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视域下党的纪律建设规律性探索

2022-03-12 14:07王士龙
理论探索 2022年1期
关键词:党的建设

王士龙

〔摘要〕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武器,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顺应党在特定时期的形势任务和历史使命,同党和国家事业、党的建设大局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应当以系统逻辑和思维,将其放在党的事业、党的建设、纪律建设这样宏观、中观、微观三重视域下进行深入剖析,进一步明确党的事业宏观视域下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党的建设中观视域下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纪律建设微观视域下必须遵循的原则,从更高站位和更宽视野探究纪律建设的基本规律,从而提高纪律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更好地指导纪律建设实践发展,不断深化对党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

〔关键词〕党的事业,党的建设,纪律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2)01-0062-08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把“坚持自我革命”作为党的十大宝贵经验之一。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一直是党自我革命的重要武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摆上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越是长期执政,越要勇于自我革命。既然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利器”,就不能简单孤立地去认识它,而应当以系统逻辑和思维,将其放在党的事业、党的建设、纪律建设这样宏观、中观、微观三重视域下进行深入剖析,从更高站位和更宽视野探究纪律建设的内在规律性,从而更好地指导纪律建设实践发展,不断深化对党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

一、党的事业宏观视域下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

党的纪律建设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顺应党在特定时期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同党和国家事业、党的建设大局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好和纪律建设相关的一系列逻辑关系,探索宏观视域下纪律建设的基本规律,从而提高纪律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使纪律建设与党的领导、党的事业以及党的建设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为完成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党的纪律建设必须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深刻总结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历史经验作出的重大论断,对党的领导在党和人民事业中作用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是当代中国的最高政治准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所在。党的领导是全面领导。这种“全面”,既体现在党治国理政、领导国家事业的全部活动中,也体现在党的建设各领域各方面。从党的建设领域来看,要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纪律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党的领导强不强,关键取决于党的建设,而纪律建设则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纪律保障;党的领导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而纪律建设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对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纪律”〔1〕235。习近平也强调:“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2〕131这些论述都凸显了党的领导与党的纪律建设之间的密切关系。

一方面,纪律建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根本前提。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哪里有党的领导,哪里就要有党的监督和党的纪律约束,不存在任何“禁区”和“特区”。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立正确的纪律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作出符合党和国家事业需要的纪律建设决策和部署,保证纪律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各级党组织要全面履行纪律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纪律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建设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职责,履行好纪律建设监督责任,形成全党大抓纪律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纪律建设服务于党的领导,这是根本目的。严明纪律本身不是目的,加强纪律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衡量纪律建设的成效,根本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纪律建设全过程,体现在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各方面。特别是要把“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纪律要求和纪律建设的首要任务,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以铁的纪律保障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二)党的纪律建设必须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历史方位和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纪律建设比在封闭半封闭和计划经济条件下面临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维护、支持和保障改革开放,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提供纪律支撑。纪律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要保证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各项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落实,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坚决查处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钻政策制度空子,谋取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行为;坚决打击经济领域违纪违法,惩治腐败分子,为改革开放提供严格的纪律保障。同时,纪律建设还要与改革开放的精神相适应,特别要对新生事物和改革探索采取正确的态度,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善于从全局出发,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3〕。严格划分“失误、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线,让担当作为者轻装上阵,让违纪违法者受到惩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先天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以及市场失灵、市场缺损等特点,必然会增大权力的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风险。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会通过影响党的思想作风、政治生活和组织纪律,干扰党的路线方针的制定和执行,干扰党的正确领导的实现。比如,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容易诱发投机心理和个人主义,追求利益最大化,滋生拜金主义思想;等价交换原则有可能渗透到党内政治生活中,使党内政治关系商品化、市场化,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等等。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种种风险,必须要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思考、设计、规范党的纪律建设,使党的纪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基本特征相适应,能够及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规范和保证。具体来看,一是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改革措施和经济政策开展纪律监督,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保证改革和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严格执行纪律的关系,既不能把市场经济趋利性等特征引入党的纪律领域,导致纪律的庸俗化;又不能把严肃纪律与发展经济剥离甚至对立起来,产生“经济要发展、纪律要松绑”等错误论调。三是要把执纪审查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主要环节,重点查处经济领域的违纪行为。总之,就是要把党性原则和纪律要求贯彻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之中,保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党的先进性纯洁性〔4〕115-117。

