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成为历史

2021-12-29 03:54罗平汉
中外文摘 2021年23期
关键词:摊派农民负担农业税

□ 罗平汉

据我国历史记载,两千多年前的夏朝就出现了“贡”,贡就是献生产物给帝王。到了春秋时期的公元前594 年,鲁国对私有土地按亩征税的“初税亩”,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农业税。长期以来,田赋是国家税赋的重要来源。到了明代后期实行“一条鞭法”,以州县为单位,把所有的田赋、劳役以及多种摊派的贡纳和杂役,统统折合成银两,归并成一个总数;然后按本州县田亩分摊,向土地所有者征收。1713 年,清政府下令“一条鞭法”改为“摊丁入亩”,依照康熙五十年(1711)各地所报人丁数字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后来又演化为将丁银并入田税征收,丁银和田赋都按田亩征收。

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以征收公粮作为农业税的主要方式。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超过150 市斤主粮者累进计征农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收入的80%。1958 年6 月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村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等,交纳农业税,按全国平均税率15.5%计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推行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当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种过高估计农民富裕程度的倾向,似乎包产到户后农民已经很富了,农村的问题都解决了,于是除了继续征收农业税外,有的地方出现了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各种摊派接踵而来的现象,加重了农民负担。

为了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制止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1990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要求对现有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审核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标准。1993 年3 月1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农民除依法纳税和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内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外,其他涉及要农民负担费用的各种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等,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或哪一个部门制定的文件或规定,一律先停止执行,然后进行清理。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就必须杜绝乱收费现象,积极稳步推进税费改革,规范收费管理。为此,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决定。

2000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安徽全省和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少数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改为农业税及其附加,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分配方法;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

2001 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农村税费改革是会议讨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议指出,当前农村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农民负担过重。解决这个问题,根本要靠发展经济,同时必须进行税费改革,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分配行为,把农民负担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议决定,2001 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这项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2002 年4 月,国务院决定按照“积极稳安、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试点扩大到全国20 个省份,试点地区农业人口达6.2 亿人,约占全国农业人口3/4 以上。经过一年的努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集资、乱收费和各种摊派。

2003 年3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尚未以省为单位实施改革试点的省,2003 年是否进行全省范围的改革试点,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准备进行试点的省,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试点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制定本省试点方案。

税费改革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能休养生息,并为农业和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农业税在国家的税赋收入中比重不断下降,甚至征税成本还高于征税收入。为此,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始尝试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并通过加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解决县乡(镇)两级政府的财政困难。

2003 年12 月3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并且明确提出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 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2004 年,国家免征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吉林、黑龙江两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西藏6个省区市自主决定免征了农业税。2004 年,全国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在国家税收的比重已经很小。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2005 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约15 亿元,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几乎没有多大影响。2005 年12 月29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此,我国9 亿农民依法彻底告别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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