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2022-02-05 13:05张新新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2年6期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市场证券

◎张新新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证券市场上发生了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市场正在成为我们社会发展的重要话题。虽然作为规范股市行为的主要法律的《证券法》,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应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证券行业投资者是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通过参与证券投资获得收益为目的一类投资主体的集合。我国的证券投资主体多种多样,即包含了证券投资机构,也有个人投资者;政府机构的投资者,也包含非政府机构的投资主体。证券法规定的投资项目主要是股票与公司债券。根据我国股市目前的状况,中小投资者占投资者总数的近三分之二,对于如此庞大的利益群体,他们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接下来,本文就《证券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弊端展开论述,并分析如何才能规避对于他们权益造成侵害。

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主要问题

(一)无法准确了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信息

证券的信息通常包含不充分和不准确的信息。中小投资者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不太了解,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此类涉及上市公司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和证券市场恶性循环。

(二)红利得不到保证

证券市场是典型的风险与回报并存的投资市场。为了做出相对稳健的投资决策,投资者必须对金融和资本市场的现行法律有一定的经验和了解。通过对国外中小投资者投资情况的调查,我们发现,在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中小投资者为了保障得到红利,往往借助于专业的投资机构参与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机构聘专业的投资人才,全面掌握各类资本信息,信息判断准确率很高,能够在保证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实现盈利。但在我过,很多公司只为了赚钱,大部分都没有按期分红给投资者,在此前提下,很多中小投资者为规避无法获得红利的风险,较多的选择进行短期投资,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无法切实行驶监督权

目前,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的形式仅限于通过查看公司账簿等方式,但在实践中,这些要求往往被上市公司以多种理由拒绝。即使上市公司同意了中小投资者的查账要求,但其对上市公司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意见也很容易被管理层忽视。故,中小企业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渠道有限,所以难以实现有效监督的监督权。

(四)参与权形同虚设

股东通过指导董事会做出的决定来行使投票权。但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上市公司股东,为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中小股东参与但不能自我主张,只能做出决策。

(五)我国《证券法》的法律组成问题

国家的证券法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公法和正义用于打击犯罪,保护各方利益。然而,虽然行政责任应对大多数责任负责,但民事和刑事责任则不然。因为证券交易所是经济市场,有自己的发展和运作规律。似乎有这么多的行政任务,私营部门很少执行,只关注政府而忽视私人法律援助。我们理解,由于我国国情,股市主导股市,有领导责任。公法的效力不亚于恢复和支付受害者利益的司法举措。由于责任条款不多,大部分行政工作同时优先。

二、外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一)美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美国是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为许多国家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最全面的保护,其法律成为近年来证券改革的主题。美国的《证券投资保护法》、《银行法》、《金融服务法》都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预防操纵市场行为、欺诈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美国正在利用电子技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控。此外,美国在打击证券犯罪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民事责任规定,也规定了相对较重的刑事责任。美国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市场监督机构来监督全国的证券市场,并制定了一个政府主导的模式,有适当的机构和合法的拘留管理系统。但是,这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市场中的作用。

(二)英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长期以来,英国没有具体的证券法。只是分散在一些金融方面的法律中,证券市场的管理很不系统。只在1986年颁布《金融服务法》,在建立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成立了一个机构,结合国家证券投资市场局的检查。虽然它是一家私人控股公司,但它获得了为公司提供安全保障的许可,并且需要得到各个业务部门的批准。第一层是英国工商部,但不能行使所有权利,而是以转让令的形式将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并允许另一个法律实体代表自己行使权利。第二级是证券和投资局,负责特定证券市场的情况。第三级是证券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自律规则,创建自律市场治理,自律治理的范围很广。三级监察支持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打击犯罪,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英国股市监管模式是自律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股票价格很少干扰市场。市场检查严重依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组织。行业团体制定规则来限制证券市场各方的行为。然而,监管立法薄弱,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或强有力的监管机构。而且,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交易商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非常高。

