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书凝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009)
网络购物于2001年起渐渐进入国内市场,直至目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2020年11月11日当天,淘宝公布的天猫成交额就达到了4982亿元人民币。无数个购物合同反映出的一系列合同纠纷问题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我国提出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较晚,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而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于撤回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研究已经比较深入。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新型交易方式频出。从最开始的进店购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到后来的分期付款、预订款送货上门到现如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各种跨地区与跨国购物。这些交易方式的出现逐渐占据了现在的交易市场,而这些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合同情形也与我国传统的交易合同模型有一定的差别。大量新型交易合同中出现的新型纠纷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购物中难以实现意思表示自由,这也是消费者在购物中出现地位“低于”经营者的原因之一。如上述所说的分期付款,这种方式在于一开始消费者对于商品是喜欢的,但是目前的经济实力不足以直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往往采用诱导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不同的付款方式达到交易目的。而有些消费者往往难以理智分析将来承担债务的重量。这一点可以归类于意思表示不自由范畴的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