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中后期土地关系变化的再认识*

2022-02-08 06:24李玲玲
跨世纪 2022年5期
关键词:赏赐王室土地

杜 勇 李玲玲

《诗·小雅·北山》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谓“王土”不仅代表西周国家对所辖疆土的主权,也表示周王对天下山川土田拥有法理上的所有权。从行政管理体系看,“王土”又可分为畿外和畿内两大体系。畿外土地封授诸侯,构成地方行政区;畿内土地除一部分封给出任王官的贵族作为采邑外,余则由王室直接管理和经营。无论畿内畿外,土地名义上均为周天子所有,其他人都只是领有者或占有者,不能自行转让或买卖。此即《礼记·王制》所谓“田里不鬻”。但自西周中叶起,土地关系发生新的变化,贵族间土地交换开始出现,王室土地赏赐也呈现不同形态。如何看待这种变化及其影响,学术界一直有不同意见。本文拟从土地交换与土地赏赐两个层面略加分析,以就教于同仁。

一、以田易物的土地交换

关于西周土地交换和转让在文献上了无痕迹,唯有共懿时期的青铜器铭文提供了零星信息。三年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倗生簋、曶鼎等五件铜器铭文,记载了当时土地交换的过程,大体上有以田易物和以田易田两种形式。

以田易物的物品多种多样,礼玉、服饰、车马等贵族生活用品备受青睐,追求豪奢是交易的主要目的。如卫盉铭云:

唯三年三月既生霸壬寅,王爯旂于丰。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卫,在八十朋厥贮(贾),其舍田十田;矩或(又)取赤琥两、麀(韨)两,(贲)一,在廿朋,其舍田三田。裘卫乃彘(矢)告于伯邑父、荣伯、定伯、伯、单伯,伯邑父、荣伯、定伯、伯、单伯乃命三有司:司土微邑、司马单、司工邑人服,眔受田。(《集成》①9456)

这里矩伯共用十三田,换取一件玉璋,两件赤色玉琥,两件鹿皮披肩,一件杂色蔽膝。矩伯本为畿内封君,或因一度失去贵族身份,沦为“庶人”。当其重新获得名分后,为了参加周天子在丰都举行的朝会诸侯的“爯旂”(太常)典礼,不惜用自己的采邑之田,向裘卫换取玉璋以及华美服饰,以供朝觐之用。裘卫是一位新贵,他所拥有的美玉、皮裘、华车等物品,当然不可能都是自己生产的,也不可能是利用职务之便贪占的王室之物,应是自行从事工商业所得的私有财产。在交换过程中,贝币不是交换媒介,而是估价参照的坐标,交易方式仍是以物易物。所谓瑾璋“在八十朋厥贮(贾)”,“贮”与“贾”音相通假,“由贮藏之义引申为买卖之义,又引申为商贾、价钱之义”[1]。在这里“贮”即是作价的意思,不宜作“租赁”讲。大体上“一田”值贝币六朋至八朋不等,当与土地肥瘠有关。《周礼·考工记·匠人》说:“田首倍之。”郑注:“田,一夫之所佃田百亩。”一田百亩可能是当时通行的计量单位。曶鼎铭文记载,匡季赔偿曶“田七田,人五夫”(《集成》2838),人与田的比例比一夫百亩略高。贤簋铭云:“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使亩(贿)贤百亩(粮)。”(《集成》4105)公叔赠给贤的粮食,也是以田“百亩”来计算产量的。矩伯先后以十三田(一千三百亩)换取三件玉器,两样服饰,地价颇显低廉。尽管如此,土地交换亦极慎重,须有王室执政大臣和三有司等官员到场,见证土地交割,才能完成转让程序。

六年后,矩伯又用自己的林地从裘卫那里换取一辆马车及车饰等物。九年卫鼎铭云:

唯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王在周驹宫,格庙,眉敖者肤卓使视于王。王大黹(致)。矩取省车:(雕)鞃、虎幎、貄帏、画、鞭席、帛乘、金镳。舍矩姜帛三两。乃舍裘卫林(孤)里。(《铭图》②2496)

为了参加周王接待眉敖使者的活动,矩伯用“林孤里”换取裘卫一辆精美的马车,以及有关车饰和配件。这个“林孤里”以林地为主,也应有少量土田。由于林地又归地方官员“颜陈”管辖,故又称“颜林”。但颜林的实际占有者是矩伯,否则他没有理由拿来交易。为了使这笔交易顺利完成,裘卫赠给颜陈两匹大马,又向颜陈的妻子和属吏赠送了服饰等礼物。随后踏勘地界,林孤里得以转让裘卫。

