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皓丰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17)
教练员是体育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石。教练员一方面承担着传授运动技术的职责,另一方面承载着育人的使命。2016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重点任务分工》明确表示要扩大足球教练员规模[1]。显然,国家层面的政策对教练员业务水平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但对教练员的道德品质和育人使命却鲜有助益。教练员规模的扩大可能存在着质量下降的问题,如西班牙主帅阿拉贡内斯发表的种族歧视言论,奥地利和韩国教练员被曝性侵女运动员等[2-4]。在国外,有关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丑闻层出不穷。反观国内,有关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爆料也屡见不鲜,如教练员殴打运动员、克扣运动员工资、要求运动员带病比赛等[5-6]。运动员考虑到自身的长远发展,遇到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常会选择忍气吞声,已曝光的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探讨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治理问题已成为提升我国教练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尚未形成概念。本文将“教练员”和“道德失范行为”分别进行界定,再归纳整合。我国教练员通常被分为体育教练员和驾驶培训教练员2类,本文研究的是体育教练员。《辞海》将体育教练员定义为运动训练中直接负责培养和训练运动员的人[7]。国外学者则将教练员分为三大类,即“Trainer”“Coach”“Instructor”。“Trainer”主要指的是健身教练员,可译作训练师,其主要职责是身体塑形和体能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