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少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掀起了科研评价改革的新高潮。虽然关于科研评价改革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核心议题一直都是评价标准问题,至于评价主体、评价对象和评价程序的讨论总是围绕标准而展开。评价标准是评价的根本,决定着科研评价如何开展。科研评价改革之所以会困难重重,正是因为标准确立异常艰难,关键原因是科研人员的意见难以统一,而意见统一的重要基础是评价标准不会对科研人员自身权利(特别是科研自主权)造成不利影响。
科研评价的终极目的是通过评价促使科学研究与国家和社会发展、与追求人类福祉的要求一致,主要通过科研人员自律和法律强制要求达到,而强制和自律是一对天然的矛盾。此外,在大科学语境下,科研人员研究和开发行为不能仅凭好奇心和兴趣,而是要在外部基金资助下进行,正如大学面临着相当大的压力,需要在可能有经济回报的选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1]。但资助导向并不是总与科研人员的研究兴趣,甚至研究专长相一致,这就产生了另一个矛盾。仔细分析这两个矛盾会发现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均指向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自律动机是为了避免科研自主权受到强制权的制约,而好奇心和兴趣恰恰是行使科研自主权的重要驱动力。
当前,除对国外科研评价实践的经验借鉴[2-3]外,我国科研评价研究大多集中于科研评价政策改革[4-5]和微观指标建设[6-7]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