(三)德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德国颁布了众多项法律来规范证券市场,包括《有价证券保管法》、《证券交易法》、《外国投资公司法》等。因为德国证券法没有从商法中独立出来,所以还有一些规定散列于《银行法》、《公司法》中。同时,德国在民法典和商法典中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查等相关内容,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德国的股票市场管理模式不同于英美的治理模式,后者强调参与和自律。尽管政府有多项仲裁举措,但重点是市政当局在证券行业的监管作用,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发挥两种模式的优势,提高市场安全管理的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同时这种综合模式也易于引起各方的利益冲突。

三、解决我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投资者自身加强自我防范

由于我国的中小投资者大多是普通人,他们对历史市场的了解并不系统,专业度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强化其权益保护的第一步应当从他们自身入手。投资者以及自主决策投资权的大公司,应慎重考虑自己的证券投资意向,正确分析当前股市走势,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者作为自主决定其投资权利的主体,在做出证券投资时应当擦亮眼睛,正确分析当前证券市场的走向,在权衡各方面水平后做出正确的判断,防止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咨询投资机构,或进行一系列专业的评估,确定方向并做出适当的决策,增加利润,减少损失。在这方面,我们也可以学习美国机制来捍卫我们的权利。政府创建适当的安全协会,并由专家小组或权威人士预测和评估意见。相对于个体而言更具权威性,因此这让小投资者可以团结起来,共同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就达到了长效保护的目的。

(二)上市公司严格执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实行了认证制度。上市公司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发行证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数、认购募集股本要求等规定,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在资本、信用方面满足的要求,将有资格问题的公司从证券市场中排除,确保证券市场正常发展。同时,《证券法》规定,如果证券公司犯下类似罪行,证券不得重新发行,最终将被撤销。

(三)调整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上市公司内部有着很多暗箱操作,这些操作中,有些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但是更多时候,这种利益的维护是以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前提的。但是,由于环境不利,您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一种限制大股东部分表决权的解决机制,在大股东与股东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使中小股东的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而小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权利,例如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到公司的决议中,尽最大可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利益。

(四)强化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证券法为保护中小投资者而采取的另一项举措。其内容要求公司上市需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对其财务、资产等内容进行担保,支持他们的财务、资产和更多的管理。该制度还要求保荐人要在自申请发行股票起两个会计周期内承担保荐职责,根据要求对发行人做好各项内容审查和辅导工作。该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管理了上市公司的质量,管理了上市公司的活动,降低了证券欺诈风险,促进了上市公司在一个值得发挥作用的市场上有效发展,获得了投资安全和投资权.同时,该制度的出台促进了股市自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小投资者投资信息的不对称,促进了权益的实现。

(五)证券监管主体发挥其应有的监管作用

证监会,作为我国政府工作部门,我国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规范证券行业相关问题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规范证券业进行管控,对于其职责我们不再赘述。在现实生活中,证监会的监管权力是非常大的,但是权力也同时滋生出“幕后交易”。例如,对于发行新的股票而言,其有管制新股发行的权力,一些违法公司通过行贿方式,使得本身不具有上市公司资格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种情况大大削弱了市场的系统性运作。与此同时,它正在失去作为中国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的客观性和公信力。此外,这样也使得证监会丧失了其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具备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如果在遇到一些经营状况惨淡的股票,证监会有权要求其退市,如果本应该退市的股票仍然持续留存,那么无论是对于真个股市而言还是对于股民来说,都是有害而无益的。因此,国家必须加强监管,改革整个监管机制,使市场体系有效运行,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充分利用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规定,首次申请发行股票时,在提出申请后公布相关申请文件,并在上市后定期公布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提供信息,所提供的信息是充分、完整和准确。信息披露是各国发行证券的主要制度,为证券市场提供一定程度的公开和透明度,使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更加准确,也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投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信息系统还可以加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的行为。《证券法》的相关披露规则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让各类投资公司平等受益于投资信息,与此同时,也限制了少数人对信息的不当利用,实现了公平原则。

