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智慧侦查

2022-03-12 14:07杨郁娟
理论探索 2022年1期
关键词:国家安全风险识别

杨郁娟

〔摘要〕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智慧侦查,其功能定位为:主动识别风险和积极防控犯罪,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保障;深度参与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支撑;完善立法和促进司法效率提升,为国家安全整体法治化提供支持。其体系架构为:智慧侦查业务架构的优化再造,智慧侦查数据架构的关联交互,智慧侦查应用架构的智能增效。其行动逻辑为:以深度应用信息技术维护总体国家安全,以充分发挥侦查智慧维护总体国家安全,以创新司法方式维护国家总体安全。

〔关键词〕国家安全,智慧侦查,风险识别,数据智能应用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2)01-0023-06

智慧侦查是在信息化侦查深度发展中孕育的全新概念,对智慧侦查的理念、内涵、功能定位、体系架构和行动逻辑等基本问题还处于研究、构建之中。作为一个新生概念,一般认为,智慧侦查是在侦查过程中,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以海量数据为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網、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社会运行中的各项数据,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空间、行为等要素进行智能关联串并,通过对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回溯、预测,实现侦查工作质态的飞跃提升〔1〕。这样的界定聚焦于数据采集、数据融合和数据智能应用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方法提炼和机制建设。这种内部视角、方法层面的察看虽然必要,但也是非常基础的,很容易将智慧侦查简化为信息化侦查的深度发展形态,进而忽视智慧侦查与信息化侦查在质态上的差异。当前,我国内生性社会安全风险源头多、风险点分散且形式多变,表现为暴力恐怖犯罪、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黑恶势力犯罪屡打不绝,传统侵财犯罪依然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来势凶猛。在万物互联、人人互通的大数据时代,由网络安全引发的安全威胁也使传统安全向非传统安全转化,侦查工作不能止步于提高专业化程度和破案效率,更要通过强化数据智能应用和数据治理,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提升国家安全整体法治化水平,才能真正实现总体国家安全的目标。因此,在总体国家安全框架内认识和理解智慧侦查的内涵、功能定位及其构建任务意义重大。本文认为,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智慧侦查是指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数据技术为支撑,以数据智能应用为基本方式,主动识别犯罪风险和积极打击、防控犯罪,强化社会安全治理法治化的侦查形态。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智慧侦查的功能定位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国家安全具有全面性,涵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核安全,安全主体从单一转向多元,既有传统安全也有非传统安全,既有实体安全也有网络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解和规划建设智慧侦查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强调智慧侦查应当具有加强数据治理、维护网络安全、主动发现和控制社会安全风险的功能。而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顺应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这一国家战略发展规划具体体现的智慧侦查,以全链条打击犯罪、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赋能,以及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总体国家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在内生性社会安全风险源头多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的全面安全需求和智慧侦查代表的全新侦查形态具有高度同构性和等价性。

基于这样的理解,可对智慧侦查进行功能定位:第一,以破获案件和高危预测为基础主动发现安全风险,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提升风险预警的灵敏度和预警处置的有效性;第二,以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和数据挖掘支撑立体化的安全防控体系,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实现标本兼治的长效性;第三,以促进立法完善和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国家安全保障工作整体法治化水平。这些功能是智慧侦查对传统侦查功能的优化升级,分别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支撑社会综合治理和提升国家安全整体法治化水平三个方面保障总体国家安全。