又倗生簋铭云:

唯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伯取良马乘于倗生,厥贮(贾)卅田,则析。(《集成》4264)

格伯的封地在今荥阳北的张家楼村一带③,他用三十田从倗生那里换取了四匹骏马。整个过程是先议定价格,再析券为证。随后察勘田地,树立界标,并由书史建档,记录在案。铭文特记王在成周,表明格伯的土地交易需要知会天子,获得认可。

以田易物的现象不只出现在共王时期,稍后仍有所见。如厉王时的从鼎记载,从用自己的田土牧地与攸卫牧交换某种物品,但攸卫牧得到土地后,迟迟未能履行承诺,结果被告到周王那里。从的讼辞是“汝觅我田,牧弗能许从”。周王派人审查核实,决定让攸卫牧起誓,将原先达成协议的物品“俱付从”。(《集成》2818)

土地既然可以交换,自然也能够用作赔偿之物。以田赔物见于懿世曶鼎铭文:

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匡乃稽首于曶,用五田,用众一夫曰嗌,用臣曰疐,[曰]胐,曰奠,曰用兹四夫。稽首曰:“余无由具寇足[秭],不出,鞭余。”曶或以匡季告东宫,曶曰:“弋唯朕禾是偿。”东宫乃曰:“偿曶禾十秭,遗十秭,为廿秭,[若]来岁弗偿,则付卌秭。”乃或即曶,用田二又臣一夫,凡用即曶田七田,人五夫。曶觅匡卅秭。(《集成》2838)

此记某年发生灾荒,匡季的家臣抢走曶的十秭禾(连秆粟米),被告到东宫那里。匡季无法原物奉还,答应用五田四夫予以赔偿,若不兑现,愿受鞭刑。大概由于灾年粮食短缺,曶坚持要如数赔偿禾谷。东宫判决来年赔偿十秭禾,馈赠十秭禾,否则加倍赔偿四十秭禾。后经双方私下协商,匡季又增加二田一夫,共用“田七田,人五夫”,才将该案了结。这种司法上的田产赔付当然与一般的土地交换有所不同,但就其物质形态而言,亦可归为以田易物一类。类似的例子也出现在畿内诸侯之间,如厉王时的散氏盘铭云:“用夨(翦)散邑,乃即散用田……正履夨舍散田。”(《集成》10176)这是说夨国因翦伐散国造成损失,夨国只得转让部分土地作为对散国的赔偿。

除以田易物外,土地交换的另一种形式是以田易田。一般说来,以田易田不具备互通有无的性质,必要性并不大,只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这种同质交换。如五祀卫鼎铭云:

此铭记载裘卫领受共王勤政所命之事,在昭大室东北方向营治两条河川。在进行这项水利工程时,可能为了使邦君厉的土地便于耕作,裘卫占用了自己的土地。为此邦君厉答应“贾田五田”,即用五田与裘卫交换,只是迟迟没有兑现。因而裘卫上诉到井伯等执政大臣那里,请求裁夺。经查明事实,交易方案最后略有调整,井伯等人命三有司勘定地界,让邦君厉交付四田及屋宇,作为对裘卫的补偿。

土地交换在西周中晚期频频出现,确是一个新的历史现象。不少学者认为,这是对当时王有或国有土地所有制的巨大冲击,表明生产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孕育着新的封建制的萌芽④,致使西周王朝由盛转衰,步入下坡路⑤。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分析一个王朝的兴衰过程,是过去常用的研究方法。但是,在不同或相同的经济制度下,何以中国最“长寿”的王朝也只能维持三百年左右即寿终正寢?看来仅从生产关系的变化着眼,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西周中晚期出现的土地交换确是一种新的经济因素,也是走向土地私有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买卖。贝币在土地交换中只用于田价的估量,并非真正的交换媒介。这就限制了土地交易面的扩大,也必然会影响财富的积累。裘卫两次与矩伯进行土地交易,很可能是因为矩伯的田地和山林与他先前占有的土地相邻近,便于经营管理,故千方百计促成交易,以适应家族人口增殖、改善生计、提高社会地位的需要。至于财富积累尚非主要目的,否则完全可以将珠玉等物留作己用,以显豪奢。更重要的是,土地交换须经政府认可才具有合法性。一般来说,执政大臣到场见证和确认,即已代表政府的认可,为什么还要司徒、司马、司空等官员进行具体操作然后备案呢?这是值得深思的。原因恐怕在于土地即使更换了主人,新的土地占有者仍须承担原来土地上的赋税力役,因而才有如此繁杂的手续。《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贾疏:“谓采地之税四之一入于王。”是说采邑主须向王室缴纳25%的收入作为赋税。毛公鼎铭文言及毛公“艺小大楚(胥)赋”(《集成》2841),也说明身为王官的采邑主必须承担相应的赋税力役。因此,土地易主后,若非管理失控,尚不至于严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也谈不上对王有土地制度产生巨大的破坏与冲击。把土地交换看作一种土地私有的表征和西周王朝由盛而衰的决定性因素,未必符合历史事实。

