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与新时代“中国之治”的伦理建构

2021-12-31 19:29李武装
齐鲁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中国之治伦理道德

李武装

(西安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8)

制度伦理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学术分支和研究方向,它既面向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又指向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关切。由此,制度伦理探究既需要“宏观”理论叙事的不断提升与创新,又亟待“微观”社会现实的观照与开拓。在这个意义上,新时代中国的制度伦理建设更应当致力于如下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在充分吸收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继续其基础理论的艰辛攀升,以求呈现出内涵丰富、解释力强大且圆融一贯的理论脉系;另一方面,竭力把它与新时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制度自信”“中国之治”(1)立足于词源学和现实中国语境,“中国之治”至少应包含三层含义:中国之智,即中国式治理理念;中国之制,即中国式治理方略;中国之志,即中国式治理愿景。参见叶娟丽、范晨岩:《“中国之治”概念考》,《探索》2020年第1期。等发展实践结合起来以增强研究的时效性。限于学术积累与个人兴趣,本文主要考察制度伦理的内涵、制度伦理的必要性以及其与“中国之治”须臾不可分离的深层互动关系,旨在为新时代中国以制度建设和制度自信等为内涵和目标的“中国之治”奠定更加丰厚的思想理论基础。一个更简单的道理在于:伦理思想不仅渴望守正制度现实,现实制度亦期待托举美好生活;而这一双向攀缘、彼此证成逻辑恰好契合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制度自信、“中国之治”乃至制度伦理建构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一、何谓制度伦理:基于中西伦理思想比较视野

制度伦理,顾名思义,就是制度的伦理化抑或伦理的制度化,前者凸显对制度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追问;后者强调伦理的非人为乃至外在性强制约束及其转化机理。但深究起来,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因为要把制度伦理与一般伦理、与个体心性伦理、与德性伦理等完全甄别开来,并非易事。尽管如此,用“弱的法律和强的道德”来先行释义制度伦理,还是能形象直观地勾画出它的基本规定及其问题域。我们的问题是,作为一套社会规范及其原则设定的制度,原本是冰冷的、坚硬的,却怎么能被“软化”,能变得有人情味?即制度如何能够被伦理化?伦理又如何能够被制度化?二者融通的关节点和必要性在哪里?效用又如何?这些问题集中起来,其实就是制度伦理是否及如何有效的问题。而果真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先行返回到制度所面对的根本问题:什么是制度?或者让我们首先从形而上学的问题退回到思想史的问题:制度曾经是什么?

回到制度伦理本身,如果立足伦理思想史视野,我们发现,制度伦理的西方发起人一般要从柏拉图说起,他在自己的《理想国》中首先勾画了一幅等级森严的制度伦理临摹图。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应该做的事而不兼做他人的事,就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普遍和谐。譬如,统治者以智慧治理国家,武士以勇敢保卫国家,包括生产者在内的其它社会成员则以节制协调彼此的行为。如果这三个等级相互干预、彼此替代则是不正义的,那就如同生产者企图跻身于武士行列,军人企图掌管治国的大权,这种僭越行为将毁灭国家[2](P433a-434c)。如此这般,一个等级森严的柏拉图式制度正义图谱就被绘制出来了。在这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细心揣摩,承继发挥,进而建构了更加强大坚固的以君主专制为政治目标、以主人和奴隶与生俱来的不“公平”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的“公正”制度伦理思想系谱。而综观整个西方制度伦理思想史,我们发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生二人的思想经过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休谟、伯林、哈贝马斯、罗尔斯等西方政治思想家的轮流发挥乃至个性化“地方性转译”,制度伦理思想在西方便获得了三次大的“突围”:一是功利主义制度伦理思想,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二是“新契约论”制度伦理思想,以罗尔斯为代表;三是“绝对人权——国家主义”制度伦理思想,以诺齐克等人为代表。其中,罗尔斯的“新契约论”制度伦理思想影响最大,因为在内容上,它既利用了传统契约论的外壳和功利论的“公共善”理论视角,又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即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嵌入了道德契约成分,从而造成的学术后果就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由以导致的世界范围内关于“规范正义”或“制度正义”的持续性审视与检讨。抛开这些具体人物的具体言说,整体来看,西方的制度伦理主要强调的还是制度的刚性面,即更加突出作为外在制约、钳制、约束意义上的刚性制度的社会规范效应,也就是说,西方的制度主要彰显的是正式规则体系,而非正式规则体系一般被悬搁起来了。