(三)党的纪律建设必须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相协调

一个执政党要完成自己的执政使命,必须正确处理治党与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首次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5〕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都体现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完成着共同的使命,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党的纪律的基本要求。因此,党的纪律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通过发挥纪律建设在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中的特殊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纪律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曾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14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要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5〕。我们党是执政党,纪律建设不仅是管党治党的根本策略,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党的纪律建设,必须与全面依法治国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相一致,与法律的具体要求相衔接,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体现党执政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一是要发挥纪律建设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引领作用。通过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强化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形成全社会重视法治、推动法治的浓厚氛围。二是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对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又需要对党员进行规范的,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则;法律有了明确规定的,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党内纪律配套规范,提出更高的纪律要求,体现党的先进性;根据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调整、修改、完善相關纪律规定,保持纪律要求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三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律建设。把宪法和法律作为纪律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和依据,使纪律在与法律相衔接、相协调、相补充中充分发挥对党员的约束规范作用,保证依法执政、依法推进纪律建设。执行纪律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4〕118-120。

(四)党的纪律建设必须遵循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指导方针、主线、总体布局和根本目标,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应当遵循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十九大党章总纲关于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专门增加了第五条“坚持从严管党治党”,特别强调纪律建设,要求“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6〕。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就是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将“全面”和“从严”要求贯穿到纪律建设全过程。制定系统的纪律规范,为全党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划出行为底线和红线;广泛开展纪律教育,使党的纪律和规矩转化为党员、干部自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执行各项纪律,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硬约束,切实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即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住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点和关键,突出了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和纪律建设这个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建设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将纪律建设融入党的建设各方面各领域,既要有序推动自身“内循环”,也要围绕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做好“外循环”。从党的建设整体看,无论是哪方面建设,都与纪律建设密切相关,都需要纪律这条“红线”贯穿起来。纪律建设要更加发挥规则之治的作用,将分散在党的建设各方面、各领域的纪律和规则整合起来,不断健全完善纪律规范体系,实现对党的建设各方面的纪律化。用纪律这个“利器”讲政治、管思想、强组织、抓作风、建制度、反腐败,真正“走活党的建设这盘棋”,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从纪律建设的功能看,不仅要强调纪律的惩戒功能,更要突出其复合型、综合性功能,充分发挥正面导向、负面禁止、规范约束、事前预防、强制惩戒等多方面功能,既明确规定全党“必须做什么”,又通过禁止性规定列出“不能做什么”的负面清单,为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提供纪律保证。

二、党的建设中观视域下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

早在1939年,毛泽东就将党的建设称为“伟大的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又开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显然,党的建设是一项涵盖范围广、涉及领域宽的系统工程。从系统论角度来讲,党的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整体工程众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对于纪律建设的定位和考量,必须放在党的建设这个整体中进行分析和判断,才能更加准确深入地理解和把握纪律建设的规律。

从党的建设基本格局来看,无论是在革命时期形成和发展的思想、组织、作风“三大建设”,还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并于党的十七大正式确立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五大建设”,纪律建设一直没有作为专门的、独立的一个领域出现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党的纪律更多地是作为保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一种政治要求和工作作风。党的十九大创造性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第一次把纪律建设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共同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鲜明地揭示了党的建设内部要素的组合逻辑和时序发展,明确了彼此之间密切联系、互为补充的整体架构。纪律建设由过去作为党的生存要件和优良作风上升为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以相对完整的体系以及与党的其他建设密不可分的关系,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对党百年来纪律严明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实践创新和成功经验的提炼升华,更是适应新时代、面向新未来而作出的党的建设的重要战略安排。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纪律建设体现在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无论哪方面建设都与纪律建设密切相关,都需要纪律这条“红线”贯穿起来,用纪律这个“利器”讲政治、管思想、强组织、抓作风、建制度、反腐败。

(一)纪律建设与政治建设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将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时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明确“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的政治建设与纪律建设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政治建设对纪律建设起着决定作用。政治建设决定党的建设的方向和效果,也必然决定纪律建设的方向和效果,体现在纪律建设的各方面。比如,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为纪律建设明确正确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纪律建设提供根本实践路径;党内政治生态和政治文化建设为纪律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如果政治建设被忽视和弱化,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出现各种问题,那么纪律建设就会软化,党的纪律就难以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另一方面,纪律建设为政治建设提供坚强保证。政治纪律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事实上是党的政治建设的纪律化。政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都体现为具体的政治纪律,需要严格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来保证实施。政治纪律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全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言行,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的执行涉及政治领导、政治路线、政治信仰、政治生态等,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纪律建设与思想建设的关系

