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家婚姻下的家庭权力变迁与家庭关系理性化
——以苏南农村并家现象为例

2021-12-31 14:38袁明宝
兰州学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父代小家庭子代

袁明宝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是家庭组成的基本要素,不同的婚姻模式形塑出不同的家庭关系和权力结构。传统嫁娶婚基本上是男性单系偏重,因为父代家庭掌握资源和伦理规则,建构了父母处于主导、子代处于依附的家庭权力结构(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2页。,家庭关系上形成了以横向夫妻关系为辅、纵向代际关系为主的结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家庭呈现出核心化特点,父权主导地位不断削弱,以父子轴为核心的家庭结构转向以夫妻轴为核心的家庭结构,传统的父系父权制在中国农村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2)王跃生:《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 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455页。。近年来,苏南农村地区兴起了一种不同于嫁娶婚和招婿婚的并家婚姻模式,即男女双方不嫁不娶,两头挂、两头走,形塑出新的家庭关系和家庭权力结构,这对于理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婚姻模式和家庭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新兴的婚姻现象,学界对并家婚的研究主要从三个视角展开。第一是家庭功能视角,主要讨论并家的形成机制和内在功能。一方面,并家实现了男女双方家庭对传宗接代的超越性价值需求(3)沈燕:《“两家并一家”之传宗接代的另类解读——阴间与阳间的连结》,《民俗研究》2018年第1期。;另一方面,通过并家完成了父代家庭对子女这种稀缺性资源的再分配(4)黄亚慧:《独生子女家庭的资源稀缺性与婚姻形式》,《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满足了父代家庭对养老和情感的双重需求(5)何绍辉:《论“两家并一家”婚居模式的形成机制》,《中国青年研究》2019年第1期。,以及实现双方家庭的资源整合完成子代家庭中产化身份的功能性需求(6)李宽、王会:《风险规避与身份维持:苏南农村并家婚居模式》,《当代青年研究》2017年第4期。。第二是家庭转型视角,认为并家是农民为应对城市化转型而调试出的新联合家庭结构,这种结构呈现出宗亲与姻亲相结合、共同为子代进行资源聚集和整合的特点,为完成家庭再生产、实现城镇化提供了重要家庭保障(7)齐燕:《新联合家庭:农村家庭的转型路径》,《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8)张欢:《苏南农村的“并家”婚姻模式及其新联合家庭结构》,《西北人口》2019年第2期。。第三是家庭权力视角,认为并家从家庭制度上赋予了女儿继嗣权和家产继承权,对传统父权制产生了冲击(9)黄亚慧:《并家婚姻中女儿的身份与地位》,《妇女研究论丛》2013年第4期。。还有学者分析了与并家类似的“两头走”婚居形式,认为其实现了家庭权力结构从主次型到平等型的转变,年轻夫妇与双方父母形成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代际关系趋于和缓的原因(10)班涛:《年轻夫妇“两头走”——乡村家庭权力结构变迁的新现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王会、狄金华也认为两头走婚居模式实现了家庭内部关系的自我调整和重构,代际关系向均等化方向发展(11)王会、狄金华:《两头走:双独子女婚后家庭居住的新模式》,《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5期。。与此不同,纪芳认为并家是以满足父代纵向情感需求为导向的,父代通过向子代家庭输送资源获得了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力,从而形塑出新的父权形态(12)纪芳:《并家模式下的家庭权力重构及其实践逻辑》,《天府新论》2020年第1期。,而不完全是平等型的家庭权力结构。

以上对并家研究的家庭功能视角和家庭转型视角,都过于注重分析并家婚姻模式对于家庭扩大再生产的积极价值,没有深入分析并家对于家庭关系的内部影响。家庭权力视角虽然认识到并家对于家庭权力结构的改变,但还是延续着传统的解释思路,即将两头走和并家婚姻模式放到家庭权力结构从父权到平权、从垄断到平权的解释框架中(13)亢林贵:《从父权到平权——中国家庭中权力变迁问题探讨》,《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14)郝亚光:《家庭权力结构: 从垄断到平权》,《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年第2期。。但却没有认识到并家不止实现了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还呈现出核心家庭对双方父代家庭的双重依附状态,在家庭权力结构上成为一种双系父权。在并家婚姻中,男女双方父代家庭依靠对子代的资源供给实现了对各自子女的主导,核心家庭中的夫妻不仅依附于男方父代家庭,还依附于女方父代家庭。传统嫁娶婚中的父系权力并没有姻亲关系的介入,女性在进入夫家后就成为夫家一员,脱离与娘家的关系。嫁娶婚中核心家庭仍受到父权的影响,但能够保持核心家庭的独立内核。但并家却因为双系父权的介入和拉扯,打破了核心家庭结构,子代小家庭的组合性特点明显,家庭关系呈现理性化。本文基于苏南农村并家婚姻现象的实地调研,从双系父权的视角分析并家的实践形态、家庭权力变迁、家庭关系理性化及其对子代核心家庭的影响,进而讨论家庭伦理规则对家庭秩序整合的意义。