视野转向国内,文献资料显示,“制度”最先出自《易经·节卦》:“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意思是说,天地的运动总是合乎规律的,所以才有四时变化,如果没有节制,就没有四时的周而复始了。不难发现,在中国原初语境下,“制”乃节制、制约;“度”乃量化标准。之后,“制度”逐渐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其功效得到史无前例地井喷式迸发。而单就制度伦理而言,不难发现,基于对人性制约的不同态度,中国古代形成两种比较典型的制度伦理路向:以管仲为发起人的“以法入理”路向和以孔子为奠基人的“以仁入理”路向。前者从高扬自然主义人性论出发,渐次形成功利主义与法制杂糅在一起的法治制度伦理,其明显号令就是“禁罚威严”;后者则从限制自然主义人性论出发,渐次孕育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制度伦理,其明显号令就是“三纲五常”。伴随社会历史的发展,思想家们也几度融合着这两大路向,从而在整体上展示出中国古代制度伦理的基本状貌与流变格局:以“礼”为体、以“法”为用(即“礼体法用”)。但观其大较,特别是在其实践运行过程中,礼体制度伦理还是大大超过乃至限制了法用制度伦理。

以中国传统文化中份额最重的儒家伦理文化为例,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中国传统“制度伦理”的流变与本真。众所周知,儒家思想探讨的基本议题就是,“仁—义—礼”式互制耦合、彼此证成的制式关系。众多资料显示,在儒家这一特殊制式关系中,“礼”即涵盖一切社会规范与制度设计的范畴,“义”则是这一社会规范与制度设计所应遵从的基本价值原则,二者的内在融通关系诚如孔子的“义以为质、礼以行之”疏解。而相对于“礼”的规范设计和“义”的价值浸润,作为“爱人”之解的“仁”毋庸置疑应当处于更基础的地位,即由“仁”及“礼”并中经“义”的或介入抽离,或发酵置换,最终成就中国式制度伦理或伦理制度的完整创制路线图。事实上,当我们强调儒家的“仁”思想时,就自然分享了中国传统“仁学”;当我们聚焦儒家的“义”思想时,就自觉分有了中国传统“正义论”;而当我们真正克己复“礼”时,就注定创制出中国意义上的“制度伦理学”。清华大学方朝晖教授指出:“‘礼’也许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制度,但在关系本位的文化中比正式的制度作用更大。与‘法’相比,它不是硬性的约束;但却能通过人心的力量发挥更大的约束作用。”[3]概而言之,“礼”乃传统中国或者中国语境下的“制度伦理”,抑或“礼”乃“制度伦理”的中国叙事范式。

综上所论,我们认为,中西制度伦理的话语体系、叙事逻辑以及意涵指向的分野,确实彰显了中西文化的不同,也一并释然乃至确证了制度伦理的多重意蕴。正如唐士其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经典概括,他指出,西方政治思想有三个方面是中国传统政治中几乎不曾存有的:一是普遍平衡的观念;二是倾向于以法律和政治的方式保护个人利益,也就是使之上升为权利而获得某种相对的确定性;三是强烈的理性主义色彩,其极端表现就是试图以自然科学方法,对人类事务进行简单划一的把握[4](序言,P2-3)。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中西制度伦理思想及其图景演进,本无所谓优劣高低之分,只是缘于传统与国情不同罢了。我们的启示是:切不可用一方制度伦理思想及其范式去责难另一方,正确的做法当是,在相互借鉴基础上尽力融通二者,以求更加有效地寻觅与完善适合自己国情和气质的有效制度伦理方案,这可能才是最为关键、至为重要的事情。

