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意识提升研究

2022-02-03 06:11韩迎春
大庆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主体法治意识

韩迎春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农民,一般指具有农村户籍的人。鉴于当前居住场所与户籍住所的脱离,也有学者提出农民应为“村民”,综合学者观点,此处将农民确定为具有农村户籍且居住于乡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1]。农民主体性即农民不仅要认识到自身在乡村中所处的地位,更要认知所拥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自觉主动独立地去参与相应的社会活动。在乡村治理中,农民的主体意识主要表现为自觉管理,主动参与,积极监督,自我服务等[2]。

一、农民主体意识提升的必要性

1.农民主体意识是衡量乡村发展的重要标尺。乡村是中国的基石,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中国的现代化,关键在乡村。而乡村的现代化,关键在农民。农民作为乡村治理主体,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和关键环节[3]。一个乡村的现代化,必然要求村民对乡村状态的关心和乡村事务的积极参与。国家积极推进乡村现代化,从制度完善到下乡帮扶,乡村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问题也较多。一方面,乡村自治因农民自身素质问题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输血式的帮扶与乡村之间缺乏情感认同而使乡村振兴缺乏持续动力。乡村要现代化,要真正振兴,必须提升农民主体意识,把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组织起来,实现农民真正“参事、议事、主事”。农民主体意识的发挥是乡村现代化的根本所在,是衡量乡村发展的重要标尺。

2.农民主体意识是激发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乡村振兴,要在培养调动农民主体意识上下功夫。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主体权利,引导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参与乡村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只有农民意识到乡村发展与自身息息相关,自身是乡村的主人,才能真正关注自身权利,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吸引农民中的能人自愿返乡,在乡村振兴的舞台上发挥带头作用。乡村发展,才能真正留得住人,吸引来人,乡村振兴最重要的是将人的精神振奋起来,将人的潜力激发出来,将各种力量汇聚起来,才能绘就乡村宏伟蓝图,使乡村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活力。

3.农民主体意识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精神支撑。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包括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方面。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包括自上而下的改进,更要通过自下而上的创新来实现。[4]乡村自治是基础,乡村自治组织的完善一直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自治组织必须有农民的参与,农民参与度、农民主体能动性发挥程度是乡村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只有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充分行使主体权利,夯实治理基础,才能使乡村健康有序发展,才能使乡村充满活力。

二、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意识发挥面临的主要问题

1.“乡政村治”导致农民参与渠道不畅。“乡政村治”体制在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诉求。但在“乡政村治”体制实际运作中,“乡政”出现了过度行政化的问题,加上一些基层组织服务意识不强,对农民权利缺乏应有的尊重,导致部分地区村治以“管”为主。此外,农民受传统习俗及小农意识影响只关注自身利益,对“村治”不感兴趣,参与意识不强。随着国家对乡村政策由“政府管理”转向“多方治理”,更多的主体被吸引到治理主体中来,但是基于传统政府主导观念,被吸引进来的主体不受重视,其他组织象征性参与,无法保证农民的真正参与。

2.人口外流致使乡村组织结构松散。农村与城市之间形成的二元制结构导致城乡差距拉大,大量农民离开家乡涌入城市,乡土情怀被经济利益逐渐消解,与乡村的联系逐渐淡化,这些人已不能再称之为乡村的主体。据统计,黑龙江省常住人口2016—2020年城镇化率从61.1%增长到65.6%,2020年农村总人口数为1090.5万人,5年间下降了257万人[5]。随着大量人口的外流,一些原本生气盎然的乡村变成了人丁稀少的社会,大量村庄合并、重组、搬迁,使乡村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乡村内部关系的变化导致组织结构日益松散,聚合能力下降。

3.多元价值观影响农民主体参与意愿。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既体现了农民对城镇生活的向往,又导致农村文化中金钱观念盛行。大量的青壮劳动力涌向城市,老弱病残留守在乡村,加上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基层组织作用不明显,导致封建迷信、盲目攀比之风盛行,民风丢掉了本来的质朴,一些失德、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留守人群虽身在农村,但是心却未必在,更不要说积极投身于乡村振兴、参与乡村治理。

4.文化素养束缚农民主体意识发展。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是文化水平低的老人、妇女和正在上学的儿童。文化水平的高低制约着农民主体意识的形成发展,这些受传统乡土文化影响的群体,缺乏对现代民主观念的认知,对主体地位、权利不关心,关注的是个体利益和眼前利益。政府教育引导下部分农民的民主意识、契约意识有所提升,但是在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权利过程中仍然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总体来说参与人员范围小,参与程度不高,自我管理能力不足,主动性很难发挥出来。

