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亮亮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 广东 广州 510046
新施行的《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可以极大地促进档案工作逐步过渡到“单套制”“单轨制”管理模式。同时它又规定了电子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要做到“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简称“四性”)是关键。为保证电子档案“四性”,依托信息管理环境,利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检测,是保证电子档案“四性”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1]中的定义,电子档案的“四性”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四性”的检测要求,主要是针对电子档案易变、易逝、信息与载体可分离等特性而设计的。
真实性指电子档案的内容、逻辑结构和背景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相一致的性质。它是档案的原始特征之一,也是档案的价值所在,反映了社会各项活动的历史原貌,是构成电子档案价值属性的前提,也是确保电子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基础。电子档案的真实性检测主要是依托信息环境,通过管理环节和技术手段来检验其是否符合真实性,如来源和内容真实性、元数据准确性等。
完整性指电子档案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齐全且没有破坏、变异或丢失的性质。它是评估档案管理工作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确保电子档案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