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经循环标准确定死亡后器官捐献的最新进展

2021-12-30 12:21:09陈岗韩明何湘湘江文诗
器官移植 2021年4期

陈岗 韩明 何湘湘 江文诗

自1995年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首个关于经循环标准确定死亡后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the circulatory determination of death,DCDD)国际研讨会并制定了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分级法后,DCDD逐步在临床上得到实践[1]。近日,在国际移植协会(The Transplantation Society,TTS)国际协作组的组织下,由来自7个国家的专家代表与会讨论并在《Intensive Care Medicine》杂志发表的关于“扩大可控型 DCDD(controlled DCDD,cDCDD)实践的联合声明”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发布该声明的目的是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推广cDCDD,以为特定患者提供更多的捐献机会,提高器官捐献率,实现移植自给自足的最终目标。为此,声明重点对构成cDCDD临床路径的3个基本部分(也是3个关键的风险点)进行详细的论述,并对影响实施cDCDD的各类障碍(包括医学、伦理、法律、临床实际操作、公众信任、社会因素等方面)进行剖析并形成专家共识。这些内容对我国DCDD规范的更新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将整理声明提及的重点内容,并思考及阐述该声明对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启示。

1 DCDD学术名称更新及相关讨论

在探讨具体问题前,声明提出应先对“DCDD”的专业名称作更新和统一。此类捐献当前存在很多的代指名词,如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3]、循环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the circulatory death)[4-6]、 无 心 跳 器 官 捐 献(non heart beating donation)[7-8]。随着医学的发展,死亡定义的更替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上述名称已过时且不精确。多国专家认为,应对此类捐献重新定义为DCDD[9-11]。

在我国,由于历史过渡原因,DCD曾用于指代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9-10]。随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文献发表逐渐增多,为免歧义,我国学术界可在适当的时间进行学术名称的讨论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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