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金融科技伦理研究

2022-02-06 18:06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伦理金融科技

陈 欢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甘肃张掖 734000)

一、引言

2011年以来,以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5G等为代表的革命性、推动性技术在风险管控、资产配置、投资决策、供需匹配等金融领域快速发展应用,有力的创新、延伸、丰富了金融服务模式、业务流程和理念内涵,对我国金融产生了深刻影响。与此同时,算法歧视、数据确权等技术问题日渐凸显,由此产生的消费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伦理问题不断显现。金融作为社会生产生活重要领域,应当早谋划、早布局,聚焦金融科技突出伦理问题,加强治理,确保金融领域从业者依法依规、有道德、负责任的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二、金融科技发展历程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全球化至今,金融科技发展历经了三个重要阶段:金融信息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第一阶段主要是金融服务与电子信息技术的首次融合,体现在银行卡、ATM机和证券无纸化等方面。第二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在千禧年之初得益于互联网快速普及和全球信息大爆炸,金融服务开始从线下向线上发展,P2P、移动支付、互联网银行等遍地开花。第三阶段主要依靠四大核心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人工智能降低了金融服务人工成本,大数据解决了海量数据分析处理困境,云计算提供了高效、低廉、安全的基础设施服务,区块链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信问题。

三、金融科技伦理内涵

广义讲,伦理属于道德哲学领域,其研究范畴是什么是好与坏、什么是对与错,旨在探索人与人、人与家庭、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和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

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中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称,其囊括的对象包含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社区、政府、金融服务使用者,是整个金融活动中涉及的伦理关系、意识、准则和相关活动的综合。

科技伦理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科技的伦理。从科技活动本身来开展研究,将科技伦理视为科技活动这一行为的道德规范。二是关于科技的伦理。将道德伦理作为科技活动的前提,认为科技活动的开始和归宿都是伦理目标。三是科技的伦理问题。出发点是科技的发展会给社会带来风险,科技与社会在方方面面会形成潜在利益和道德联系,当这种联系发生冲突时,潜在的风险就会演变为显在问题。

金融科技伦理是科技伦理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亦或是数字化背景下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科学技术发展的传统金融伦理的制度演进。金融科技伦理的行为主体应当包括金融科技全流程中的研发人员、制度决策人员、推广人员等,其具体内涵应为在主体成员进行金融科技活动中应当秉持的职业操守和价值取向。因此,金融科技伦理可以定义为在金融活动中各利益主体所建立、遵循的伦理关系,能够规范金融科技活动中参与各方行为,使得各方行为符合社会共同价值取向,顺应“能做”、“应做”、“向善”的价值取向。

四、金融科技伦理失范表现

技术创新、开放共享是把双刃剑。金融机构依托科学技术,大幅度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打破了传统金融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鸿沟,给金融业带来了积极影响。然而,新技术的潜在风险和金融天然的逐利性带来的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隐私泄露等伦理问题也逐渐显现。

(一)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

人工智能(AI)在金融科技领域应用广泛,作为算法驱动的技术,最初的机器学习仅涉及线性数学,内部逻辑比较好解释,随着进入深度学习阶段,计算机直接从原始事务特征开始自主学习并生成高级认知结果,过程涉及多层神经网络,算法内部不同变量之间关系纠缠不清,在人工智能系统输入和输出之间形成了人们无法洞悉的“隐层”,此时作为算法原本的主导者——人,无法控制、监督、预测算法走向,导致出现算法“黑箱”现象。算法黑箱涉及人类对AI相关技术的知情权益和主导地位,进而影响对人工智能的安全感、信任感和认同度。同时,AI算法的涌现性和自主性会导致理性原则在人工智能中失效,即难以通过行为准则判断和道德“代码”嵌入等方法保证算法的“善”,表面“中立”的算法会有意或无意产生歧视性结果,进而演变出价格歧视、信贷歧视等现实问题。价格歧视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大数据杀熟,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算法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分析了解消费者支付意愿,利用双发信息不对称进行差异化的产品定价。至于信贷歧视,则是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存在着固化潜在歧视的风险,个体的家庭关系、宗教信仰等特殊关系可能成为影响其是否获得贷款以及贷款额度的关键影响因素。

算法黑箱特性也会弱化消费者对不利决定提出异议或者修整错误信息的能力,导致歧视进一步固化。

(二)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基础型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样紧迫。

大数据面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个体无法追踪个人数据实际用途以及不清楚自己实际交出了什么和获得了什么,无法准确评估个人数据价值,难以对数据主张权利。数据在产生、收集、流通、使用等过程中产权归属不清会造成数据市场无法达到经济学中的“有效聚恒”,导致数据滥用现象普遍,给数据主体带来负外部性等不良影响。