土地交换虽然不能从生产关系的变化上反映西周王朝的衰落过程,却能在国家治理方面折射出种种弊政。一是贵族生活奢靡成风。矩伯、格伯用土地山林换来的不是生活必需品,而是美玉、皮裘、华车、良马等奢侈品,借以提高荣耀程度。这是穆王以来崇尚奢靡的社会风气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上古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财富积累困难,过度的奢侈性消费必然导致资源浪费,民生艰困,国力日渐衰竭。二是贵族土地经营的怠惰。畿内贵族占有的土地,不只是他们出任王官的俸禄,也是国家赋税力役的来源之一。但贵族封君并不把土地经营当回事,甚至不惜用土地来换取并无实际价值的奢侈品。匡季的家臣抢走曶禾十秭,经东宫判决,来年偿还二十秭即可息事,但是他还是愿意用“田七田,人五夫”进行赔偿。由于承平日久,统治者早已失去进取精神,也缺乏国家治理上的危机感。土地管理松懈,经营不善,财政收入不断减少,还要大讲排场,奢靡成风,国家赖以存立的经济基础遭致削弱,日趋衰弊。

二、土地赏赐的形态和目的

土地赏赐是西周王朝一项贯彻始终的治国方略,但不同时期土地赏赐的形态和目的各不相同。从西周金文资料看,西周早期的土地赏赐多称“土”,规模较大,意在封建诸侯;中晚期的土地赏赐多称“田”,面积减小,重在奖赏功臣。因而土地赏赐的外在形式上,呈现出“授土”与“赏田”两种不同的形态。

1.授土

太保簋:王永太保,赐休余(集)土。(《集成》4140)

亳鼎:公侯赐亳杞土、麇土。(《集成》2654)

宜侯夨簋:王命虞侯夨,曰迁侯于宜……赐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廿,厥宅邑卅又五,厥□百又四十。(《集成》4320)

以上九器的制作皆不出成康时期。除亳鼎外,铭文中的授土者都是周王。亳鼎约为成王时器,所记授土者为“公侯”,又称“公仲”,他赐给亳“杞土、麇土”,或为诸侯封赐臣下的采邑。其他器铭记载的是周天子赏赐王畿内外诸侯的土地。畿外诸侯如虞侯夨,徙封于宜,所受疆土有“川”有“邑”,田土必广。相侯所受“圣土”,国名与地名有异,或为益封。畿内封君所受采土,亦有始封与益封之别。中之,遣之,静之,其地无考,都是始封时的采地。召圜器记载召公奭代表周王赏赐召“毕土方五十里”,陈梦家先生推测这位“毕土之召疑是毕公高”⑦。如是,毕土亦即毕公高始封时的采邑。而太保召公奭早先已有封邑,此次领受的“集土”,当为益封。成康之世是周人“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的大发展时代,胙土命氏,封国广布。荀子谓“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2]。故“授民授疆土”屡见于金文,其土地封授多称某土,或系以地名,通常不加计量单位,与西周中后期的情况大相异趣。

2.赏田

永盂:益公内(入)即命于天子,公乃出厥命,赐畀师永厥田:阴阳洛。(《集成》10322)

卯簋盖:荣伯呼命卯曰……赐汝马十匹,牛十。赐于乍一田,赐于一田,赐于一田,赐于一田。(《集成》4327)

衍簋:王命汝曰:死(尸)司王家……赐汝田于盍、于小水。(《铭续》⑨30455)

三、“恩惠换忠诚”的虚罔

以往学者对土地交换后果的教条式分析,认同者不多。于是有人把关注的焦点转向西周土地的赏赐政策,认为政府官员领受周王土地维持生计,是一种“恩惠换忠诚”的政治交易。王室对土地资产这种自杀式的管理,极大地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西周走向衰亡的根本原因之一⑩。这个观点很新奇,颇受青年学人的追捧,实则并不可信。