行文至此,我们应当而且可以对制度伦理作出一个明晰的界定,以求问题言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于上文析论,制度伦理不啻于对特定社会正式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中所蕴含的一系列价值目标、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等的总称,是一种隶属于制度的道德本体论规定。这里所谓的制度有两层含义:首先指涉一组互为关联的规则和规范体系;其次指涉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前者主要强调某些社会组织、社会机构或集团的行为模式和交往方式等不可或缺的伦理规范效应;后者则以特定的价值和伦理原则彰显着一定社会中与人须臾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和交往模式,毕竟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换言之,前者即作为某些社会组织、社会机构或集体行动的规范,以普遍有效和持续不断的效力控制和影响人们的一定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后者即作为某一社会之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价值和伦理原则,来规制和导引着一定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而立足现实中国语境,制度伦理还需要在如下三个方面得到进一步廓清阐叙。第一,制度必然一端勾连权力,甚至认为制度本身就是权力,即制度权力;另一端则牵挂道德价值,即权力道德的制度之维。有学人论到:“权力道德的制度之维除了源于一般道德成长规律,还源于权力道德本身的特性,它的公共性、示范性、政治性及高尚性分别决定了权力道德的制度之维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能性及其有限性,这也是在反腐建设中用刚性的力量促成权力主体养成必要的职业行为习惯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5]第二,制度伦理实质是制度向权力生成与运作的道德生成与道德实现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制度的道德立法问题。此一立法问题既然是基于制度本位的伦理道德立场和姿态,那么,作为一种道德实践智慧之创生过程,制度伦理的实践介入性品格就显得尤为关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重在建设,要在落实。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我们之所以突出制度伦理的实践介入性品格,缘于这种品格契合着如下价值预设原则,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社会。(1)制度的公正优先于社会分配的公正;(2)权力的道德优先于公民道德;(3)权力拥有者的道德优先于个我一己道德。这三大优先性价值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对如下信念的坚守:即使我们设计不出“最好的制度”,但至少可以凭借“最不坏的制度”行事,因为“最好的制度”首先是“最不坏的制度”。所谓“最不坏的制度”,就是制度指向的“底线伦理”问题。底线不是我们主观设定的,而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传统习俗与实际国情等共同决定的,它是我们过上“体面而尊严的生活”的最基础部分。人们无法超越“底线伦理”,只能毫无保留地坚守,且惟有守正它,制度才能不断获得创新,制度伦理才能不断落实其向上向善的基本面向和“刚性托举”之任务与效能。

二、制度伦理何以必要:以制度、政治和伦理关系为中心

一般来讲,人的道德生活从高到低可依次划分为终极信仰、社会交往和个人心性养成三个层次,相应地,作为“人伦之理”的伦理(2)文献资料显示:“伦”就是“辈”,“理”就是“治玉”,从而“伦理”在中国语境下就等同于“人伦之理”。也应被分解为“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三重向度。制度伦理显然属于社会规范伦理向度。在现代市场社会,较之于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制度伦理显得至为关键,其出场乃至存在的必要性更是彰明较著。

首先,就伦理道德本身而言,以往的伦理思想史上,其实并不缺乏基于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的各种“道德人”之先验预设,纵然难逃“不道德的社会”的纠缠。问题在于,这些先验预设的“道德人”经过“不道德的社会”的规训与惩罚后,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社会,往往变得无足轻重或者不再让人笃定伦理的实际效应。质言之,传统的“道德人假设”和“非制度性生存”理路本身需要修正,伦理的“制度”维度必须获得出场,以此来消弭先前传统社会伦理“制度理性不足”的缺陷,进而彰显伦理的“制度”维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能理解北京大学何怀宏教授为什么在独著了《良心论》后,又推出了《新纲常——探讨中国社会的道德根基》如此等等。

本文第1节介绍国内外的相关工作;第2节提出了隐私驱动的细粒度的访问控制机制,并对该机制的不同的组成部分进行详细的描述;第3节通过一个例子来证明该访问控制机制的可行性;最后,在第4节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未来的研究方向。

