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对策思考

2022-01-04 11:06黄文系
速读·上旬 2022年1期
关键词:股份制

黄文系

◆摘  要: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石,土地股份合作制对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保障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有重要意义,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文章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提出进一步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土地股份制

我国人均土地资源面积很小,若不推进规模经营,农户家庭产值和农民收入低的现状将难以改善,也解决不了“谁来种地”的问题,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土地股份合作制能对分散细碎的土地统一规划和规模经营,通过联合经营有效改善了分散经营效率低的问题,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集约利用土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入股农民也能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得到切实保障。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代表股东参与市场竞争,大大降低交易费用,增强了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对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力、保障农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有着重要意义,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赋予农民完整股权,建立股份交易平台

土地入股是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逐步发展成熟,改革进程日益加快,各项配套制度越来越完善,土地股权必然要朝扩大权能、更好实现农民财产权益方向进行改革,赋予个人股份完整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

土地股份制将打破股权封闭,放开股份交易,除了允许股份在集体成员间流转外,在征得所有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准许在市场上进行转让、抵押、担保、赠与或者买卖,进一步提升股权完全性。股东通过买进卖出表明对组织的选择,通过市场进行评价,有利于股东对土地股份组织进行有效监督,促进组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土地股份组织放开封闭股权,优化股权结构,吸引外部资本入股,可扩大组织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组织经营风险,实现资本扩张和产业结构升级。股份转让可通过有价证券的买卖实现,一般股份制企业通过发放股票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股份最具典型意义的有价证券形式,属于股份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因此,农民入股后土地股份组织也应颁发类似股票的凭证,如“股权证”,以保证农民的股份并使股份转让的流程得以简化。

具体可通过三大平台的建设实现农村土地股份的市场化交易。首先是信息平台,建立股份交易市场,及时向社会公布股份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交易结算、办证等专项服务,破解市场竞争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是政策平台,出台股份交易的法规条例,包括供应机制、交易和经营监管方式,使交易行为能够有法可依,规定股份管理部门。第三是监督平台,加强对政策执行、违法交易行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

二、根据组织发展阶段灵活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合理的收益分配模式关系到能否最大程度地保障入股农民权益以及土地股份制能否顺利实施。在组织成立初期,保底收益的分配方式可吸引农民入股,消除农民担心组织亏损而得不到分红的疑虑。虽然优先股的设置使农民有分配优先权,但在组织成熟、经济效益高时,属于农民的股利分红是很少的一部分,农民获得的保底和分红总和也只是比原来自身耕作多出了很有限的收益。所以当土地股份组织的收益增加时,可采取按比例增加保底收益或不设置保底收益,采取直接按股分红的形式。具体分配方式要根据各组织的经营情况及与入股农民的协商结果来定。须注意的是,增加保底收益的方式,在组织利润达到一定程度时,保底收益数额也会较大,这对组织管理者和生产者会产生较大压力,所以股东保底收入必然有一个上限值。相对而言,在农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比重已经很小的地区,可选择取消保底收益,直接按股分紅的形式,因为即使组织收益不高时农民损失也是很小的,而收益高时,分红却更多。高风险才有高收益,农民股东才会更好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带来的红利。

组织还应重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技术及市场风险影响,严重时产量大幅度减少甚至颗粒无收,因此需要制定完善的防范预案。农业规模经营更需要建立健全农业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包括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专业化服务体系、电商销售渠道服务、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等。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管理者应积极关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提高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股份退出机制

任何成熟的组织都进出有序,土地股份组织必然要制定完善的股东退出机制。土地股份组织应在章程中明确股份退出的条件及程序,有效避免日后可能与入股农民产生的纠纷。退出条件如土地入股达到最低年限(5年或10年)才可申请退股,程序上要求在财务年度决算前提出书面申请等。

这里须将“土地股”退出和非“土地股”退出的申请分开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虽然条例规定入股土地可退回原农户,但前提条件是股份合作解散,若农户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股,则无明确规定。考虑到可能的情况,如果股东申请“土地股”退出,在与其协商后,采取的补偿形式可以为退回原农地、资金一次性补偿、异地置换、组织回购股份等。如果农地退出不对规模经营产生影响或影响很小,则可以退出,但这种情况很少。更多还是采取折价补偿或异地置换为宜。为了不影响组织的稳定和长期发展,非“土地股”股份不允许退出,可进行转让、继承、买卖,从而大大增强组织资本的稳定性,土地股份组织的资本运作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随着时代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当前呈现出的新特征和面临的困境需要我们对其发展走向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文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对策建议。期待能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解安,吴练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释放土地红利——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下一个着力点[J].江淮论坛,2019,(06):68-74.

[2]朱慧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权创新的三个维度[J].学习月刊,2019,(06):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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