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

2022-02-13 09:53马振清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政治制度政治建设中国共产党

马振清

摘 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现了从民族危难到民族独立的转变,并朝着民族复兴的目标阔步向前。在此阶段,我党始终坚守政治性这一根本属性,重视政治建设,于摸索中前进,于前进中总结。在推进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并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守正创新,领导中国人民逐步建立完善的政治制度体系;解放思想,正确看待社会主义矛盾问题;以人为本,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事求是,坚持确立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政治制度;民主法制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2)01 - 0041 - 08

恩格斯指出,“绝对放弃政治是不可能的”,“问题只在于怎样从事政治和从事什么样的政治”[1]。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领导人民经过二十八年艰苦卓绝的伟大斗争,最终夺取政权,于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彻底废除了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2]。站在这一崭新的历史起点上,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如何构建民主政治,怎样确保党和国家的領导制度经久不衰等问题亟待解决。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定政治立场,把握政治方向,始终以人民为中心,锐意进取,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和思想,并依据我国基本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治体系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一、逐步建立完善的政治制度体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善是政治建设的一大成就,为经济、文化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实现了从封建专制到人民民主的转变,为各项具体政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科学地解决了我国的政党制度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大跨越,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极具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妥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创举。

(一)伟大的人民民主建国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在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同时,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并呼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全国人民团结协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这一主张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大势,表达出中国人民在长期的独裁统治中渴望自由和争取民主的强烈愿望。1949年6月,李济深代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政协筹备会上致辞,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并认为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 “是建设一个符合人民愿望的新中国的开始,制定‘共同建国纲领’和建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的方案,是关系全国人民生活的国家大计”[3]251。中国民主同盟代表沈钧儒也表示,希望筹备会“一定要制定出一个能反映全国人民要求的施政纲领草案,拟定出一套完全合于革命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原则的联合政府组织大纲的草案来”,并“迅速实现独立、民主、和平与富强的中华人民统一民主共和国”。[3]257经过多方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在1949年9月29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现了我国由封建专制向人民民主的历史性跨越。

《共同纲领》是一个伟大的人民民主建国纲领,也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献,明确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它立足于国情和民意,宣告着一个旧时代的结束,代表着新民主主义在中国的展开。《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在1949年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提及:“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4]1475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是对大多数人民的民主,对少数敌人的专政,民主是专政的前提和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4]1476。这里的“民主的方法”是指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开始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探索有效的民主措施,提出要发展生产力首先要提高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还强调要向工农开放学校,使教育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服务。要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革命胜利的成果,就要解决国内的敌我矛盾问题,对敌人实行专政,否则就“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能巩固”[5]35-36。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从清末新政改革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现代国家建构,各阶段的领导者都在探索适合中国发展的政党制度。历史实践表明,在中国建立多党制不行,一党专政也不行,“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5]235。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应运而生。1949年初,李济深、沈钧儒等五十五人联合发表《对时局的意见》,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贡献力量。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参加会议的中共领导人与各民主党派人士、各民族代表以及各民主人士共商国是。这一举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成功实施。此后将近10年的时间,各民主党派在毛泽东的积极倡导下发展迅速,并在参政议政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政治制度的成功范例。

毛泽东认为,“中国无产阶级应该懂得:他们自己虽然是一个最有觉悟性和最有组织性的阶级,但是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胜利的。而要胜利,他们就必须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的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6]因此,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实际国情,汲取国内外经验教训探索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始终秉承“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原则,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当中,实行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体现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协商民主,保证了各党派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力。

(三)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循序渐进,经历了一个过程。早在1948年,毛泽东就指出,要通过各界代表会议的形式加强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还提出人民代表会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直接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从而进一步提高新型民主国家的建设程度,实现政体与国体的统一。同时,毛泽东强调,代表会议的召开要有充分准备,要有核心内容,还要將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当作一件大事,切切实实地去办。出席代表会议的代表们要“有充分的发言权”,决不可发生“任何压制人民代表发言的行动”。到1952年9月,人民代表会议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逐步建立起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第一部《宪法》,其明文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7]自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完全意义上得以确立。这个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是共产党人的初心,更是把人民民主用根本政治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的民主优势,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始终拥有深厚坚实的制度根基,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效能。

(四)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个多民族国家,在民主革命时期,各少数民族在自愿拥护中国共产党政治纲领的前提下与中国共产党结成同盟,成为革命胜利的后盾力量之一。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国家领土的统一与政权的独立,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事关整个社会的团结和稳定。此前,受民族自决思潮以及苏联实行的民族政策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曾提出“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口号。最终,在借鉴他国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提出要让各少数民族实行自治,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夕,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解释了最终决定实行民族自治而非自决的原因:“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8]139,“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8]140,“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8]140。