(七)完善投资者诉讼制度

根据《证券法》规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包括调解、诉讼,这套处理方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投资者的脆弱性。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已经有诉讼向小投资者倾斜的趋向。但这还不足以保护他们的权利。毕竟流程相对繁琐、技术周期长、效率低。因此,真正的机制是投资者代理的程序制度,既节省了法律费用,又保护了一批投资者的权益,及时办理了维权手续。亦或将诉讼转交给集团诉讼,通过将诉讼转为集体诉讼,投资者可以改变诉讼的权利,给集团提起诉讼的机会,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流程的新特点是,代表流程行事的集团利用其强大的能力来确保许多投资者捍卫自己的权益和社会地位,而不是少数投资者。通过形成这两种或者类似的诉讼机制,投资者们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以该种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其也是一种不错的诉讼保护方式。

(八)客户资金管理制度

我国证券法对客户资金有明确规定。出于安全原因,严禁滥用投资公司及其员工。最近,出现了很多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由于在挪用过程中资金操作不当,使客户遭受了大量资金损失,严重威胁了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建立证券基金制度的可能性。资金由证券公司使用纸币创建并以其他合法方式收集。它主要被安全公司用于跟踪和提前风险,解决安全相关问题,并降低风险。具体而言,通过该基金制度,一旦证券公司发生经营分风险,损害投资者相关权益时,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能够从改进集中优先获得赔偿,免除了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担心。

(九)媒体发挥正面的舆论职能

针对证券市场良莠不齐的公司、发行人或者相互串通欺骗、侵害中小投资者的企业进行媒体公开方式进行曝光,防止更多的人受到欺骗。媒体作为新兴力量,他们的受众范围广,舆论能力强,若果能将这种特点做出积极正面的应用,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将离我们更近一步。通过发现错误信息,及时报告上市公司的业务和市场趋势,投资者可以确保及时、全面地收到相关信息。舆论的力量对于证券行业的监管在另一方面也大大促进了该行业的公正、透明,减少了“灰色交易”的产生,对规范证券行业有着重要的作用。

(十)退市机制

事实上,一些上市公司因管理不善或者上市之初就不符合要求而存在大量问题。这些上市公司的存在威胁着股市的安全稳定,严重损害了无知投资者的权益。因此,《证券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因商业和金融情况暂停股票市场经营,将公司排除在上市公司名单之外。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对此类情况下的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证券交易所机制提高了股票市场的表现,保证了发行人的质量。该机制还可以提高上市公司风险意识,促进其科学合法经营,营造股市良性循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第228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和发行委员会对谋取个人利益或泄露属于他们的商业秘密负有刑事责任。上述员工因受雇原因接触了多家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成为多家上市公司索取信息的目标。这严重违反了市场和市场体系的公平开放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第231条是一项综合性法规。任何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根据本法承担刑事责任。因《证券法》并未具体规定刑法的内容,此处不作赘述。

(十二)通过追究民事责任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论股市的诸多特点。韩国的证券法规定了适当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行无效证券的民事责任、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价格的民事责任、客户欺诈的民事责任等。责任是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损失的赔偿.关于管理职责。中小投资者保障力度明显加大。

(十三)通过追究行政责任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完全支配了该国的股票市场。行政市场干预有助于治理政府证券市场。管理职责涵盖证券市场的所有方面,无论是发行证券还是处理证券。以一家上市公司为例。证券经纪人有规定,如果违反规则和法律,将处以罚款、取消资格和取消资格。

结语:本文阐述了如何保护股票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以及如何保护美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国的安全法律已经考虑到了系统和责任的保护。他提出的建议类似于中小型投资者的建议。虽然我们已经使用上述材料讨论了我国证券法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但仍然存在局限性。预计将加强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不断修订《证券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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