(一)主动识别风险和积极防控犯罪,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保障。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社会安全对国家安全意义重大,“社会安全问题不仅包括社会的安全,还包括了社会对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其他要素的影响,也包括社会对国家安全的保障作用”〔2〕。同时,社会安全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安全,还包括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密不可分。习近平在2018年全国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网络安全牵一发动全身,深刻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各领域安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智慧侦查通过大数据平台资源库和以侦查业务为导向的主题库,以大量模型工具建立数据关联和构建侦查知识图谱展开智能研判、多元自动预警,实现精准打击犯罪、主动控制犯罪风险的目标。与传统侦查形态相比,智慧侦查的优势不仅在于打击预谋犯罪或正在实施的犯罪,更能够通过数据关联分析、机器学习和模式识别等数据挖掘技术实施犯罪预警和(或)被害预警,实现传统侦查不能达成的犯罪风险源头识别、监测与处置,防止因风险叠加、扩散或演化造成国家安全威胁,满足总体国家安全观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要求。对于接触性犯罪,智慧侦查的最高形态是实现破案与发案同步。智慧侦查以数据技术为基本支撑,通过数据融合与智能挖掘分析,构建情报-指挥-勤务一体化、扁平化的侦查运行模式,采取一警为主、全警联动的合成作战方式,做到“嫌犯在、赃物在、证据在”,提高侦查的诉讼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当前高发且对社会安全威胁较大的非接触性犯罪,特别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易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网上非法集资、网络金融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智慧侦查追求快速发现、快速制止、快速控制、快速定位、快速挽赃的侦查效果,主动控制社会安全风险。例如,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这类犯罪跨多地(国)实施,突破了现行管辖规定和协作制度,资金在网络上的多层级迅速分解、转移突破了现行证据链的审查规范,在案发后致力于侦查破案,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更好地实现控案降损目标,公安机关应用数据挖掘技术识别和管控高危人员,实施技术拦阻;积极从被害预防的角度,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人身特点、活动规律、资金流动情况及行为偏好等风险行为特征建立被害预警模型,及时发现潜在的被害人,并采取分级、分类劝阻,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风险源头处置。

(二)深度参与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支撑。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提升维护社会稳定和防治各类重大风险的能力,“要达到的目的是各类安全问题耦合而产生的整体涌现效应,而不是各类安全的简单相加”〔3〕。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的社会安全治理,要求从社会安全风险生成、发展规律出发,从排查社会安全风险和预防危机着手,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推进基层治理。

智慧侦查为化解犯罪这一社会严重冲突提供技术保障和规则保障,是净化社会安全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通过破获案件,能够发现决策者或管理者以正向思维难以发现的安全防范漏洞和安全保障薄弱环节,在打与防、管与控的互动中为强化社会安全治理赋能。对于一些系列性、地域性、有组织性的犯罪,智慧侦查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梳理发现犯罪发展轨迹、犯罪成员关系、犯罪手段演变及被害人、目标单位的安全防范薄弱环节,为犯罪治理决策提供指引和客观依据。例如,对于地域性、行业性特点较为突出的黑恶势力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建立涉黑涉恶数据库和网络工作平台,通过建立“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等排查标准发现黑恶势力犯罪迹象,推进重点地区或行业的风险滚动排查,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通报反馈、联合执法、督导问责、宣传发动等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的土壤。对于网络安全,侦查部门运用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异构数据融合技术、数据分级分类技术、元数据管理技术、深度学习技术实施数据治理工作,为相关部门的网络治理提供数据资源和技术逻辑方面的支持,并与其他政府部门、电信网络运营商、金融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制度化地实现政府部门与其他社会机构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安全互保,构筑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安全治理体系。

智慧侦查对标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构建协同共治、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的网络架构,确保安全保障组织机构间的资源共享、实现基于资源共享的协作互信,通过嵌入或对接多组织机构协同网络实现快速反应和应急联动。协同网络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治理工具,在社会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智慧侦查作为社会协同治理网络中之重要一环,将治理系统与治理能力密切地结合了起来。

(三)完善立法和促进司法效率提升,为国家安全整体法治化提供支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等相继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和调整了若干危害国土安全、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罪名,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远未严密和完备。侦查作为法律联结社会生活的前端传感器,面临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引发的取证方法、证据标准、司法认定等问题,发挥着为立法创设议题和提供经验基础的作用。例如,考察我国黑恶势力法律规范体系的演变可以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法律规范的逐步严密化,如“套路貸”“软暴力”“恶势力”等概念的先后提出及认定标准的明确,不仅取决于立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本质特征理解的逐步深化,也得益于司法活动从法律适用角度的不断推动。

一方面,智慧侦查以数据资源为基础,凸显出数据所有权、数据知情权、数据确权等问题。在信息社会中,这些基本数据法律问题关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边界,是一个数据安全规范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根本问题。智慧侦查面临很多数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力、网络犯罪的证据链等传统侦查形态中不曾有过的证据法律问题,这些任务压力必将传导至法律系统,驱动法律规范补漏、调整甚至转向。