邓小平曾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7〕111,这深刻揭示了思想建设与纪律建设的密切关系。首先,思想建设是纪律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决定了党的纪律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党的纪律的内在本质是广大党员对党的指导思想、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的心理认同和自觉坚守。通过思想建设,唤醒党员主体意识,把纪律的外在约束力转化为内在自觉性,纪律建设才能固本。其次,思想建设与纪律建设内容上存在交叉。比如,党的纪律思想既是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律建设的理论基础;党性党规党纪教育既是思想教育的任务之一,也是纪律建设的重要方面。最后,纪律建设为思想建设提供强制约束力。党的理论建设、理想信念、宣传教育、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软引导”和自选动作,而是党的纪律的“硬约束”和规定动作。党员干部思想上出问题,本身就是违纪行为,更是导致违反各项纪律的思想根源。解决思想“滑坡”、精神“缺钙”问题,不能只靠自觉,更要靠纪律的强制约束和惩戒威慑。

(三)纪律建设与组织建设的关系

党的力量来自于组织,组织力量则来自纪律。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生俱来的特质,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核心内容。我们常说的“组织纪律性”,就反映了二者的紧密关系。一方面,组织建设为纪律建设提供组织基础。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是最根本的纪律规矩,是各项纪律的来源和基础。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则决定着纪律建设的内容、主体和对象。如果没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纪律管什么?谁来执行纪律?换言之,如果没有组织,纪律便无从存在。另一方面,纪律建设为调整组织关系、整合组织力量提供强制手段。纪律是任何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纪律规范,组织就会成为乌合之众,也就不能称其为组织。党内组织关系需要靠纪律来调整,组织纪律和有关工作纪律就是专门调整组织与组织、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党的组织力量也需要靠纪律来强化,通过严明纪律,把党员个体和各级组织凝聚成统一整体,增强组织聚合力;用纪律保障正确选人用人,激发组织内部活力;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及时惩处违纪党员,清除变质分子,保持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靠纪律保障党的决策和组织意图的贯彻实施,增强组织执行力。

(四)纪律建设与作风建设的关系

党的纪律和作风都是党性的外在表现,都关乎党的形象和权威。在党的建设过程中,正风和肃纪始终是相伴相随、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肃纪是为了正风,正风才能更好地肃纪。一方面,党的优良作风为纪律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和条件。党的作风好,党内风清气正,纪律就能得到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违反纪律就会被全党所不容。相反,当作风不正、歪风邪气盛行时,就会出现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腐败多发等现象。另一方面,纪律建设为作风建设“保驾护航”。纪律建设将党的优良作风纪律化,把堅持和弘扬好作风作为硬性的纪律要求确定下来,体现在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中。作风建设主要聚焦正面倡导,即如何塑造优良作风;纪律建设则通过纪律教育、纪律处分等方式治理党内不良作风问题,用纪律惩处破坏党的作风的行为。比如,中央八项规定的内容是作风要求,而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则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就反映了纪律对于作风建设的保证作用。

(五)纪律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关系

纪律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价值目标、基本范畴、基本要求等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二者之间是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同向同步的。首先,党内法规制度是纪律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来源。党的纪律来源于党内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都是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法规制度也是党的纪律的外在表现形式,纪律需要靠各类具体的法规制度呈现出来。当然,制度和纪律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纪律的范畴比制度更广,有些纪律是不成文的,并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来体现。其次,制度建设为纪律建设提供“运行轨道”。纪律建设的正常运行,需要大量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来保障。比如,纪律建设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纪律教育制度化,纪律执行程序和规则,纪律检查工作制度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建设等,都需要靠制度来规范和保障运行。最后,纪律建设为制度建设提供保障。纪律建设必然加大对党内法规制度的需求,从而倒逼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增强制度供给能力。同时,通过纪律教育,可以增强全党制度规矩意识,自觉按制度办事用权;通过纪律惩戒,用严明的纪律保障制度执行,可以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纪律建设与反腐败的关系