三、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意识提升的路径

1.健全治理体系,保障农民主体自治权利。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中央根据乡村实践构建的“三治”结合治理体系,指明了乡村治理的方向。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协调“三治”关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仍是研究的重要课题。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村委会的设立为村民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组织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基层民主的践行提供了规则框架与保障平台[6]。乡村治理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乡村“由谁治理”和“如何治理”的问题。因此,应处理好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关系,保障农民主体权利的实现。一是夯实自治基础,赋予农村主体自治空间。“治理有效”是乡村治理的目标,乡村治理由政府主导转向一个多维度、多层面、多领域的活动,体现了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强调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积极作用。首先,要完善基层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农民能够参与村中公共事务的选举、参与、决策和管理,建立畅通的表达诉求、提出建议的渠道,保证村民“实质性参与”而非“角色性参与”,增强自主治理的信心。其次,要充分保证基层民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在解决社会矛盾与问题时通过合作、协商、互信,实现农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建设自治文化促进村民自治。二是健全法治保障,协调自治法治关系。一方面,乡村自治以基层民主推进为基础,基层民主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发展;另一方面,法治是乡村自治的保障,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自治才能得以实现,农民权益才会得到尊重。健全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首先,要完善乡规民约。保证其协调保障功能,推动乡村良好秩序的建立。其次,健全乡村法治保障体系。通过完善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等乡村法律机构的建设,调节乡村矛盾,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再次,加大对村民的普法力度。建设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引导农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增强农民的法治能力。三是深化德治支撑,唤醒农民乡土情结。传统乡土社会中德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现代社会德治不仅有助于实现自治效果和价值理念,更会与法治结合促使乡村治理走向善治。德治以农民共同的价值认同为基础,以传统乡风为纽带,通过乡村文化建设,唤醒农民,关注家乡发展,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治理达到最优效果。

2.完善相关制度,激发农民主体意识。完善乡村治理制度,关键还是要从作为治理主体的农民入手,农民自身素质提高了,会积极参与制度的制定、监督制度的执行,进而促使制度走向完善,促进农民更好的发展。一是完善民主制度,推进乡村民主进程。民主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保证制定过程的民主、科学;另一方面,在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形成完整稳固的流程,保障主体民主权利的实现,进而调整乡村各方关系,实现良好秩序。二是完善农民公共参与制度,提高农民公共参与程度。公共参与是农民主体性实现的主要方式,是指在乡村治理中农民对公共事务的表决、监督与决策,是农民自身意愿、诉求、建议的理性表达。公共参与程度直接决定了乡村民主化水平。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农民公共参与制度,保障农民参与的数量、质量,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促使乡村治理良性发展。三是完善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培养现代农民主体意识。通过指导、培训引导农村干部切实掌握乡村治理现代管理方法、制定村规民约,探索既符合时代要求,又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制度。

3.重视农民权利,提升农民主体参与度。首先,要了解农民关注点,激发农民的参与意愿。农民最关心的是自身利益,而乡村事务作为一种公共事务是否与自身利益相关,是否激起农民参与意愿,与自身利益相关性越大,农民的参与意愿越强。其次,提升参与意识,畅通参与渠道。在意愿的驱使下,农民会更加积极地参与乡村事务,通畅的参与渠道是维持农民参与意愿的助推剂。要鼓励农民主动表达意愿,完善农民权利保障机制,引导村民在通过合理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冲突。再次,通过乡村文化巩固农民乡情联系。通过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化乡村文化资源配置,扩大基层文化惠民工程,营造农村良好文化氛围。通过农村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等吸引有相同价值取向的农民,参与乡村治理,调动其参与乡村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4.打造中坚农民,培养乡村治理内生动力。一方面,应加强中坚农民的培养。吸纳村中已有的中坚农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保障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渠道的畅通,维护他们参与的热情。另一方面,吸引外出农民返乡。通过良好的发展空间、浓郁的故土情怀吸引外出农民返乡参与乡村振兴,将先进的技术及创新理念带回乡村,促进乡村的进步发展。中坚农民群体的壮大不仅可以大大提升以村干部为核心的村委会管理水平,而且可以更好地鼓舞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热情,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为乡村治理培养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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