另一方面,智慧侦查本身就是一种司法实践方式的创新,是法治经验逻辑的重要部分。信息技术使侦查权对社会生活的介入程度更深、方式更隐蔽。侦查权运用程序在本质上的低可见性不仅需要强化来自外部的法律方面的控制,也需要加强来自内部的侦查机理方面的制约,因此,智慧侦查形态中必然包含着一整套与技术支撑体系、知识共享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相匹配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这些制度规范、运行机制与法律一样,都是以法治化方式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保障资源。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智慧侦查的体系架构

侦查的功能定位引领侦查体系架构的构建,侦查的体系架构及其中蕴含的技术逻辑是侦查功能从应然兑现为实然的中介和依托。只有构建反映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和特质的侦查体系架构,才能满足保障总体国家安全的需要。在信息化侦查建设过程中,对侦查的功能定位仍不脱传统的侦查观——侦查是获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工作,在构建侦查体系架构时出现部门本位主义和业务本位主义倾向,造成业务流程断阻性大、应用架构匹配度差、数据质量保障不足等问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统合引领下,将智慧侦查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系统的子系统,充分理解智慧侦查在破获案件之外的风险防范、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功能,将形成更系统化的思路,有效解决分散化、孤岛式建设问题。

智慧侦查的体系架构由业务架构、数据架构和应用架构三部分组成,体现全新的统筹性和更强的灵敏度。在业务架构上强调自动化、协同化,以此优化和再造侦查业务关系;在数据架构上强调融合性、交互性,以此提升数据价值和治理效能;在应用架构上强调智能化、精细化,以此实现对安全风险的精确识别和快速反应。这样一套与传统侦查形态完全不同的系统架构的技术逻辑是:通过在侦查业务流中引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以业务和数据(技术)为驱动力,解决数据治理、业务协同及其自动化问题,最终实现更多元的安全保障目标。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智慧侦查业务架构的优化再造。在构建智慧侦查业务架构时强调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为实现保障总体国家安全的功能,在业务架构的建构上,应当在侦查业务流程自动贯通、智能交互的基础上建立与其他国家安全保障系统的广泛协同。

从侦查本位的角度,基于智慧侦查业务流程自动贯通和智能交互的要求,业务架构应与IT架构对齐,通过数据流与业务流的双向互动对业务进行逻辑拆分和流程优化。侦查部门负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职责,侦查部门既要快破大案也要多破小案,既要重打击也要善防范,既要提升办案质量也要强化犯罪治理。智慧侦查与信息化侦查相比,更为突出的优势是通过制度建设和业务优化实现侦查治理,即对犯罪发生发展的过程实行闭环侦查与治理,系统探究各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土壤、环境、机会、条件,系统探究再犯发生发展的土壤、环境、机会、条件,实现对犯罪的专业侦查治理与社会化治理的一体化〔5〕3。基本构建原则是梳理业务边界,即按照功能相关性将业务事项聚类成业务线或业务域,通过警种和部门之间的业务链和数据链,实现自动化的业务协同;优化业务流程,即建立自动贯通的业务流程,提升业务的智能化程度。智慧侦查的主业务流包括数据收集、分析研判、行动处置三个基本环节,与主业务流相关的执法监督、警力资源、后勤保障、办公系统和IT运维管理等则发挥着支撑和约束作用。

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智慧侦查在规划建设中要解决侦查业务系统与其他国家安全保障系统的共建共享共治问题,实现侦查与其他社会安全保障系统全周期、常态化、一体化的即时互动、广泛协同态势。基本构建原则是以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为基础实现安全保障主体之间业务信息的即时交互,为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提供资源赋能;以加强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为逻辑起点实现安全保障主体之间的业务自动流转和无缝衔接,为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提供协同合力;以加强指挥机制和应急体系建设为行动依据,实现安全保障主体之间的快速协同响应,打造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实践执行力。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智慧侦查数据架构的关联交互。数据对智慧侦查功能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智慧侦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以数据架构和数据流解决结构性问题的工作形态。在智慧侦查的数据架构中,数据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共享性和可分析性。一方面,智慧侦查的数据资源非常广泛,既有公安业务数据也有外部数据(包括行业数据、开源数据和其他安全保障主体的数据),智慧侦查的数据架构必须确保外部数据能够为我所用,也要主动使公安业务数据能为其他安全保障主体所用。另一方面,出于社会安全防控与治理的根源性考虑,智慧侦查的数据架构不仅应有基于业务建立的主题数据库、数据模型和权威数据集、面向业务职能的大数据应用平台,还应当有数据治理功能。