二、并家婚的实践形态与形成机制

(一)并家的实践形态

苏南农村从2000年左右开始兴起了一种新婚姻模式,即男不娶女不嫁、两家并一家的并家婚。不同于传统的嫁娶婚,并家不仅实现了年轻男女夫妻关系的合并,还实现了宗亲与姻亲关系、年轻子代与父代家庭的合并。并家的实践形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婚姻仪式程序简化。并家婚打破了嫁娶婚的婚姻形式,男不娶女不嫁,所以在结婚时男方不用支付彩礼给女方父母,女方也不用给女儿准备嫁妆。在结婚当天也不一定是将女方从女方父母家中接到男方家,而是将女方从化妆店接走或者将男方接到女方家中。在婚礼程序上就只是双方家庭邀请两边亲戚到酒店吃饭,然后平摊酒席费用,并且双方各自收取礼金。第二是流动性的居住模式。并家后男女双方都有各自独立的房产和居住空间,在居住模式上可以两边住,如周一到周五住在男方家,周六周末住在女方父母家。居住模式的流动性,使得子代家庭可以保持与双方父母的频繁、密切互动。第三是姓氏继承与延续。并家后,父代家庭一般都要求年轻子女生育两个小孩,姓氏上分别跟随男女双方姓,并承担相应姓氏孙代的抚育责任。因此,并家实际上是男女双方父代家庭共同支持核心小家庭的发展,并家不再是女方姻亲家庭以获得彩礼为目标而将女儿让渡到男方家中,而是通过独立的财产资源的支持参与到核心小家庭当中,包括为其提供住房、城市化等发展条件。同时女方家庭还可以通过并家实现女方姓氏的延续和财产的继承。

从并家的内涵来看,并家的核心是“并”,并家婚实现了双方家庭在资源、责任和关系上的合并。首先是资源合并。这主要表现为双方父代家庭都会向核心小家庭输入婚配资源和家庭发展资源,如结婚时的住房以及进城买房等。父代家庭尤其是女方父代家庭之所以能够实现对子代的资源输入,与苏南地区的工业化发展和经济机会有关。苏南农村工业化起步早,就业机会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有很多人进入城市打工,获得大量非农收入和家庭积累,从而形成支持子代的经济基础。征地拆迁后,当地农民享受普遍性的土地开发红利,农民家庭获得了进入城市居住的安置房。当子女进入婚嫁年龄时,父代家庭就可以将家庭积累和资源输入到小家庭,如双方家庭都会给独生子女专门留有居住的房屋,或者双方合力购买新商品房。并家后年轻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费用也基本上由父代承担,因为年轻夫妻基本是跟两边父母居住在一起,挣到的钱基本上够自己日常开销。这样,并家就实现了两个家庭劳动力配置和家庭资源上的合并,并集中于子代核心家庭。

其次是并家中的责任合并。主要指双方父代家庭对核心小家庭发展的责任以及年轻子代养老责任的合并。在对子代家庭发展责任上,双方父代家庭都要借助家庭资源积累形成对子代在城市化和孙代教育责任上的投入,如联合为子代买房从而提供更好的城市化生活环境,还要负责对孙代的教育投入。另外,在养老责任上,并家后年轻小夫妻要同时承担双方父母的养老。但对于当前的家庭结构来说,大部分父代家庭都还是家庭资源和财产的拥有者,他们不仅能获得城市化发展的红利,还可以进入城市众多的非正规就业机会,再加上依靠房租出租收入,家庭积累能力比子代还要强很多。所以,并家对于子代的养老责任还不会构成很大的压力。再次是关系合并。并家借助子代关系形塑出父代双方的关系合并。在嫁娶婚上,双方父代家庭只是单纯的亲家关系,双方并没有太多的互动和往来,但并家却使得宗亲和姻亲有了更多接触和互动机会,也会因为子女在日常生活上的争吵介入进来,进而产生父代家庭关系的强化。

