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期间的防污管理

2021-12-28 13:53杨海兵
世界海运 2021年12期
关键词:船厂公约燃油

杨海兵

一、引言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大量外国籍船舶选择在中国的船厂修理。最近,笔者在船舶修理厂对刚完成修理或从船厂直接驶往装货码头的船舶开展PSC检查时发现,多艘船舶将其在修理期间产生的垃圾移送至船厂码头,但船员未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又有船在清洁燃油舱时将燃油舱内的残油泵送至接收设施,船员也未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船舶修理期间既不处于正常航行与作业状态,也不处于封存状态,是船舶特殊的营运状态,船上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仍应满足国际公约、规则和当地的法律与规章的要求。在修理期间,船舶进行的可能会造成《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公约》)、《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管理公约》)和《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底公约》)所定义的污染物排放或操作,包括来自于机器处所、货物区域、货泵舱等产生的含油类污染,散装危险化学品船上货物区域产生的含有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污染,船员与修理工人产生的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在修理期间产生的垃圾,造成空气污染、压载水的污染和船舶防污底污染的修理等。船舶修理期间的防污染控制应引起公司、船舶和船员的重视,海事监管部门对此也应加以关注。

二、船舶修理期间可能造成的各类污染

(一)油类污染

1.可能造成污染的操作

在船舶修理期间,由于大多数机电设备处于停止状态,基本不会产生残油和油渣,但船舶在船厂修理期间通常会安排定期检验,验船师将对部分油舱进行检验,船员按计划清洁保养或舱内修理,此时油舱内残油应进行彻底清洁,有时需将油舱内的燃油或滑油转驳至船上其他油舱或接收设施。修理人员拆解燃油或滑油系统上的冷却器、管路、阀门,更换柴油机曲拐箱滑油或清洁扫器箱等均会产生残油或油泥。在修理期间,对海水和淡水冷却系统中的冷却器、管路或阀门的拆解或对检修的柴油机冷却系统的泄放,将产生大量污水聚集至机舱舱底或污水井。在修理期间,如果该轮计划对货油舱进行检验、修理或清洁,货油舱内残存的货油需被内部转驳或驳至接收设施。如货油舱洗舱将产生大量的洗舱水,油船泵舱内压载水泵、货泵或管系在被修理后,可能产生含油舱底水。这些污水可能会被排放至船厂接收设施。

2.公约规定和控制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Ⅰ第17.2条规定,每当船舶进行如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燃油舱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残油(油泥)的收集和处理、机器处所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和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等任何一项机器处所的作业时,均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第36.2条规定,每当船舶进行如货油的装载、航行中货油的过驳、货油的卸载、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货油舱的清洗(包括原油洗舱)、压载的排放(但从专用压载舱排放者除外)、排放污油水舱的水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在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的关闭、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在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的关闭、残油的处理等任何一项货油/压载的作业时,均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应禁止不受控地将机器处所的燃油、滑油、残油、油渣或污水,货油区域的货油、洗舱水、油渣或泵舱间污水等向船舶以外排放,如果需要进行这些操作,应由经备案或许可的单位来完成,并且在进行这些操作前作业单位或船舶应向海事主管部门申请或报告。在取得同意后,双方应按照海事主管部门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严格落实清舱作业、排放作业等安全措施。实际作业时,应根据需要认真落实并填写船/岸安全联系表、封闭处所进入许可证等规定的内容,并通过标准排放接头或经认可的方式进行排放作业。在机器处所含油污染物排放操作结束后,应在《油类记录簿(PARTⅠ)》中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单据。在修理期间,如将货油舱内货油转驳至船上其他油舱、驳船或岸上设施,或将货油舱洗舱后产生的洗舱水和泵舱含油污水通过接收设施排放时,应在《油类记录簿(PART Ⅱ)》中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单据。

