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源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条款前订立并且在合同订立时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被重复使用就叫做“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其在形式上属于是格式条款的一种。而经营者为了逃避义务,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进行损害的格式合同就被称作“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典型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排除对方合法权益的合同条款。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平等的权利义务,规避了经营者的义务,却加重了消费者所需承担的责任的条款。三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提高了经营者所享权利的条款。四是经营者为了削减自己所需承担的义务等而规定的条款。五是具备最终解释权的是经营者条款。六是其他任何违背了诚信的原则的不公平的条款。
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秩序、法律法规仍然不够成熟完善,是导致霸王条款普遍存在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不成熟的方面体现在:
(1)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有一些垄断行业,资源垄断和新型不对等性导致处于垄断地位一方的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消费者往往不得已承担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而这种对于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各种形式的“霸王条款”多存在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垄断性生活能源行业中。
(2)某些行业与某些企业与当地行政机关的税收等利益挂钩,地方保护主义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