(二)并家婚的形成机制

苏南的并家婚与四川、湖北农村的两头走婚姻形式很类似,都是女方不用完全依附到夫家,而可以与娘家保持密切关系。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一方面是两头走婚姻最重要的目标是应对两边的父母养老,但父代家庭并没有太多资源积累,当他们年龄增大后就要依靠子女养老,所以两头走能实现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目标。另一方面,两头走婚姻并没有得到父代家庭的资源和责任支持,基本上都是以独立的核心小家庭为主,父代家庭不介入到小家庭发展决策中。所以并家婚的形成就有其地方性的基础和条件。

1.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本地婚姻市场高地是并家婚形成的客观基础。苏州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管是生育男孩还是女孩只能生育一胎。到了2000年之后,多子家庭结构已经不再可能,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对于独生女家庭来说,无法再通过招婿完成家庭财产继承和姓氏继承的目标,而并家就成为最好的选择。另外,苏州农村经济发达,在婚姻市场上处于高地,女性资源基本不会外流出去,促成了发达的本地通婚圈和并家婚。并家的目的是实现家庭扩大再生产,实际上是女方主导的不得已选择,因为独生女家庭在当前人口结构下无法通过嫁娶婚和招婿婚实现姓氏延续和财产继承。女方家庭只能利用相对充足的财产权交换家庭再生产的权利。在传统婚姻结构中,女方父代家庭处于隐性地位,与出嫁的女儿维系着弱关联,而现在通过并家参与到家庭再生产过程中。因此,独生子女政策和本地婚姻市场高地是并家婚形成的外部客观基础。

2.双方父代家庭经济条件均衡,女方父代家庭有能力承担跟男方对等的权利和责任,是并家形成的内部条件。并家很大程度上是女方家庭推动的,因为其要实现在独生女状态下的姓氏延续和财产继承,就不能将独生女外嫁出去。外嫁意味着女儿成为男方家的他者,父代也就失去了与女儿的关联。但因为苏南农村家庭在整体上都有很强的家庭资源积累能力,就使得独生女家庭也具备同样的经济条件和话语权。尤其是在分享征地拆迁后的土地开发红利后,每个家庭都能分配到进入城市的安置房,使得女方不会在财产资源方面落后于男方。因此,并家的两个家庭大部分都是门当户对,家庭经济条件和财产条件相对均衡,夫妻双方的地位就相对平等。所以,对于独生女家庭而言,他们就不再是以前嫁女儿的心态和行为,不再是通过嫁女儿以获取彩礼用于支付儿子的婚姻成本。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再加上父代家庭有很强的财产资源,就不需要采取嫁娶婚模式,并家成为实现双方家庭对等地位的选择。

3.女方父代家庭传宗接代和财产继承的传统观念是并家婚形成的内在动力。在传统意义上,传宗接代主要是通过生育男性实现,即存在生育偏好上的生男选择,只要家庭中有儿子就可以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但对于独生女家庭而言,就失去了正宗意义上的血脉相传的条件。而女方父代之所以仍然希望通过并家来实现传宗接代,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孙代在姓氏上可以跟随女方的姓,实现姓氏延续,并以姓氏延续代替传宗接代。这就意味着性别可以与姓氏分离,通过姓氏延续完成传宗接代的目标。所以,女方父代家庭就有很强的动力推动并家婚,并且要提前协商好孙代的姓氏。在苏州农村,大部分并家婚都要将其中一个孙代的姓氏跟随女方,这实际上也是两个家庭能够结合的前提条件。但这种对姓氏延续的功能性需求并不是追求伦理性的传宗接代,而是追求姓氏的社会性延续,包括通过姓氏延续实现财产继承的目标。传统社会不存在家庭财产继承的难题,因为可以通过分家完成财产继替。但现在因为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得继承对象呈现唯一性,父代财产只有一个人可以继承。再加上拆迁造成家庭财产资源量的激增,更激发了父代介入子代家庭的动力,从而实现家庭财产的安全继承。

4.家庭完整性的情感需求。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使得父代与子代保持着更为亲密的互动关系,子代从小就与父代长期生活在一起,求学和工作阶段也基本没有离开本地社会,大部分人都是在苏州本地上学,工作也是进入本地企业。因此,本地子女基本上没有外出求学打工经历,就能实现与父母的长期亲密互动,代际之间的情感性很强。父代与子代也不会产生紧张关系,而形成了“子女听话、父母疼爱”的状态。这种代际之间的情感性关联就会促使女方家庭更倾向于选择并家,因为并家后女儿仍然可以居住在娘家,日常生活也没有与父母切断联系,再加上都是本地婚姻,距离双方父母家庭的距离都很近,所以就可以经常在两方父母家庭中进行往返。