(二)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1.可能造成污染的操作

散装化学品船在修理期间,如果该轮计划对货舱进行检验、修理或清洁,货舱内残存的散装化学品可能被内部转驳或驳至接收设备。如果货舱被洗舱,将产生大量的洗舱水,这些洗舱水可能被转驳至接收装施。如果货舱被压载,这些含有货物残余物的压载水在修船时也可能会被排放至接收设施。

2.公约规定和控制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Ⅱ第15.2条规定:“在完成了本附则附录II规定的任何操作后,均应将该操作立即记入《货物记录簿》。”附录Ⅱ(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格式)中包含“B货物的内部转驳”“D按照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进行强制预洗”“E除强制预洗外的液货舱清洗(其他预洗作业、最后清洗、通风等)”“H液货舱压载水排放”等记录要求。船舶应控制散装化学品在修理期间意外或故意排放造成的污染。在港内对货物或货舱进行处置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该公司或船舶应向当地的海事主管部门申请,并按照海事主管部门、《程序和布置手册》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如果发生了液货内部转驳、货舱压载水或洗舱水排放至接收设备等情况,应在《货物记录簿》中相应栏内记录。同时,船长应从包括驳船和罐车在内的接收设备经营者处得到一份收据或证明,在其内详细记录过驳的洗舱水数量以及过驳的时间和日期。该收据或证明应与《货物记录簿》一同保存。

(三)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1.可能造成污染的操作

修船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尤其是黑水无法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者粉碎装置处理后排放,因此必须在船上储存柜内保存。如果修理时间比较长,储存柜的舱容不足以储存所有生活污水,就可能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将其排放至接收设备。在修船过程中,船上也可能会安排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清洁保养。

2.公约规定和控制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Ⅳ第11.1条规定,除生活污水与其他附则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还应符合其他附则的要求外,只有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外、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集污舱内生活污水以不小于4 kn的航速航行时或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等情况下才能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船舶在船厂期间,应禁止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黑水)或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在船厂水域直接排放。如果条件允许,应将生活污水保存在集污舱或储存柜,待船舶开航后排放。如果需要在船厂期间排放生活污水,应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向接收设备或岸上设施排放。同时应取得相关证明单据,并在《轮机日志》或其他记录簿中记录。

(四)船舶垃圾污染

1.可能造成污染的操作

修船期间船舶垃圾主要有船员生活产生的塑料垃圾、食品垃圾、生活垃圾,修理人员产生的食品垃圾、操作废弃物(包括维修产生的清洁物料、割下的钢板、拆卸的备件、废管子和阀件等),货舱清洗产生的货物残余物等。通常在船舶开航前,这些垃圾会被送岸处理。

2.公约规定和控制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V第10.3.1条规定:“每项排放作业或完成的焚烧作业均应记入《垃圾记录簿》,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焚烧或排放当日签字。《垃圾记录簿》每填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第10.3.4条规定:“每次向港口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排放垃圾时,记录应包括排放日期和时间、港口或设施或船舶名称、排放垃圾的种类,以及每类垃圾的估计排放量(以立方米计)。”第10.3.5条规定:“《垃圾记录簿》连同从接收设施取得的收据,应保存在船上或固定或浮动平台上,并置于任何合理时间都能随时接受检查的地方。该文件应保存至少两年,自最后一次提交之日起计算。”在修理期间应督促船厂修理人员根据《MARPOL公约》、《垃圾管理计划》等要求分类管理船舶垃圾,不随意将垃圾向船厂环境抛投,也禁止对垃圾进行焚烧。如果需要将船上的垃圾向船厂或专业接收单位进行排放,应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排放信息应经船方和接收方确认,并逐笔记录。接收方应对所有垃圾的排放提供接收证明,船员应将排放信息根据公约要求及时、准确地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接收证明与《垃圾记录簿》一并保存。

(五)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1.可能造成污染的操作

(1)如果船上安装了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在船厂修理该设备时可能出现消耗臭氧物质的排放、重新充注等情况,船舶可能接收消耗臭氧物质,也可能在其修理港从船上卸下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这些物质的设备。

