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及应用国际贸易术语中的交货术语

2022-01-23 15:22张伯威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36期
关键词:交货买卖合同承运人

张伯威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一、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认识

自20世纪30年代起,国际商会即负责制定及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且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交易环境,该贸易术语几经修订。上一版贸易术语为2010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已经有十年的应用实践经验。这十年中,国际贸易的主体、运输方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同法律需要及时修订与解读,国际商会通过不断修订,可以让贸易术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以使其更加贴合贸易实操。

本文拟以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为研究对象,尝试梳理不同版本下贸易术语的发展和衍变情况,以期为我国国际贸易从业者正确区分及应用贸易术语提供参考,降低纠纷发生概率,节约交易成本。

二、2020版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及变化之处

(一)2020版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

2020版贸易术语共计11种,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二)2020版贸易术语的变化之处

2020版贸易术语的主要变化概述如下:

其一,原FCA贸易术语在使用时,会导致交货时点与出具已装船提单存在不融洽之处:一方面,该贸易术语下买方需自行安排承运人在指定地点接货,此时卖方的交货义务已经完成;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合同种选择的贸易术语是内陆城市,买方指定的路运承运人接货后,再要求卖方向后续卖方指定的海运承运人索要载明货物已装船的运输单的可操作行较低。

为了解决上述实务中的问题,新版FCA术语的附加选项中明确指出,即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需自担费用和风险,指示自己选定的承运人向卖方出具载明货物已装船的运输单,然后卖方有义务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该已装船提单。

因此,在使用此贸易术语时,即便交货地选择的是内陆城市而非港口,也可以同时实现三个目的,即:卖方从承运人处取得控制货物的提单,避免货款落空;对买方而言,获得了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进而间接获得对承运人以及货物的控制凭证;对开证银行来说,也拥有了对所支付货款的质押保证。

其二,选择CIF、CIP术语时,所投报的保险险别存在差异。但基于本文旨在探讨不同贸易术语使用过程中与交货所相关的内容,因此,此部分内容将不再展开赘述。

其 三,明 确 可 在EXW、FCA、DAP、DPU、DDP下使用自有运输工具。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随着企业多元化的发展,自身便可具备运输货物的能力。为了完成交货的目的,对于使用EXW、FCA贸易术语的卖方,既可以与第三方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也可以由卖方自己安排运输。同理,对于使用DAP、DPU、DDP贸易术语的买方,完全也可以自行选择将货物运输交由第三方承运人,亦或者安排自有运输工具完成运输任务。这种变化可以简化国际货物交易流程,减少负有运输货物的一方与承运人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降低了交易成本。

其四,将DAT修订为DPU。首先我们应当先对2010版本中的DAT以及DAP进行区分,这样有助于我们了解为什么2020版贸易术语中仍旧保留DAP,但却将DAT修订为DPU。DAP与DAT仅存在唯一区别,即:前者卖方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即可,无需承担卸货义务及费用;后者卖方则需要将货物从到达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后方才完成交货义务,卸货费用也由卖方承担。其次,将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修改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从英文表述上可以看到,货物的目的地不仅仅限于“运输终端”,Place可以解释为任何地方均可成为目的地,但卖方需交货地点可以进行卸货并承担相关费用。这一贸易术语的变化,使得卖方可以选择班轮或中欧班列作为运输工具,并完成交货义务。

其五,明确了买卖合同与附属合同间的关系。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不仅涉及到买卖合同,还涉及到一系列诸如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其中,与买卖合同相关的合同被国际商会称之为“买卖合同的附属合同”。本次国际商会表明:贸易术语并不构成该附属合同的一部分。换言之,由于贸易术语的使用情景是在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所使用的,而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甚至银行,都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贸易术语无法对非买卖合同当事方产生约束能力。例如,如果买卖合同中选定CIP,仅表明卖方有义务投保ICC最高险别,但保险人最后出具的保单只要与保险合同的内容相一致即可,而无需必须符合贸易术语的约定。又因为想要保证交易顺利完成,需要在订立合同时考虑买卖合同与附属合同间的衔接,如果无法处理好交货时点、交货方式、保险生效时间等间的关系,很可能造成货物损毁且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本次国际商会的明确认定,有助于为减少潜在纠纷提供指导作用。

其六,在运输义务和费用承担中强调安全因素。上一版本的贸易术语中,已经在安检通关以及安全信息环节中蕴含了对于安全的重视。本版中,在运输以及清关条款中同样包含安全义务,而实现安全义务所需的费用划分则专门体现在费用条款中。

三、关于2020版贸易术语的具体应用策略

2020版贸易术语与前一版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买卖合同中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意味着商品的报价将有所不同。因此,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实现交易目的意义毋庸置疑。基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及交货/收获需求,建议采用如下应用策略。

(一)采用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从第二部分的表格中可知,2020版中共有7种贸易术语可以采用单一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下面将根据卖方的义务由轻到重,对具体应用过程中需重要的内容进行剖析。