三、并家婚中的家庭权力结构与家庭关系理性化

(一)并家婚中的家庭权力结构

家庭权力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事务上所拥有的话语权和地位,包括对家庭生产生活事务的决定权以及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等,并通过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展现出来。在传统家庭结构中,父代基于传统的伦理规范和对家庭资源的掌控权而拥有主导家庭决策和发展的权威,父权制决定了父子轴重于夫妻轴,父代和子代之间呈现出等级性的权力结构。现代社会的家庭权力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妇女和子女通过参与社会分工,在家庭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父母对子女的支配意愿和支配能力大大削弱(15)李永萍:《功能性家庭:农民家庭现代性适应的实践形态》,《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代际权力结构已经从等级性结构转变为扁平化结构。西南农村地区的两头走婚姻模式就使得代际权力重心下移,年轻夫妇拥有更多自主选择权和主动权。在苏南并家婚姻中,女性地位也得到大大提高,形成了对传统父权制的巨大冲击。但是从代际视角看,因为双方父代家庭对核心小家庭的资源输入和支持,并保持着与各自子女的紧密情感关联,使得核心家庭并没有真正超越传统的父权结构,反而陷入到双重父权结构中。在嫁娶婚和招婿婚中,子代与父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依附性的,但只是依附于男方父代家庭,姻亲家庭并没有介入进来。但并家婚形成了子代与男女双方父代家庭共同生活的新联合家庭,在权力结构上形成了一种双系父权。并家使得子代与父代在家庭关系结构上是平等的,但在家庭权力结构上却并不平等。因为双方父母家庭都处于主导地位,核心小家庭共同依附于两边家庭,不仅依附于男方父母家庭,也依附于女方父母家庭,形成了双方父代家庭对子代核心小家庭的拉扯和张力。并家婚中的双系父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并家形成的是父代家庭权力的双核心格局,即男女双方的父代家庭都依靠对资源财产的掌握和输入形成了联合家庭中的主导权。这种主导权主要体现在男方和女方父母都有很大的积极性介入到子代家庭生活和决策的各个层面,因为核心小家庭的生活开支和资源基础都是来源于双方父母,就确立起他们在核心小家庭发展决策中的主体性。如在孙代姓氏以及买房等重大事件上,双方父母都有很强的参与性和话语权。孙代姓氏问题是并家婚能否形成的关键,所以双方父代在“两家并一家”之前就要提前协商好孙代姓氏的归属问题,如第一个孙辈跟随男方姓、第二个孙辈跟随女方姓。因此,孙代姓氏问题就不是核心小家庭所能决定的事务,而是由双方父代家庭决定。另外,双方父母还会深度介入到子女教育以及买房等家庭事务中,年轻小夫妻基本都会听从双方父母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就会产生姻亲之间的竞争和博弈。

其次,并家中单向度的财产继承与姓氏继替。在传统家庭结构中,财产继承和姓氏继替都是遵循男性单系偏重的原则,年轻男性在成家后通过分家自动继承父代的有限家产、自动继替家族姓氏完成传宗接代任务。年轻女性在进入夫家后则丧失了继承女方父代家庭财产和姓氏的权利,既嫁从夫的伦理规则使得女性隐藏到父权家庭中,女方父母只保持与女儿的有限关联。但在并家婚姻中,因为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所以家庭财产和姓氏继承就成为双系并重,男方父代家庭和女方父代家庭都要借助双方子女完成财产继承和姓氏继替的任务。也就是说,男方父代家庭要将财产单向度地继承给男方及其孙辈,而女方父代家庭则将财产继承给女方以及跟随女方姓氏的孙辈,实现了双方财产的单向度继承。在姓氏上也同样如此,并家组合中并没有统一的男性姓氏,而是在家庭中呈现出不同的姓氏结构。男方父代家庭对双方子女的资源输入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支持,成为双系财产继承和姓氏继替的基础。