(2)修船期间,在对柴油机大修保养时,如果更换如活塞、汽缸套、汽缸盖、喷油器、活塞环、增压器涡轮等与NOx(氮氧化物)排放有关的部件时未选用NOx技术案卷中列明的相同型号或船检认可的部件,或设定值未按照NOx技术案卷规定的认可范围内进行调整时,就可能造成船舶的NOx排放超标,产生污染。

(3)修理船舶进厂前需将柴油机、锅炉、惰气发生器等设备的燃油更换为轻柴油,拟进入位于SOx(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船厂前需将燃油更换为含硫量满足排放控制区要求的低硫燃油或在安装完柴油机尾气洗涤塔后试航时将低硫燃油更换为高硫燃油。换油过程未能按照换油程序和公约与当地规定的要求进行,可能造成船舶SOx排放超标,产生污染。

(4)船舶在船厂期间可能需要加装燃油,如果公司未安排正规燃油供应商导致加装的燃油不满足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可能导致船舶接收的燃油不合规而在续航后造成空气污染。船舶如果未严格按照安全的加油程序加装燃油,可能造成泄漏污染事故。

2.公约规定和控制要求

(1)《MARPOL公约》附则Ⅵ第12.7条规定,《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物质应按其质量单位(kg)记录,且在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修理或维护、向大气故意或非故意排放、向陆基接收设备设施的排放或向船舶供应消耗臭氧物质等任何情况下都应及时记入。在修理期间,应严禁消耗臭氧物质故意排放,避免操纵性排放。根据操作规程对含油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进行充注、回收和修理,妥善管理从船上卸下的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船上新安装含有HCFCs(氢化氯氟烃)的设备。如果发生这些有关消耗臭氧物质的操作或从船上卸下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这些物质的设备,船员应按照公约要求在《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详细记录,并更新《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清单》。

(2)《MARPOL公约》附则Ⅵ引用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NOxCode 2008)第6.2.2.8条规定,对任何影响指定的发动机参数的改变,包括调整、发动机部件的更换和改装的说明,均应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上按时间顺序予以记录。船上在检修期间如更换或调整可能导致NOx排放发生改变的部件,应确保使用NOx技术案卷指定型号的部件或在NOx技术案卷允许的范围调整参数,船员应将部件更换和参数调整信息记录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中。

(3)《MARPOL公约》附则Ⅵ第14.6条规定,在燃油转换作业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以前或离开该区域后开始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的容积以及日期、时间及船舶位置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或电子记录簿中。船员在更换燃油时,应根据《燃油转换程序》和进入SOx排放控制区的相关规定操作,并将规定的信息在《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或其他认可的记录簿中记录。

(4)《MARPOL公约》附则Ⅵ第18.6条规定,燃油交付单在船上的存放位置应易于在任何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并应在燃油交付船上之后保存三年。第18.8.1条规定,燃油交付单应附有一份所交付供燃油的代表样品。该样品应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官员在完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署,并应由船方控制直到燃油被基本消耗掉,但无论如何其保存期自加油日期算起应不少于12个月。第18.2.4条规定,未能购得合格燃油的船舶应通知其主管机关和相关目的港的主管当局。公司应安排经认可的燃油供应商加装燃油,船舶在加装之前应确认燃油的基本质量参数,如含硫量、含水量、黏度等是否满足要求。船舶在加装燃油后应按规定保存加油交付单和样品,并按规定将加装燃油的信息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中。如船舶不能获得合规燃油,船长应保存尽最大努力仍不能购得合规燃油的证据和通知其主管机关与相关目的港主管当局的证明。