数据的规模报酬递增、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也会催生数据垄断,由此产生数据拥有主体以利益为导向的不当行为:一是囤积数据,形成壁垒阻碍交流,降低数字经济效率;二是利用海量数据,进行用户行为分析,大数据杀熟,损害社会公众福利;三是利用垄断加速财富聚集,拉大财富差距,埋下社会隐患。同时,海量数据的聚集面临着有意或无意的数据泄露风险,使数据主体的隐私等相关利益遭受侵犯,容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个别数据管理人员、厂商利用掌握数据进行牟利,有意将自身掌握数据贩卖获利。数据拥有者由于安全投资成本高、经济利益激励甚微等因素致使对数据保护的动机不足,使数据库容易遭受黑客攻击。

(三)垄断与监管套利

大型科技公司在发展进入一定阶段时,几乎都会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在进一步下沉金融服务、普及普惠金融的同时也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致使的限制市场竞争、攫取超额利润等垄断行为,给金融稳定带来挑战。同时,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也使得影子银行更加难以监管,不少金融机构利用监管信息差进行监管套利。

互联网平台服务的同边网络效应和跨边网络效应使其具有“天然”的垄断特性,科技巨头基于利益考量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期实现“赢者通吃”局面。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打造闭环生态系统,通过“一站式”服务,提高行业壁垒和转换用户成本巩固其市场地位,限制用户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交差补贴快速进入市场,以强大资金实力,采用“烧钱”、“超高补贴”等方式迅速占领市场,之后逐步攫取超额利润。三是双重身份导致的“自我优待”,科技公司一方面为传统金融机构推介产品平台,另一方面自己又提供类似(金融机构)产品服务,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不对等竞争。

影子银行借助金融科技发展衍生的复杂金融工具来规避信贷管制,进而获利;传统的监管对于新兴金融工具、产品越显乏力,监管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加剧,金融机构行为无法被实时监管。这些都给监管套利、信贷比套利以及信贷额度和投向套利留下了可操作性的空窗期。

(四)信息茧房和数字鸿沟

当前,信息的传播交流早已突破时空维度的限制,个性化、同质化的内容推送会引起网络社群“部落化”和“极群化”。

基于受众喜好主导的内容分发,放大和加强了被标签的信息输出和推送,信息传播中“回音室效应”被进一步放大,受众在过滤和忽视自己不熟悉、不认同的信息的同时不断接受自己认同的信息,在长期自我证实中塑造出桎梏自身观念的“茧房”。在金融领域,信息茧房效应会造成不同“部落”群体对同一金融信息的认知、态度发生分化,既不利于金融科技健康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大众充分享受金融科技带来的社会红利。

金融科技时代,包括社会、企业、个人等在内的信息主体,对信息的获取能力、分析水平、应用程度等存在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差别,造成信息落差逐渐扩大,获得更多信息占比的群体能够在信息化时代占据更大优势,进而产生数字鸿沟和机会差距,造成贫富的进一步分化。后续引发的“马太效应”将会使得占据先发优势的个人强者更强,获取信息较弱的后发一方愈发无力追赶,造成不容小觑的社会影响。

五、推进金融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建设

金融科技已然在奔向未来的高速路上疾驰,在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也暗藏不少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挑战,保障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法律和伦理两架马车共同发力,不可偏废。

(一)法律筑基,保障供给

金融科技多学科交融、多业务重合等特点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对原有的法规进行适应性的调整、补充以及修订、增补新的法规变得十分迫切,新的法规应该紧盯科技发展潮流,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对于现有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法规,监管、执法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准确适用,形成完整裁判规则,平衡金融数据拥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要重视金融科技的科技属性,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对相关企业进行“调适性监督”。

完善的法规和科学的用法才能给金融科技伦理制度带来强大的支撑,达到从源头上抑制金融科技伦理失范现象的效果。

(二)同业统管,纳入体系

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之间、各金融业务之间相互交融、界限模糊,以往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于当前金融业务发展新环境,不能有效管控金融风险。应当采取“相同业务,相同监管”的统一监管原则,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判别、分类金融业务的性质,明确相关业务、企业的监管主体和法律适用准则,将提供金融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监管体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监管套利。同时鉴于金融科技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等特征,对于金融科技的反垄断还需加强对科技公司的数据管理监管,对数据进行确权,解决由数据归属权不确定而引发的一系列困境和问题。

(三)科技向善,引领导向

金融科技发展的本质是为了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在发展金融的同时也要保障、修复金融科技与人的“亲密关系”,为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发展中注入“向善”属性。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各金融活动参与主体正确价值观引领,传播积极向上的行业文化,引导各主体遵循“科技为民,金融利民”的从业价值取向,在鼓励金融创新、保持金融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三者中找到平衡点,促进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要通过多种宣教渠道,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伦理意识,增强消费者对于金融科技有关数据问题的敏感性,使其主动参与到金融科技道德伦理建设的过程中,最终和金融企业共同建设好收集数据规范、重视隐私保护、使用数据合法、尊重权益的良好氛围。

六、总结与展望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给传统银行金融业带来了变革性改变,使得民众获得金融服务更加便利。但是“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金融科技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伦理问题和风险。为实现金融科技在向前发展、造福社会的途中不偏航、行稳致远的目标,需要多角度关注金融科技伦理问题,加强金融科技在数字化治理下的伦理研究,贴近国内实际进行金融科技伦理实践发展,全面推动我国金融科技、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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