再次,双系父权对家庭完整情感满足的诉求。家庭情感既取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良好互动关系的建立,更是结构性关系形塑出来的。随着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年轻夫妻组成的核心家庭成为主要的情感关系建构场域,代际之间则保持着基本的养老义务和情感关怀,如象征性地看望慰问父母等。并家婚姻实现了双方代际之间良性紧密的情感关系互动,不仅年轻男性与父母保持着亲密代际关系,年轻女性也通过流动性的居住模式保持着与父母的频繁互动。在传统父权制下,女性出嫁离开娘家后就基本上脱离与母家庭的关系,只是保持着较为有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娘家所获得的情感支持更多为底线的生存救济(16)班涛:《年轻夫妇“两头走”——乡村家庭权力结构变迁的新现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但在并家婚姻模式中,女性仍然保持着与父代家庭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的赡养责任、继嗣和家产继承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女性同男性一样保持着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并家还使得女性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发生变化,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依附于丈夫和男性从而在父系家庭中获得,也不是依靠与丈夫的合力建立起核心小家庭的独立性来获得,而是依靠娘家的资源支持、保持亲密关系而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

因此,并家婚既是双方家庭联合应对城市化压力和完成家庭再生产的策略性选择,也重新塑造出新的家庭关系和权力结构。并家虽然实现了双方父代家庭对子代核心家庭的强有力支持,能够帮助子代家庭完成城市化、子女教育城市化等任务,但却使得子代被吸纳进双方父代家庭主导的权力结构中,而且这种权力结构是一种隐形的控制,在本质上并没有摆脱父代权威的控制。并家后的家庭权力结构不仅没有实现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反而是去核心化,核心家庭中的子女在婚姻缔结、资源获得、情感满足、子孙继替等层面分别归属于各自的父代家庭,并家形成的新联合家庭组合性特点明显。

(二)并家与家庭关系理性化

家庭是农民生活的基本单元,家庭成员基于血缘亲情关系形塑出家庭内部的伦理情感以及完成家庭再生产,也在家庭内部展开对本体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的追求。但随着个体权利发育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关系开始出现理性化的变迁。家庭关系理性化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伦理规则建构的伦理性关系、价值性关系走向工具性和理性算计的关系,如夫妻关系的工具化、代际关系的交换性等(17)张建雷:《家庭关系的理性化:表现、机制及后果》,《人口与社会》2014年第4期。。并家虽然通过家庭合力托举子代家庭完成城市化和再生产的目标,但因为并家从婚姻缔结、家庭资源分配到姓氏继承和情感满足等层面都表现出强烈的规则性和竞争性,使得家庭内部的伦理性弱化,情感发育不足。

1.夫妻关系权责边界清晰。不嫁不娶使得并家中的女性不会像嫁娶婚那样依附于夫权和父权,而具有了很强独立性。男方不用支付彩礼给女方,女方能从父代家庭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这保证了女方在经济条件和话语权上不会依附丈夫,从而形成了均衡化的夫妻关系。但是另一方面,夫妻关系从并家婚姻缔结开始,就形成了异常清晰的关系边界。在婚姻缔结上,并家婚要求男女双方要输入相对均衡的资源,如双方都要为子女提供一套住房。在婚姻结构上也要追求男女双方权利的平等。因为并家是不娶不嫁,但在结婚当天还是要确定男方到女方家还是女方到男方家的婚姻程序。所以就要提前做出协商,而协商的原则就是男女双方尽量公平。如果婚姻仪式是将女方接到男方家办酒席,相当于男方占据了嫁娶婚的形式和名义,生育的第一个小孩就应该跟随女方姓,这样就形成了“一家娶,一家姓”的平衡。正如当地村民所说的,“男方不能既要娶还要姓,你有房子我也有房子,所以就要公平”。

在并家后的日常生活中,年轻夫妻组成的核心小家庭并没有成为一个完整独立的核算单位,而是分别形成了男方和父代家庭、女方和父代家庭为核心的核算单位。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的经济收入和支出并不是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而是分别掌握在男方和女方手中,双方也互相不过问彼此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因此,夫妻关系中的财务关系清晰、资源获取边界清晰,使得夫妻关系的核心化特点并不明显。夫妻关系更多地表现在双方各自嵌入到父代家庭中,与各自的母代家庭构成一个核心家庭,而夫妻关系就只是两个联合家庭的交集部分。夫妻关系边界清晰,使得核心家庭内部蕴含的“夫妻一体”意义不足,夫妻只是成为双方父代家庭的代理人,家庭组合性特点明显。而且,因为夫妻关系独立性弱,嵌入到父代家庭中使得夫妻情感发育不足,核心家庭的意义更多在于财产继承和姓氏继承,难以通过家庭获得本体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