(六)船舶压载水污染

1.可能造成污染的操作

船舶在进船厂前可能将压载水在港内排除,在离开船厂前需要在船厂水域压载,在船厂期间可能对压载舱沉积物进行清理,这些操作应按照《压载水管理公约》进行处理。

2.公约规定和控制要求

《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B-2.1条规定,每艘船舶应在船上备有一本《压载水记录簿》,该记录簿可以是电子记录系统,也可以集成到另一记录簿或系统中,且至少应包含公约附录II中规定的信息;B-2.2条规定,《压载水记录簿》上的分录应在最后一次分录后至少在船上保存两年,此后至少在公司控制下保存三年;B-2.4条规定,《压载水记录簿》应随时备存,以便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检查;B-2.5条规定,每次有关压载水的操作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上及时完整地记录。每一项记录都应由有关操作的主管人员签名,每一完成页都应由船长签名。压载水记录簿上的条目应当使用船舶的工作语言。船舶尽量避免在船厂水域排放压载水,如果因为船舶稳性、吃水或适航性要求,必须在船厂排放压载水,则应按照D-2的标准认可的压载水处理装置或按照D-1标准已进行置换。如果在厂期间需要加载压载水,也应经过压载水处理装置或在后续进行置换。船舶应按照公约要求清洁压载舱并处置压载舱沉积物。船员应将港内排放、压载和压载舱清舱作业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中。

(七)船舶防污底的污染

1.可能造成污染的操作

在修船时,可能更新船舶防污底系统,船舶应要求船厂按照《防污底公约》的要求涂设防污底系统。如果新涂设的防污底系统不满足公约的要求,在船舶开航后可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2.公约规定和控制要求

《防污底公约》第4条规定,应禁止或限制在船舶上施涂、重涂、安装或使用含有充当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有害防污底系统。公司应安排合格的油漆供应商提供防污底系统油漆,该供应商应向船方提供防污底油漆资料,船厂应按照施工要求施涂防污底漆。船舶在施涂防污底系统后应保存检验机构签发的防污底系统记录文件和防污底油漆资料等文书。

三、防污染控制和管理建议

1.加强船舶防污染检查

在船厂期间,船舶会进行许多有关防污染方面的操作,尽管这些操作未必会直接造成污染,但处于特殊营运状态的船舶仍应按照有关公约的规定进行防污染控制,并按照公约要求对相关的操作进行记录,以确保船舶的防污染作业和控制的可追溯性和连续性。海事检查人员通过这些记录来验证船舶在修理期间防污染操作是否按照应遵守的国际公约和有关规定执行。船舶如果被发现违反防污染规定,可以认定为存在缺陷,必要时采取行政处罚。

2.加强公司对船舶的监督

公司管理人员在修船期间应监督船舶做好防污染控制,督促船上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规定作业,并要求船员对相关防污染操作按要求记录。同时,公司还应要求船厂按照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开展相关防污染操作。建议海事监管部门通过案例、培训、推文或短视频等方式进行安全宣贯,并通过体系审核、监督检查、走访、技术交流或安全会议等督促公司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管理船舶在修理期间的防污染控制和管理。

3.加强船厂防污染管理

船舶在修理期间,船厂是船舶防污染控制的关键。船厂应按照要求开展防污染操作,并控制船舶残油、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压载水、更换下的旧设备和管路等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物品的流向严格根据公约和有关规定。船厂如果接收了这些污染物应妥善处理,并向船舶提供接收证明。建议海事监管部门加强船厂防污染操作规范性和作业资质的检查,确保船厂的操作和污染物处置符合防污染的规定。

4.加强修理服务商管理

在船厂修理期间,部分设备需要第三方修理服务商协助修理,这些服务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船舶防污染控制方面也不尽相同。船厂应加强修理服务商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要求这些服务商在开展防污染操作和污染物处置时遵守防污染规定,及时阻止违反防污染控制的操作和排放。

5.加强防污染单位管理

修理期间,如果船舶需要防污染作业单位清舱,接收污油、油污水、生活污水或垃圾,加装燃油等操作,应确保这些作业单位经海事部门认可,并在作业时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海事部门应加强防污染作业单位的管理,确保这些单位具有作业资质和能力,并与该轮签订清污协议,落实防污染作业安全措施,并按照要求向船舶提供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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