1.EXW术语的使用要点

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出口清关手续和费用时,仅希望将其责任限制于某一地点前,可以选择此术语。但是,卖方还需要考虑自身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收回货款,如果无法确保收款权,则应当尽量选择由自身安排运输,将货物的控制权掌握在己方。从买方角度看,选择此术语时,买方可以从承运方获得运输单据以及对货物的控制权,但所支付的费用较高,还需要负责出口和进口两次清关手续。

2.FCA术语的使用要点

尽管采用此术语时,卖方需自行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承担费用外,只需在出口国的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选定的承运人的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货义务。且无论买方选择的承运方式是航空、铁路、集装箱还是多式联运,此术语均可满足需求。

如选用2020版FCA,且买方选择的运输方式为海运,则买卖双方还需特别注意已装船提单。此时,无论交货地选择何处,都应当在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中明确约定:买方应指示其安排的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卖方想要获得货款,需经过开证银行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上述情况下,已装船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卖方、开证行以及买方间流转,无论是对于拟控制货权的买方、银行还是对于拟获得货款的卖方,都是十分重要的凭证。但是,在选择运输方式时,卖方应保障自己具有足够的收款能力,因为运输合同由买方签署,卖方在未收到款项前,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已转移到了买方,因此,如果无法确认交易相对方的付款诚信度,建议谨慎使用该贸易术语。

3.CPT、CIP术语的使用要点

如果卖方愿意为了控制货物而承担运输义务和费用时,可以考虑使用该术语。但是,采用该贸易术语最大的风险在于如何与保险相衔接。例如,由于CPT下卖方无为货物购买保险的义务,因此,如果买方未及时购买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适宜,保险人将无法为货物提供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一旦在途货物发生毁损,且买方拒绝付款,卖方将面临钱货两失的巨大风险。因此,作为卖方,建议争取使用CIP术语,亦或者选择CPT的都是自费购买运输险,避免因小失大。对于CIP术语,新版术语在投保的险别上有了更高要求,即,如果双方无特殊约定,默认卖方应当投报ICC最高险别的险种。

4.DAP、DPU、DDP术语的使用要点

D组术语下,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更大,费用更高,与之相对应,商品的报价也将更高。我国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大国,且绝大多数的买卖双方选择海运,如果国外卖方愿意将指定交货地点选在中国境内某一港口,且愿意承担商品的保费和运费,可以选择DAP。另外,DAP与DPU最大的区别在于卖方是否需承担卸货义务,为了避免港口卸货过程中的滞留费用,卖方大多偏好使用DAP而非DPU。

从卖方角度看,如果交货地点位于港口(无论内陆港还是海港),选择DAP术语时可以搭配航次租船合同。因为根据航运惯例,航次租船的船方并不负有卸货义务,更不会承担卸货的费用。因此,卖方需及时将船次信息通知至买方,由买方安排卸货并承担可能发生的滞期费。另外,如果买方接下来准备转运,则DAP术语同样适用此种情形。

同样从卖方角度分析,如果交货地点同样位于港口(无论内陆港还是海港),选择DPU术语时可以搭配班轮运输。根据航运惯例,班轮运输下船方在卸货港具有卸货的义务,且费用由船方承担。因此,从减少贸易手续的角度看,DPU术语下选择班轮运输或中欧班列较为适宜。

DDP术语下,卖方所承担的义务种类和费用最重。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间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素,卖方可以选择该术语:首先,买卖双方所在国家间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从卖方角度看,其无需承担进口国的清关手续和费用;其次,双方地理位置较近,无需经过长时间的运输或转运;最后,从运输工具角度看,双方间具有直达的运输方式。此时,选择该贸易术语可以方便交易双方,卖方即可以适当提高商品价格,买方也可以省时省力。

(二)适用于内河运输或海运的贸易术语

1.FOB、CFR、CIF术语的适用要点

这三个术语属于国际贸易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在判断风险转移时,尽管已摒弃“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划分方式,但即使是在2020版中,对于“装上船舶”这一替代风险转移时点,依旧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由此,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货物风险转移相关内容,根据运输船舶的不同、货物的特性等内容,综合考量具体划分点。例如,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可根据货物的交接方式将堆场、货运站甚至仓库最为风险转移点。

2.FOB术语的适用要点

该术语的适用频率高,相应引发的争议也较多。从我国商品交易实践中看,当国外买家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时,通常会选择此贸易术语。此贸易术语下,卖方的报价并不含运费、保险费,买方可以对商品本身的真实价格有所预估。且即使双方交易产生争端,由于买方负责安排承运人运输货物,已实际拥有了对货物的控制权,纵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也可以通过保单向保险人进行追索。从买方看,则其承担的风险较大,为避免钱货两失,卖方为获得货款,尤其需注意向承运人索要以卖方为托运人的已装船提单。

猜你喜欢
交货买卖合同承运人
解析:怎样在月球轨道“交货”
买卖合同法律纠纷的防范及化解
从一则案例浅析空运单“ISSUING CARRIER”
考虑延期成本承诺交货时间与产能扩张决策
空运单签署中的承运人识别
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考话“水”
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的关键举措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