2.代际之间清晰化的财产分配规则。财产分配是影响代际关系的重要变量,很多家庭在分家过程中因为财产分配不公而产生代际关系紧张和矛盾。但对于大部分父代家庭来说,他们有限的资源和财产都会尽量输入到小家庭中,用于支持子代完成家庭再生产,而且财产分配是以年轻夫妻的核心小家庭为基本单位。但并家却造成了双方父代家庭向子女进行独立的资源输入和财产分配形态,即父代的资金、房屋等财产都只是分配给自己的直系子女,并且还会转移给与自己同姓的孙代。因此,在财产分配过程中,男女双方父代家庭边界是非常清晰的,彼此在各自界限内向子代进行资源投入和财产输入。如年轻夫妻都会独立获得各自父母给予的房产,而且房产证上也不会登记对方的姓名。双方父代家庭清晰的财产传递方式不仅影响到子代核心家庭的责任意识、自主空间和情感空间,更打破了传统的代际责任。

费孝通很早之前就提出传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核心是抚育赡养的反馈模式,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一般来说,孙代都是由两边父母共同协商抚育,哪方时间更为充足就会主动承担照料孙代的责任,这里面涉及的只是人情关系,并没有具体的经济算计。并家婚却改变了传统的代际抚育模式,在带孙子的责任和安排上就要有明确的边界。即父代只愿意照顾跟随自己姓氏的孙代,并负责孙辈的日常生活和吃穿住行,也会将房屋等财产单向度的继承给同姓孙代。在照料孙代上,如果一方父母带孙子,另一方父母就要出钱作为补贴,或者双方分别负担一个,这样就不用贴钱。因此双方父代家庭在照顾孙代上就实现了经济投入上的平衡和边界清晰,在照顾孙代上也形成了自觉分工,即只照顾跟自己姓的孙代。这样就通过姓氏形成了明确的自己人和外人的区分。对于孙代来说,他们因为在不同的家庭中生活成长,也会形成对姓氏边界的认识,孙代之间也难以形成核心家庭内部的亲密感,反而会产生疏离和区隔。

3.姓氏继替的边界明确。并家婚的形成有父代家庭追求养老的考虑,但更多的是女方家庭对姓氏继替的追求。因为独生女家庭不能通过男性血缘继替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姓氏继替。所以并家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提前协商好孙代的姓氏,如果在姓氏上达不成一致或者婚后反悔,就会走向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因此,并家后的核心家庭一般都会出现两个小孩分别跟随父亲和母亲姓氏的情况,进一步也会成为两个家庭社会性延续的代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姓氏的孙代要分别记录在男女双方家庭的家谱和祖坟上。这也使得两个孙代有了对不同家庭的认同和归属感,而缺少了核心家庭子女那种亲情。因此,并家虽然实现了两个父代家庭传宗接代的任务,但其形成的核心家庭更多呈现出一种工具化的形态,缺失了核心家庭所应有的内部凝聚力。

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家是个连绵性的事业社群(1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41页。。基于男女双方的婚姻缔结,家庭内部形成紧密的血缘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并家婚虽然实现了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均衡,但因为并家婚规则性太强,从婚姻缔结、婚后日常生活和财产继承、姓氏继替等方面都要理清边界和理性算计,就削弱了家庭所内含的伦理性和情感性价值。在夫妻关系上,并家使得夫妻之间呈现出明显的组合特点,夫妻双方各自继承父代家庭的资源、传承父代姓氏,使得年轻夫妻核心小家庭之间的利益联结纽带和情感联结纽带缺失。在资源、财产分配和姓氏继替上,都是双方父代家庭主导,而且形成了夫妻小家庭内部之间清晰的边界,夫妻两人成为父代家庭形式上的代理人。另外,并家使得家庭情感关联更多地表现在单向度的纵向代际关系之间,并没有形成年轻夫妻基于自由恋爱婚姻的高密度情感互动状态,纵向层面上父母对子代和同姓孙代的情感需求更为强烈。因此,并家虽然形成了父子一体的局面,但却使得夫妻一体的基本家庭原则没有得到充分发育。