基于这一指导思想,智慧侦查数据架构的建设重点是:其一,建立数据标准,解决数据的非标准化或多标准化导致信息资源整合效率低、交互共享成本高的难题。为此要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和加强数据标准管理。前者包括数据元标准、元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标准、数据接口标准、用户代码标准和业务代码标准等,后者包括对数据标准的管理、对数据的标准化管理、代码主数据管理等。其二,提高数据质量。通过业务梳理建立质量核验规则;对于外部第三方数据,采用抽验算法并持续积累,形成完善的检验规则;根据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及其关联建立契合侦查业务的多层次、多维度的人、案、物、行为等标签分类体系,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模式识别等算法,结合业务规则构建数据关系图谱。其三,丰富模型工具。各类研判模型是实现主动预警、及时发现和控制犯罪风险的先决条件,应从警情、案情等非结构化的信息智能提取、关联和标注侦查研判对象要素,构建相关知识库和模型库;同时,加强模型工具和知识库在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分析数据、治理数据和應用数据等环节的聚合作用。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智慧侦查应用架构的智能增效。应用架构是实现智慧侦查的工程依据,在数据应用和系统运行的终端将业务架构和职能组合为可实现的关联系统。应用架构是侦查业务的映射,数据也由应用架构创建、使用、共享和流动。智慧侦查的应用架构强调实战性和统筹性。实战性,即应用系统必须服务部、省、市、县、科队等所有层级,服务破案、抓捕、诉讼、追赃、防范、治理等所有环节;统筹性,即把握侦查规律和数据应用规律,通过长期规划、整体设计、分步推进,提升系统的侦查自适应性和与其他安全保障系统的对接扩能及异质互补。

在提升系统的侦查自适应性上,应用架构应使数据流、业务流和管理流高度融合,依托主干应用系统和各个条线应用系统相融合的应用架构,侦查部门可以实现侦查资源的融合,从具体的案情、警情、信息出发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智能指挥处置系统,完成发布预警、线索发现、源头治理等业务职能。

在提升与其他安全保障系统的对接扩能及异质互补性上,由于数据安全技术和数据管理制度的限制,原始数据的共享与交互通常是有限的,但经过应用系统智能处理过的数据信息研判产品却是可以安全共享和交互的。由于不同的国家安全保障主体有不同的安全保障职能、职责及履职方式,数据信息研判的面向和层次也不同,需要借助国家安全保障主体间的业务网络或工作平台才能实现合力。因此,在构建智慧侦查应用架构时,不仅要关注侦查智能化的应用需求,还必须结合国家安全应急协同网络的整体建设情况培育和挖掘对接扩能的匹配潜能。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智慧侦查的行动逻辑

行动逻辑是使行动合理化的内在支配性,它表现为一系列以科学知识为指导的、体现科学思维方式的行动方案、规则体系和方法指导。合理化的行动赋予社会以秩序。如果说创新性的业务架构、数据架构和应用架构是智慧侦查对总体国家安全的静态、物理支撑,那么,人工智能与人脑智慧有机结合的行动逻辑就是智慧侦查对总体国家安全的动态、活性支撑。

在国家安全需求广泛化和国家安全风险多样化的社会背景下,智慧侦查的行动逻辑内核是:第一,既强调数据碰撞、挖掘和分析技术的应用,提升安全风险预警的精准性和风险控制的精细化(特别是精准识别网络安全风险和区分不同威胁程度实施层级化的防控对策),又重视长期形成的侦查专业思维和有效行动方法,体现传统的人脑智慧与信息化的人工智能相结合;第二,既强调侦查领域内的犯罪线索挖掘、查证的执行力,又强调在维护总体国家安全体系内与其他安全子系统的协同性,积极实现识别和化解风险、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的延伸目标;第三,既强调侦查行动的有效性和诉讼性,又强调结合社会现实和具体案情理解法律规范,实现侦查裁量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出于适应性、稳定性和价值均衡的考量,法律条文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如何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侦查的社会效益是对侦查行动能力的检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是空白的情况下,如何以符合法治精神的方式采取行动,更是对侦查行动能力的高层级考验,侦查在以自身行动逻辑通过这些检验、考验的同时,也对法律产生反向作用,推进法治完善。这也是前文所述智慧侦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功能的体现和落实。