1949年10月以后,陆续成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构架基本形成。从1952年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宪法》中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政治制度确立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民族区域自治是合乎国情、顺应民意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经过反复考量、长期探索而做出的正确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造性地解决了各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保证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实现,为建设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国家的和平、统一、稳定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看待社会主义矛盾问题

“社会主义基本矛盾”这一概念的提出,明确了社会主义也存在矛盾,后经发展形成了科学完整的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在社会主义矛盾学说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社会主义国家正确看待矛盾问题提供了理论资源,对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矛盾在实践中变化发展的正确把握、为后续政治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

(一)创造性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概念

19世纪上半叶,欧洲完成了工业革命,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资本主义世界充满了矛盾与变革。在此种情况下,马克思继承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又结合大卫·李嘉图和亚当·斯密的阶级分析理论,重点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在马克思看来,正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也推动了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领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运用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使社会主义在俄国由理想变为现实。面对新的历史环境,列宁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有了新的发展。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进行了研究。他坚持马克思的观点,认为一切社会都存在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也有矛盾,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不同,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阶级压迫,因此,社会矛盾的主体不再是阶级矛盾。列宁还针对当时俄国的具体情况,详细地分析了俄国的社会矛盾,指出人民内部也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形成了“人民内部不一致”的重要论断,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矛盾学说。

毛泽东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和列宁关于社会矛盾的思想,指出:“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5]213毛泽东将《矛盾论》的观点全面运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深入研究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矛盾。

(二)系统阐释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

二十世纪中期,受苏共二十大和波匈事件的影响,社会主义阵营出现波动,加之国内社会主义制度刚刚确立,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现象。针对这些现实状况,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社会主义的矛盾是有的,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如何搞好社会主义是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有些人说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找到’矛盾,我看这个提法不对。不是什么找到或者找不到矛盾,而是充满着矛盾”[5]332,并说明在当前阶段,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

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矛盾的理论学说。毛泽东从矛盾的普遍性出发,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矛盾,但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因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对抗性的,是剧烈的阶级斗争,不能依靠社会制度自身来解决,只能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来解决。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上,毛泽东指出他们之间既有相适应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而矛盾是绝对的。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的系统阐释,为解决当时国内面临的各种矛盾提供了理论指导。

(三)深刻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9]。中国共产党针对国内外的复杂情况,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矛盾的认识、理解,深刻把握了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1950年4月,毛泽东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做出指示:“今天的斗争对象主要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其走狗国民党反动派残余,而不是民族资产阶级。对于民族资产阶级是有斗争的,但必须团结它,是采用既团结又斗争的政策,以达团结它共同发展国民经济之目的。”[10]49这样的指示表明了毛泽东的态度,也表明了党内领导人重新确定了斗争对象,主张保护和团结民族资产阶级。这样的思想认识,也明确指出土地改革完成以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其走狗国民党反动派残余的矛盾。

到 1956 年下半年,我国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除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这意味着一个新时期的开始。于是,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首次明确阐释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现在这种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这就表明,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11]“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12]341

三、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政治建设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之路,并在此进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路径:民主立法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它受经济基础所决定并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法制,它不是少数人的庇护伞,而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创制和实施的。因此,加强民主立法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路径之一。

在《共同纲领》的起草过程中,周恩来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主人士意见,反复讨论,不厌其详。正是广泛的民主协商换来了《共同纲领》在政协全体会议上的一致通过。《共同纲领》的修改与定稿是中国历史上民主协商的典范,也是周恩来民主立法理念的一次重要实践。这一理念也体现在1952年1月26日周恩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中,这个“征求意见”以电文的形式发到全国各地。电文说“这个草案”经政协常委会邀请党内外高级干部讨论。不仅邀请有关人员讨论,还在各地征求意见,把领导机关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有效实现了民主立法的目的。