四、并家的功能及其对子家庭的影响

(一)并家的功能

首先,并家以两个母家庭的资源和财产实现对子代的双代际支持,大大减轻了子代家庭再生产和城市化的压力。并家改变了传统的嫁娶婚模式,不只是完成男方家庭的再生产任务,而是承担着两个家庭社会再生产的任务。在家庭再生产上,年轻夫妻只负责从事不太劳累的工作和生育孙代任务,整个家庭的大额消费开支和照顾孙代的责任基本上是由两边的父母承担。如年轻夫妻基本上不用考虑居住和买房的压力,也不用承担很大的家庭经济负担,因为双方父代家庭本来就有一定的积累收入,同时土地开发的红利使得父代家庭有更多的家庭资源和财产。父代家庭财产的增加也使得父代更容易控制家庭财产权的分配,从而形成对子家庭的支持,也意味着子家庭的独立性弱。在城市化层面上,子代更不用考虑与之相关的商品房、学区房和子女教育问题,这些也都由双方父母承担。

其次,并家使得父代家庭保持着与子女的高密度互动和情感关联。因为不嫁不娶、两头走,两边都可以居住,并能依托父母生活,年轻夫妻就与父母建立起良性的关系。年轻夫妻正是因为能够得到父代家庭的充足支持,其从事的工作基本上是清闲的、收入不高的行业,仅够支付自己的日常开支,家庭日常开支和消费都由父母承担。所以,并家使得年轻夫妻的经济压力、发展压力大大减小,在日常生活中就容易出现啃老的状态。而对于父母而言,他们也愿意被啃,因为有足够的家庭资源和积累,但他们通过资源输入却获得了与子女高密度互动的情感需求。对于女方来说,不嫁不娶的并家婚也使得小家庭在归属上不会完全嵌入到男方父系家庭,而可以分别归属于原来的母代家庭。尤其是对年轻女性来说,不嫁不娶意味着她可以不用依附于男性家庭,借助女方家庭的支持仍然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二)并家对子代的消极影响

首先,并家过程中异常清晰的资源、责任边界使得子代的婚姻“形合神分”,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正如文章所讲,并家一方面实现了双方资源和责任的合并,但更重要的却是在独立性基础上的合并,如双方家庭输入到子代核心家庭中的资源和财产并不是以核心家庭为单位,而仍然是输入到各自的子女头上,甚至是各自的孙代身上。这就说明双方父代的行为逻辑是有所偏向的,而不是真正的融合。而且,因为拆迁给每个家庭带来的巨额房产资源,也使得父代家庭更在意资源和家产继承的正统性,在为小家庭购买房产上也要有意识地确定产权边界,以防止离婚造成财产损失。资源、责任边界的清晰化也意味着并家后并没有实现核算单元的统一。而一般的嫁娶婚都是以核心小家庭为基础的,包括情感和利益上的一致。但并家后形成的小家庭更容易形成男女双方相对独立的核算单元和决策单元。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母家庭因为有对子代的资源输入,就会形成在资源、财产和情感上的主导权,就会带来核心家庭的聚合力没有那么强。

其次,并家使得父代权力介入到子代家庭的各个层面,造成子代对父代的依赖多,依附性强,独立性弱。父代家庭之所以能介入到子代核心家庭依靠的是双方父母各自掌控的强大经济资源以及持续把控家庭经济资源的诉求,这来自于拆迁之前父代家庭就有很好的家庭积累能力,如进入劳动力市场打工,而拆迁后获得的是土地开发红利,这都为父代家庭积累起丰富的房产资源和收入。而子代的家庭积累能力却相对较弱,拆二代年轻人的就业选择只是进入到中等收入的行业中,工资水平不高,劳动强度不大,挣得的收入只够自己开销。这样就形成了对父代的依赖性,包括经济上的依赖和情感上的依赖。

因此,父代家庭对子代核心小家庭的全方位介入,对子代家庭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第一,消解了子代的发展动力。双方父代家庭丰富的家庭资源使得子代是被动地吸纳到父代家庭中,缺少有主体性、主动性地家庭发展责任,家庭发展压力全部转给父代。第二,父代经济资源输入多,与子代情感关联高,反而成为核心家庭发展的离心力甚至破坏力。因为双方父代家庭是户主,拥有对子女的掌控权,而且姻亲之间势均力敌,就会产生对核心家庭中子女的情感和决策等方面的竞争。这使得小家庭在姻亲拉扯中没有形成深度情感,夫妻关系被双方父母挤压,核心小家庭关系更加脆弱。另一方面,双方父母都有对子代家庭很强的参与性和话语权,这就容易导致这种结合性家庭产生离心力,尤其是当年轻夫妻因为小事产生争执和矛盾时,双方父母也会介入进来。而本来是夫妻之间正常的争吵,但父母介入后就容易将矛盾放大,小夫妻也只能听从各自父母的意见,就使得双方没有了协商余地,很容易就走向关系紧张。也就是说,并家容易在双方父代家庭层面上产生矛盾,如因为照顾孙代的费用问题、孙子姓氏之争等。而很多问题起初都只是小夫妻内部的矛盾,但双方母家庭介入较深,就容易产生家庭政治,但这不是一般家庭结构中兄弟之间的竞争,而是成为两个母家庭之间在面对子代发展和孙代姓氏上的争夺。