回望伦理道德的逻辑演进,我们发现:现代伦理道德叙事隐含着一个道德主体由“自律性品质”向“他律性品质”过渡的内在逻辑转换过程。这个逻辑转换,就是人们从先验地设定道德主体来自我约束,到主体不得不借助外在“制度规训”来吁求他律性制约的嬗变过程。为了避免“有困难,求道德”的无力呐喊,防止纯粹道德叙事之“一念之善”的转瞬即逝和飘忽不定,在经历了抽象伦理教化有余、制度化建构努力不足的诸多情形与事实之后,人们终于相信,即使在一个未必人人都是道德之人的社会中,也完全可以建立一个理性、自由和公正的社会秩序,这一社会秩序依托“管理”“治理”“善治”等的制度性介入与抽离得以最终落实与实施。由此,我们断言,一旦伦理道德无力约束人们行为,社会制度注定成为社会规范的准绳;而一旦知识社会学开始走向知识政治学,伦理的纯粹道德叙事注定让位于伦理的制度叙事。也许正是看中了制度伦理这种叙事逻辑的优先性,马克思的道德哲学更趋向于一种制度伦理,有学人将其特征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它不是对个体提出道德要求,而是对社会制度提出道德要求;第二,它以人的幸福和自我实现等‘善’作为伦理价值基础;第三,它以正义社会制度的实现作为实现‘善’的实践路径”[6]。

不可否认,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面对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与之形成鲜明比照的是,人们对经济效用的确定性需求却与日俱增。而为了高效化解“尼布尔悖论”难题,纯粹寄望于不断自我雕琢、自我规约的个体心性道德伦理已十分不现实了,转而更多直面优良制度的外在约束。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曾给我们绘制了一个关于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即“帕累托最优”原则,大概意思是说,即使在不可能改善某些人境况的境遇下,也绝不能使任何其他人受损。这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本身就是对制度的强调。不得不承认,尽管没有绝对完满的制度,但制度变迁与优良制度实施所内蕴的逻辑,除了帕累托最佳配置,我们似乎再也设想不出其它有效的方案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制度之善之于道德之善更具有优先性与时效性,尽管制度与道德原本并不一定分离,也并不必然充满矛盾和敌意,甚而至于,二者曾经在“知识即德性”的判断中获得过圆融一贯。

其次,政治共同体内部伦理与政治、与制度发生邂逅时,总是面临一个“制度优先”选择的问题。尽管传统中国社会一直信奉并努力践行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伦理通达训诫,即从私人领域之个人道德层面一直可以通达到公共领域之国家治理高度,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社会,这种通达之境往往难以直接实现,即个人道德无法直接转化或跃升为合理的政治或制度。换言之,在个人道德与合理的政治之间,如果没有制度的合理设计与精当安排,现代社会自身便无法正常运转,更遑论从“身”到“家”再到“国”的直线式跨越实现路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理解学人们对制度伦理出场及其功用的如下阐释,可能更加意味深长,“制度伦理在实现道德从内指型到外指型转变的同时,也实现着伦理主题从善到正义、伦理关注点从个体到关系的伟大历史转换”[7]。

最后,制度本身包含社会结构,抑或一定的社会结构必然嵌入了一定的制度规范。这里所谓的结构,不再是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相对立,而是融入了人的主体性的有机社会结构。众所周知,在学理上,结构与主体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好在一代代学人的精进探索,使得此一问题得到了相对彰明的答案。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的“日常生活的结构化”、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惯习”、美国人类学家萨林斯的“结构深嵌在惯习中”等概念或表述,都指出了社会结构生成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特别是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之间的紧密关系。直接道来,我们只有到普通大众的日常互动、日常生活中才能发现包括伦理道德、制度规范等在内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恰好构成结构,构成我们所谓的社会结构。基于此,我们认为,离开一定社会结构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不涉及具体社会结构的伦理言说也是徒劳甚或是无意义的。质言之,结构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反之亦然。

