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帅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000)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不断上升,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较2020年3月增长854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0.4%[1]。网络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诸多风险,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侵犯。比如,我们会经常收到营销电话和诈骗类信息,这就说明我们的个人信息已经被违法犯罪分子所使用。因而,在网络时代,加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在刑法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由《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了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随后,2017年5月8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列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但是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予以删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界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增加了健康信息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规定较为抽象,并且对其保护范围的规定也比较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