再次,女方父代家庭参与核心小家庭的发展和决策使得家庭边界扩大。核心家庭本来是一个同居共财单位,但并家改变了这种结构,实际上成了分居分财。一方面,家庭成为一个功能性的结合体,满足了女方家庭对姓氏延续和财产继替的需求,并家所形成的家庭工具性特点明显。并家的目的是父代能将财产继承给孙代,而核心小家庭就被吸纳,没有话语权。另一方面,家庭边界扩大,并家后的家庭就不是独立性的核心小家庭,因为父代家庭通过资源和财产实现了对子家庭的笼罩性控制。因此,并家对于小家庭来说不是同居共财,而具有了组合性特点。对于纵向家庭关系而言,代际关系则重于夫妻关系。

五、结论与讨论

并家作为一种新婚姻形式,使得女性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对传统父权制形成了巨大冲击。并家实现了家庭资源的双向输入,成为支持子代家庭完成城市化和家庭再生产任务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满足了女方父母对子女的情感互动需求。但并家婚中单向度的财产继承、姓氏继替以及双方父母对家庭完整情感满足的诉求,都形塑出双系父权结构,子代核心家庭要同时依附于男方父代家庭和女方父代家庭。进一步,夫妻关系权责边界清晰、代际之间清晰化的财产分配规则和姓氏继替的清晰边界,导致并家所形成的家庭关系理性化。理性化的婚姻形式对传统以伦理和情感为链接纽带的夫妻关系带来新的冲击,也对家庭关系产生了新的影响。并家婚姻借助现代法治规则建立起的契约精神实现家庭的组合,但却使得家庭原本具有的伦理规则和亲情规则被打破,核心小家庭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情感共同体。

并家实质上是父代家庭主导子代核心家庭再生产的过程,通过经济资源嵌入和情感关联嵌入,实现对子代核心小家庭的主导。父代家庭不退出子代家庭的再生产过程,本来是通过分家实现家庭代际责任的转移,子代获得有限的家庭资源实现独立发展。但苏南农村父代家庭对子代核心家庭的发展实现了包保,在婚姻选择上通过相亲介绍,职业选择上通过父母的社会关系网络,城市化上通过父母的家庭资源积累完成。因此,并家这种婚姻模式实际上是两个独立家庭基础上的结合,是一种婚姻结合体。并家后小家庭的夫妻感情因为受到纵向代际关系的牵连而呈现出弱化和不稳定的状态。

学界既有对中国农村家庭发展的批评主要认为,传统伦理规范为基础的父权对小家庭的独立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如阎云翔所讲的“集体主义”对个体化生活的限制,就是从不同视角分析核心小家庭难以发展起来以及是中国个体化、私人化生活难以发育的原因(19)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51-258页。,所以他们的思路是打破传统伦理规范,让核心家庭追求独立自由的生活。对两头走婚姻形式的分析也是纳入到这种思路里,认为两头走实现了子代核心家庭的独立自主,保持了现代化平等的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但实际上,核心家庭能否实现独立自主并获得发展能力,不在于婚居模式,不在于阎云翔所说的居住空间独立,而在于获得独立的“资源—权力”结构。即只要子代有充足的资源,就能在家庭权力结构上实现平等,不再受制于父权。而如果没有充足的资源,只实现了形式上独立的婚居模式,则本质上并没有摆脱父代权威的控制。所以要想实现核心家庭的独立自主,仅仅依靠父代家庭的资源输入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将资源转化为子代独立发展的能力,而不是成为为子代兜底的资源。因此,并家虽然实现了双方父代家庭对子代核心家庭的强有力支持,能够帮助子代家庭完成城市化、子女教育城市化等任务,但却没有激发子代的独立发展能力,子代被吸纳进双方父代家庭主导的权力结构中。而且这种权力结构是一种隐形的控制,资源输入也只是被动接受,而没有将家庭资源转化为子代核心家庭独立自主的发展能力,如子代自身工作、技术水平的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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