可以进一步旁证的是,尽管罗尔斯的“正义”滥觞于道德,但其根本所指,是一种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即嵌入了一定制度规范的社会结构。诚如万俊人教授概括的:罗尔斯的制度正义“是规范性的,但不是‘目的论的’;它是‘义务论的’,却又回避了康德对人性的‘道德形上学预设’”[8]。肖士英教授也指出:“社会结构和德行在社会调适中的不同功能表明,尽管前者和后者在社会调适中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区间,尽管前者并不能完全取代后者的社会调适功能,但完善前者比起强化和开发后者来,不仅是社会调适的根本途径,比强化和开发后者具有更为有效的社会调适功能,而且对后者社会调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替代效应。”“这不仅意味着伦理化取向的社会治理、社会调适思路的合理性、有效性是可疑的,而且也意味着离开唯物史观,忽视对社会结构的治理及这种治理对德行有效性一定程度的前提地位,抽象地、绝对地强调人德行责任的道德观的内在活力可能是贫弱的。”“所以,必须降低对德行社会调适功能的过高期待,必须放弃‘有困难,求道德’这种为人所普遍认同、习惯了的社会调适的传统思路,而去探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有效路径。”[9]可见,制度之善在效度、功能方面,远远优位于道德之善。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对制度的凸显,并不意味着对伦理和道德本身的漠视,更遑论制度本身还蕴含伦理、道德之维。因此还得指出,再完美、再优良的制度最终还是要落实于不断建设与真正实践过程之中,并尽可能把它与伦理道德建设有效接洽起来,一厢情愿地单向度附着性阐释注定是无效的。惟如此,制度建设、制度自信、“中国之治”乃至制度伦理建设才可能有成效,也才有普遍意义。或许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有学人明确概括到:“应该把制度伦理理解为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制度伦理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个问题,体现了二者的辩证关系。”[10]

三、制度伦理如何有效:新时代“中国之治”的伦理建构

当前中国正处于“治理型发展”的新时代,资本逻辑、市场逻辑、技术逻辑、人性本能逻辑、发展逻辑、社会主义逻辑等竞相展演开来。身处“以治理求发展”的多元风险社会,难免会出现某些伦理性诘难。譬如,有人指出,如果“个人的心性不能对治,只有靠组织化的善或者说制度化的善才能对治……组织化与制度化的恶是一种实在的力量,实在的力量只有用实在的力量才能摧毁,个人的心性在此无能为力”[11](P275)。必须承认,这一见解尽管有夸大制度作用之嫌,但无论如何,还是要笃定如下信念:优良制度理性及其合宜制度发用,实在是制约当代中国诸多“道德恶”的有效路径,纵使它不可避免地遭受“制度决定论”诟病。回到当前中国社会,这里需要先行插叙的一点是,在新时代,“中国之治”与中国各种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原本就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与伦理道德的建设也非没有瓜葛,从而制度伦理或伦理制度势必再度成为新的学术热点。换言之,新时代“中国之治”的伦理建构或者制度伦理建设任重而道远,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褒贬勘定,这也是新时代“中国之治”的伦理建构亟待面对的问题。

第一,关于制度规范与伦理道德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古代中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伦理道德(实用理性)叙事而忽视制度规范建设的社会;当今中国早已意识到这一点并开始全面审视制度规范之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功效与意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在纯粹理论层面,制度规范与伦理道德并无天然的优劣之分,故不能用一方压倒另一方的简单策略来解决,二者理当处于一种互制耦合的动态平衡之中;(2)较之于以制度规范为底色的西方社会,以伦理道德为底色的传统中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势必要进行伦理制度化的一系列现代性创造与转化,需要警惕的是这一创造与转化过程中的矫枉过正现象。历史上,我们曾依靠各种“运动”来完成制度规范与伦理道德的暂时和解,但其时效性却是非常短暂的,其效度也是难以服众的,更遑论二者自身禀赋的习性:如果伦理道德仅仅体现为一种观念,那么最终会蜕变为权力的侍从;如果制度规范失去伦理道德的支撑,那么最终只能堕落为赤裸裸的暴力。因此,在新时代“中国之治”的开拓进程中,必须谨慎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关于“文化复兴”和“文化自信”的制度落实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尽管1980年代在‘反传统’和‘新启蒙’的背后,还暗含着对中国文化的寻根,暗含着1990年代以后出现,一直延续到现在的中华文化伟大复兴的这样一条线索,但这条线索的真正凸显是在当下才逐渐明朗起来的,我们暂时可以称之为‘文化复兴主义’”[12]。王学典教授指出:“文化自信的提出,是十八大以来最为重大的思想史和文化史事件,这意味着困扰中国近一百多年来的文化自卑情结终于走到了尽头。”[13]问题的难点在于,在这一文化复兴逻辑演进过程中,绝大多数人都认可传统文化的现代治愈功效,都深谙近现代革命文化的教育示范价值,也都明白现代西方文明的借鉴价值,但所有文化的既有样态、格局如何获得现实制度的有效支撑与保证,其实我们并无答案。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创造性转换与创新性发展”的文化张望层面,而更应该思考如何用长效刚性制度真正托举起这些美好蓝图。事实上,当代中国的“文化自信”必须依靠“制度效能”的实现才能获得保障与加强。