(一)智慧侦查以深度应用信息技术维护总体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安全要有充实的数据基础。一切社会活动皆可数据化是大数据的重要特征和标志。除了民警在巡逻盘查、警情处置、现场勘查、案件侦查等业务中采集的数据,大部分数据伴随着包括犯罪行为人、重点人员和普通人员的日常生活自动生成,有的是由这些人员在实名刷卡、办证、办事等活动中主动提供,有的是由各类传感器或数据采集终端自动获取,形成规模庞大、种类齐全的数据资源。

保障社会安全要有智能化的情报研判。在智慧侦查中,全数据的多维研判是核心环节,包括在案件侦查层面研判出高危人员、资金流向、犯罪手段、活动轨迹等,在犯罪治理层面研判出犯罪高发区域、演变规律、源头风险等。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侦查部门根据大量已破案件中反映出来的行为特点,从易受侵害或防范漏洞的角度完善技术拦截指标,加强电讯、网络运营等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警银合作、警企合作机制。再如,在地铁、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的恐怖袭击防控工作中,结合国内外类似案件反映出的犯罪特点,对这些场所的安全威胁形式、防控弱项进行风险分析,提出硬件改造、监测技术性能改进、安保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实现对这些重要场所的严密保护。

保障社会安全要有响应迅速的落地查证。智能研判决定着落地查证的方式和效率,落地查证也反馈优化着智能研判。在智慧侦查中,落地查证与智能研判形成逻辑闭环和双向轮动。

(二)智慧侦查以充分发挥侦查智慧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数据及其智能应用无疑大大提高了侦查的指向性和准确性,但是,归根到底,侦查是一项以人为基准的工作,基于大量个体在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思维模式、直觉、感悟、方法技能等凝聚而成的人脑智慧,是智慧侦查不可或缺的知识资源。侦查智慧在形态上表現为职业思维、社会知识和行动知识,其作用是帮助侦查人员在实践中明确任务目标和选取有用信息、判断线索或信息的可靠性、迅速在多种行动方案中找到可用性强的方案、采取合理适度的措施固定线索或证据,同时,为人工智能的专家系统提供智识资源、为数学模型提供逻辑规则。

侦查职业思维包括以程序正义理念为核心的法治观念、注重团队合作的合成战意识、运用信息化手段高效破案的科技思维等;社会知识是产生于特定背景的知识,具有鲜明的个体性和情境性,其正确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具体的侦查情境,对于个别性特征突出的侦查活动而言至关重要;行动知识是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境中作出决策、完成任务或解决问题的技术性知识,表现为一系列试验、试错、方案的选择与优化、程序的遵循与权变等。技术性知识的根本特点是社会选择性和社会适应性,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一种观念和社会需求,在侦查这一技术性知识的社会化过程中发挥出渗透、型塑作用,经过长时间的践行凝聚成侦查智慧的有机组成部分,给予侦查职业共同体更强的知识动能。

(三)智慧侦查以创新司法方式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基于无罪推定观念、程序正义理念等法治精神,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以确实、充分和合法的证据认定犯罪;证据的收集活动要满足参与性、对等性、合理性和终结性等要求,以“看得见的正义”的方式化解社会风险。智慧侦查的行动逻辑与之相适应,具有鲜明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时代特征。

随着非接触式犯罪的泛滥和信息化侦查技术的应用,传统形式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不再是基本的或主要的证据,数据证据逐渐成为主要的证据形态,智慧侦查中大量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转化为取证技术的合法性审查,技术意义上的方法、程序与规范意义上的方法和程序日益交融,侦查取证方法也发生结构性改变;同时,在智慧侦查中,基于大数据自动生成和存储的特点,反映犯罪行为人(特别是高危人员)在实施犯罪前和实施犯罪后的活动轨迹、行为表现等信息被各种前端设备、传感器自动全程记录下来。这种全方位、动态化地反映各类社会活动,使侦查部门对风险行为的发展演变、表现形式进行全采样挖掘分析成为可能。一方面,侦查逻辑思维方式转变为相关性分析,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和研判产品通常不是法定形式的证据,侦查工作必须在研判、关联、挖掘环节就按照证据标准固定数据信息,才能实现数据的诉讼证明作用。这些思维方式和取证方式的转变由信息技术引起,也是以法治化方式实现总体国家安全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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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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