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检察公益诉讼尚未确立之前,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以民事诉讼推动的環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导。随着2015年检察公益诉讼试点的正式启动,公益诉讼的重点逐渐由民事领域转向行政领域,检察机关正式介入。当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一体两翼”的格局,作为“一体”的检察机关承担着公益诉讼的起诉职能,作为“两翼”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则分别划定了两大公益诉讼类型。新时代,应科学设定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加强对公益诉讼中鉴定费和赔偿资金的管理,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补位”地位,明确其“检察监督权”。
关 键 词: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2-0072-09
收稿日期:2021-04-08
作者简介:吴尚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日本东京大学访问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纷争愈加凸显,原有的公益诉讼制度已不堪重负。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1]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成为引领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突破口。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开启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