在领导和参与“五四宪法”制定的过程中,毛泽东反复强调民主立法,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10]325,“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10]325。“五四宪法”的制定是民主制宪的典范,有学者称之为“一场伟大的人民制宪运动”[13]。“五四宪法”草案的初稿经过各方面的代表人物近八千人的充分讨论,草案公布后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个多月的讨论,这次全国性讨论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可以说,民主立法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中所创制的极其重要且影响深远的重要的立法原则。民主立法思想,对今天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推动国民经济恢复、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同时,政治建设的任务亦十分紧迫,其中主要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是制定憲法。“办选举、搞宪法”是当时政治工作的核心。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及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9年《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拟定及实施,为新中国宪法的制定打下了重要的历史和思想基础。在法制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较为清晰的社会主义宪法思想,对社会主义宪法维护新生政权的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毛泽东强调要“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10]328。要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团结全国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实现此目的而服务的。

1954年9月20日,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在宪法上进行了确认,确立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及过渡的基本方向必须是社会主义。最核心的内容是确定了权力来源和归属,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用宪法形式将在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价值旨归固定下来。正如毛泽东所言:“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0]328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它不仅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同时也制约着每一个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行为。“五四宪法”是从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得来的,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吸纳人民群众意见,由人民制定并认可的国家根本大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基石。

(三)夯实社会秩序的法制基础:健全的法律体系

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极其重要的任务,事关人民民主政权巩固以及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从1949年新中国诞生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建设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这一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奠基性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所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贯彻婚姻法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司法改革运动及“一化三改”等以群众运动方式推进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运动,对于在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需要大规模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单纯依靠群众动员推进社会发展的方式已经略显滞后,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体系来夯实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党的八大强调,“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12]351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随后又在“五四宪法”指引下,重新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律法令,形成了一套初步的法律体系。

四、坚持确立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

我国的政治体制经历了革命战争年代的各种尝试,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初步确立。紧密结合新中国成立初期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确立,对完善和丰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理论,推动政治建设的接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革新一元化领导体制

1942年9月,党在《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中提出“一元化领导”这一概念,明确指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他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14]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面临自身角色的转换,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去调整自身,沿用一元化领导体制,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提出了一些积极的改革设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内沿用一元化领导制度,未能灵活调整旧的方法,加之在对政府机关的改革中照搬苏联模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环境,产生了对政府机关改革的错误理解,党和国家机关及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需要做出一个新的梳理与规定。邓小平明确指出:“党是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指出这一点,在今天党已经在国家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时候,特别重要。这当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15]这就科学地论述了党政之间的关系,政府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监督。同时,中国共产党也要明确党与政府机关的本质区别,不能代替政府机关履行职责,避免以党代政的错误。

1950年11月,政务院成立了人事部,建立党委和政府共同管理干部的双重机制,实行分级分部管理干部的制度。随后,为适应国家发展变化及各方面建设需要,各级党委设立了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工作部门,正式确立了分部分级的干部管理模式和党委与政府人事部门共同管理干部的双重管理体制。之后,个别地方出现的问题又让中国共产党意识到给地方适当放权的必要性。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强调:“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5]31同时,党中央认为地方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主要是地方的上下级关系问题,毛泽东强调:“中央要注意发挥省市的积极性,省市也要注意发挥地、县、区、乡的积极性,都不能够框得太死。”[16]这些论断都显示了党中央意识到了要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

(二)重视政治协商和民主党派

早在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在《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就提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7]这一提议得到了各民主党派的有力支持。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与民主党派及党外人士合作的做法,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其参与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各项建设改革中来。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向社会主义建設,并提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方针和设想。一届人大和中共八大的召开,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党中央开始重视法制建设,注重改善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关系,也开始认真思考如何与政协及民主党派进行合作、实现共赢。

(三)健全司法、监察体系及制度

从1949年到195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普遍建立了司法机关,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国家检察权。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无效,中国共产党开始逐步创建新的司法制度。

1949年10月22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内的司法机构建立起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各大行政区建立起分院。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以及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法院与检察院,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工作系统,并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党中央高度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监察体系及制度得到完善,将原设置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经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监察机关,改为各部门监察机关、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各部门各级监察机关受各级人民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国家监察机关的指导,而各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监察机构则接受所在单位和所属上级部门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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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253.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83-284.

The Brilliant Achievements Made in the Political Construction L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 Zhenqing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Abstract: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led the Chinese people to achiev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national crisis to national independence,and made great strides towards the goal of national rejuvenation. At this stage,our Party always adheres to the fundamental attribute of politics,attaches importance to political construction,advances in exploration and summarizes in progress.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transition from new democracy to socialism and building socialism,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been upright and innovative,gradually establishing a sound political system,emancipating the mind and correctly viewing socialist contradictions,and people-oriented. consolidate and develop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the legal system;seek truth from facts and persist in establishing the leadership system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Key words: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political construction;political system;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責任编辑:王廷国 邱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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