第三,关于人民主体伦理与个体自由伦理的关系问题。首先,现代伦理可分别从人民伦理与个体自由伦理两个层面展开逻辑叙事。刘小枫教授曾指出:“在人民伦理的大叙事中,历史的沉重脚步夹带个人生命,叙事呢喃看起来围绕个人命运,国家、历史目的变得比个人命运更重要。自由伦理的个体叙事只是个体生命的叹息或想象,某一个人活过的生命痕印或经历的人生变故……人民伦理的大叙事的教化是动员、是规范个人的生命感觉,自由伦理的个体叙事的教化是抱怨、是伸展个人的生命感觉。”[14](P36)如此分野虽不一定真实反映现代中国伦理叙事的全貌,却基本折射抑或澄清了人民主体伦理与个体自由伦理的内在复杂关系。其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民主体伦理应当包孕并决定着个体伦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做主”[15]。这无疑重申了人民主体伦理思想在新时代中国的优先性原则。我们认为,如此人民主体伦理叙事在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上很是必要和及时,但问题在于,真正要把它与个体自由伦理相互结合并以成熟定型的“制度”彻底固定下来,尚需更大的努力。

第四,信息时代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制度融通问题。“技术嵌入时代”与网络时代,虚拟与实在成为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新的二重景观。这种景观的存在不仅要求人们在一系列两难中必须作出理智抉择与判断,而且要求人们抉择与判断的能力不断获得提升。面对如此艰难的抉择,人们的生存安全感与焦虑感因不断涌现的网络“统治”乃至网络“异化”等问题而持续攀升。既然马克思早年认为异化的力量在于其具有“统治性”,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对这些网络和技术“统治性”有没有良性制度来规约?我们何时以及如何才能彻底摆脱这些“统治性”力量的纠缠而过上“值得过的生活”?在虚拟与实在分离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代中国,伦理何以不再发生诸如魏则西事件的丕变?价值如何达成共识?制度又何以圆融与托举二者?等等。这些问题是信息时代横亘在制度伦理建设之途中的一个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第五,“改革”与“稳定”的辩证关系问题。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新旧体制、机制的衔接问题必然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由于社会成员多样化以及渐次提升的利益诉求的大幅上升,由于诸多社会不公现象的出现,由于相应社会规则与制度尚在建设之中,所以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维稳”任务异常艰巨。可以说,“改革”与“稳定”依然处于十分焦灼的状态。还是习近平总书记概括得好,他说:“我国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历史阶段,矛盾和风险比从低收入国家迈向中等收入国家时更多更复杂。”[16](P47)目前中国面临两个“前所未有”的挑战,即“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而具体到深层次的全面深化改革,“传统”与“改革”之间的深层关系及其方法论原则并不是一句简单的辩证批判或返本开新所能概括得了的,而是需要一系列真正独具“效能”的正式制度之落实与保障。

总之,制度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它始终委身于一定的规则规范与社会结构之内,并永远行走在权力规范与伦理智慧之间。如果进一步回答到底是用刚性制度托举美好生活,还是用伦理智慧浸润冰冷制度的这个老套问题,我们只能说,这本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理论选择问题,毋宁说这更属于一个制度规范与伦理道德的双向互动、彼此证成实践命题。当然,具体到某一社会及其某一发展时段而言,其侧重点可能稍有区别。我们必须辩证看待之。否则,一厢情愿地妄下结论只能招致更多歧义与误判。

猜你喜欢
中国之治伦理道德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灵长类生物医学前沿探索中的伦理思考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中国之治”彰显全球魅力
张维为:“中国之治”凸显制度优势
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