

2021-12-28 09:09:21王国飞金明浩
理论月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分配企业

□王国飞,金明浩

(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催生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文简称为“碳市场”)[1](p161)。中国作为公约重要缔约国,积极推进试点碳市场、国家碳市场建设。“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下文简称为“控排企业”)是温室气体最主要的人为排放主体,被碳市场主管部门强制纳入这一市场机制。尽管学术界从公法、私法、社会法等角度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大量探讨,但是对于该权利的实质并未形成基本共识,相关的理论研究难以很好地解释、指导碳市场实践,也没能转化为立法。譬如,生态环境部新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明确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仅在第5条第3款规定了“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在第42条第3项将碳排放权界定为“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研究普遍是站在碳市场监管者的立场展开的。代表性成果主要系统研究了碳市场监管工具(碳市场审查、登记、报告、监测、交易责任)[2](p256-283)、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类型(碳排放行为的法律监督、配额交易的法律监督)[3](p116-238)、碳排放权全程管理(取得、转让、消灭)[4](p125-245)、温室气体的控制类型(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控制、间接控制)[5](p64-208)、碳市场法律保障机制(配额初始分配、产权激励、价格调控、履约保障)[6](p97-228)以及碳市场监管主体[7](p295-320)。这些成果论证的显著特点是“重监管主体的权力,轻监管对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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