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主播逃税 亟待完善机制

2022-03-10 17:10王婷婷
公民导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运营者经营者义务

王婷婷

当前,我国网络直播经济发展迅猛,为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契机,但也带来了税收流失的风险,近段时间以来,多名头部主播因偷逃税而吃“天价罚单”就是最好的例证。要实现对网络直播平台经济产生的收益征税,就必须对相关税源进行有效监控,让从业人员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然而,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跨界融合广、业务流动强、交易留痕难等特点,分散经营模式下纳税人的收入和其他业务信息比较隐蔽,传统征管模式和手段难以适应该领域的精准监管要求。针对直播营销经营者的纳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有必要夯实平台责任,建立完善的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化解网络直播经济发展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偷逃税行为无处遁形,保障税收公平正义。

信息报告制度亟待完善

网络直播业务中,政府及税务机关并不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及涉税信息,而网络直播平台却具有天然的信息获取优势,赋予平台方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义务,既是经济效率的体现,亦是税收公平的根本要求。

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为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制度规范,2021年4月,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商业活动作了规范,其中第八条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信息认证义务和信息报送义务,构筑了直播营销平台信息报告义务的制度雏形。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仍存在制度建设的原则性、制度内容的模糊性等问题,其履行原则、实施范围以及例外情形的设置有待明确。

首先,从报送的主体范围来看,《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信息进行报送,其前提须建立在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名认证”基础上,但对于这些主体是否依法进行市场登记抑或税务登记,直播营销平台只有“提示登记”的软约束力,难以实现对市场主体登记的硬性要求。

其次,从报送的信息范围来看,《办法》中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报送的信息内容主要为“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但身份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如何,以及何为“其他涉税信息”,尚不明确。

再次,涉税信息报送的例外情形有待明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从中可知,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成为登记的例外,但是否也相应地免除了平台对这些主体的信息报送义务,并无规定。

最后,尽管《办法》第八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但对于何为“必要措施”,报送的标准和界限为何,如何加强对纳税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等等,都未予以细致规定。

机制完善的主要路径

我国数字平台经济发展迅猛、规模大,构建与网络直播平台高速发展相协调的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成为当下提升税收确定性、降低涉税风险的迫切诉求。为此,2021年12月24日,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考虑到我国平台运营商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制度内容规定较为原则,建议秉持包容创新、审慎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借鉴域外先进制度经验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加强制度完善:

一是继续完善税收征管法及电子商务法中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报告的法治建设,为网络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建设提供合法前提。

二是应当强化市场主体的“商主体”意识,加快强制网络认证登记制度建设,对于未通过网络税务中心认证的经营者实行网络交易禁入,从源头上倒逼市场经营者不断提升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

三是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信息报送义务的范围,要求平台经营者在身份信息之外,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经营信息、收入信息、成本支出信息、税费信息等内容,通过信息的分级分类报送确保信息报送的“全面性”。

四是明确规定平台信息报送义务的例外情形,结合交易规模的大小、交易模式的特征、交易频率等内容对信息报送的范围和类型进行管理,对于零星小额的交易信息、由其它第三方主体(如房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提供更有优势的信息,可以作为信息报送义务的例外予以明确。

五是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权利的保障,依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与隐私保障的合理平衡,确保涉税信息的采集、使用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以合理使用为原则、以比例原则为手段,确保纳税人的信息权利得到有序维护和保障。

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依法征税仍需信息护航。通过赋予直播平台报送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主体涉税信息的义务,精细规定涉税信息报告的原则、内容及配套机制,直播经营者的涉税活动被纳入税收监管,如此,方能找到治理网络直播税收违法行为的“最优解”。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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