西周中晚期的土地赏赐是在早期分封采邑的基本格局形成后,继续对有功之臣实行的土地奖赏政策。用于赏赐的土田主要来自周王室直接管理的王畿土地。畿内(内服)土地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如《国语·周语中》说:“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说明王室行政、祭祀、军事及日常费用都从这里产生。如果这些土地资源需要持续赏赐给大小官员,作为薪水维持生计,以换取他们对王室的效忠和服务,当然最后必然丧失王室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问题在于,土地并不是一次性消费的生活资源,一经授受便会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不必像粮食或货币那样年年月月不断发放。当贵族家族被封赐采邑后,也就有了长期入朝为官的俸禄,他们必须尽心服务和效忠王室。否则采邑主将会受到责罚,采邑也会被王室收回。如丰侯为文王之子,食采于丰,因违反国家禁酒令,带头酗酒,结果受到严厉处罚,仅为一代封君即告绝封。相反,对那些尽忠职守建功立业的采邑主来说,不仅采邑可以世代传承,而且享有出任王官的资格和权利。《诗·大雅·文王》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郑笺:“其子孙適(嫡)为天子,庶为诸侯,皆百世。”这里所说“庶为诸侯”者既指畿外诸侯,也包括畿内封君。畿内封君贵族实行世卿世禄制,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即是采邑。东汉王符说:“周氏、邵氏、毕氏、荣氏、单氏、尹氏、镏(刘)氏、富氏、巩氏、苌氏,此皆周室之世公卿家也。”[4]这些畿内世家大族在拥有采邑的同时,当然也乐于出任王官,执掌国家政权,成为政府的大小官员。因为“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5]。所以在世卿世禄体制下,周天子并不需要对政府官员持续赏赐土地作为恩惠,来换取他们对王室的忠诚。

畿内封君的采邑,受封时的面积和规模是相当大的。孟子道及“周室班爵禄”的情况说:“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6]实际情况虽然未必如此整齐划一,但贵族家族的采邑必非几十块田地可以量度的。如召之毕土“方五十里”,即属孟子所说最低一级的爵禄。这样,贵族采邑的收入,不仅可以满足他们担任王官享有俸禄的需要,而且可使家族世代繁衍,泽及子孙。这些世代享有采邑的封君贵族,只有在他们建立功勋后,才能另外得到土地这种特殊的赏赐,不是各级政府的任何官员,年年岁岁都要以土地赏赐作为薪水,以维持家族的生计。

从西周赏赐铭文看,周天子的赏赐物是多种多样的。陈梦家先生曾将其分为货币、秬鬯、玉器、彝器、衣服、戎器、车马、牲畜、土田、臣妾、其他,共十一类[7]。土地赏赐不是新封采邑,而是对已有采邑的封君贵族给予的功赏,尤以军功为主。土地是一种永久性的特殊财富,土地赏赐的重要性当然是不言而喻的。但只有妥善经营,才能使土地真正成为具有永久价值的物质财富。西周中期土地价格相当低廉,甚至有的贵族不惜以转让土地来赔偿本由土地生产出来的粮食,说明不是所有贵族都强烈表现出对土地的珍惜和渴望,也不构成他们效忠王室的根本动力。西周中期赏田数量较小,晚期反而越来越大,说明王室直接掌控的土地资源并非严重不足,也未出现因私家土地的侵吞而导致王室财产极大缩减的情况。西周中晚期王室财产渐入困境,与统治者挥霍财富、奢靡成风,又不注重土地经营、促进农耕发展有关。把西周国家经济基础的破坏和削弱,西周中晚期国势由盛而衰的走向,说成是持续实行“恩惠换忠诚”的土地政策带来的必然结果,只是一个虚的学术命题,与历史事实不符。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中华书局2007年版。简称《集成》。②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简称《铭图》。③参见李学勤:《晋侯铜人考证》,《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122 页。④参见岐山县文化馆、陕西省文管会:《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5 期,第32-33 页;林甘泉:《对西周土地关系的几点新认识——读岐山董家村出土铜器铭文》,《文物》1976年第5 期,第45-49 页。⑤参见周瑗:《矩伯、裘卫两家族的消长与周礼的崩坏》,《文物》1976年第6 期,第45-50 页。⑥刘雨、卢岩编著:《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中华书局2002年版。简称《近出》。⑦参见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2 页。⑧钟柏生、陈昭容、黄铭崇等编:《新收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器影汇编》,台北艺文印书馆2006年版。简称《新收》。⑨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续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简称《铭续》。⑩参见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16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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