党的纪律是党员干部的“防腐药”和“清洁剂”。纪律严明,就能有效防范和遏制腐败;纪律松弛,则会纵容和助长腐败泛滥。任何腐败都不是一天形成的,背后反映的是纪律问题,腐败必先违纪。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党内在纪律和反腐败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忽视了纪律的日常作用,造成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腐败分子”现象,好干部与腐败之间缺少了纪律约束。党的十八大后,党大力加强纪律建设,实现了纪律建设与反腐败的有机融合,为反腐败提供了治本之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纪律建设的重要原则。通过严格执行纪律,形成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形成不敢腐的震慑;通过构建完备的纪律规范体系和严格的纪律监督体系,用纪律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行为,发挥纪律“治未病”的作用,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滑向腐败深渊,扎牢不能腐的笼子;通过纪律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形成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按纪律规矩办事的纪律文化,使党员干部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动机,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三、纪律建设微观视域下必须遵循的原则

党的纪律建设实质上是党的纪律各相关要素有机组合形成的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的完整体系,包括纪律制定、纪律宣传教育、纪律执行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建设、党内纪律文化建设等多项内容。这些具体要素和环节共同构成党的纪律建设闭环系统,形成纪律建设理论与实践的逻辑框架和体系。那么,在纪律建设运行过程中,各要素之间就不可能相互独立、各自为政,必然遵循着特定的规律和原则。也就是说,这些原则贯穿纪律建设体系各方面和全过程,无论是纪律建设的哪个环节,都必须体现和遵循这些基本规律和原则。

(一)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贯方针,是总结管党治党历史实践得出的重要经验,也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原则。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最早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8〕827-828。1945年,党的七大将这一方针写入党章。1982年,十二大党章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增加党的纪律一章,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作为纪律建设的原则确定下来。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和体现这一方针,做到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真正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既惩罚犯错误的同志、又教育广大党员的目的。

一方面,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方面不能有丝毫动摇,面对是非曲直问题不允许有任何含糊。执纪工作中,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犯错误同志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对轻微的失误或者已经作过处理的问题抓住不放。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纪律规定,施以纪律惩戒。在决定具体处分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严要严的适度,宽要宽的恰当,使执纪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坚持精准化,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真正做到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9〕67-68。

另一方面,要注重教育挽救,帮助犯错误同志及时改错纠错。习近平指出:“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10〕严明纪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治,而是为了“治病救人”。对于犯错误的同志不能“一棍子打死”或“置之死地而后快”,而是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引导犯错误同志更好地改正错误,使他们真心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坚决拔“烂树”,也要着力救治“病树”,保护好“森林”的生态健康。对于犯错误的同志,应根据每个人错误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因人施策,帮助他们认识违纪的原因和危害,指出改正的方向。必须认清,处分本身不是目的,并不是处分的人越多越好,给予的处分越重越好,而是要通过对违纪行为人的恰当处理,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

(二)把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作为根本标尺和要求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是执行党的纪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十九大党章首次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原则写入党章,彰显了我们党从严管党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坚定决心和意志。把纪律挺在前面,不仅要有系统完備的纪律规范体系,而且要有坚持原则、不打折扣的纪律执行。习近平反复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11〕69-90实践证明,严明纪律没有任何捷径和绝招,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只有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才能使党的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发挥治本功效。

执纪必严,是指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执行党的纪律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明,让铁纪发力、禁令生威。“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也是纪律建设的关键。一方面,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把严的标准、严的举措贯穿于纪律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纪律严格是无条件的,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要强化纪律的硬约束,对于党内各种违纪行为和违纪现象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始终保持纪律戒尺的刚性和全面从严的常态,使党员、干部习惯在从严监督管理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坚持严到实处、严到细处、严到份儿上,做到纪律制定更严、纪律执行更严、纪律监督更严、追究问责更严,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从严”不是简单“从重”,严格执纪不是“惩办主义”,必须忠于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纪。监督检查必须深入实际,线索处置必须客观公正,纪律审查必须重事实重证据,定性量纪必须准确恰当。

违纪必究,就是对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依规依纪予以追究和惩处。党的纪律面前没有例外。党章明确规定:“加强组织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遵守纪律必须平等。所有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党的纪律约束,无论级别多高、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12〕。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对党内任何组织、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约束力,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和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另一方面,执行纪律也必须平等。党内任何组织、任何人违反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不能用组织处理、法律制裁或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替代纪律处分。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执纪,不能因行为人职务、资历、地位以及所在地区、行业、部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更不能以个人好恶选择性执纪〔9〕65。只有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公正、严肃、“零容忍”的态度执行纪律,才能有效防止党内出现无视纪律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用“显规则”取代“潜规则”,真正树立起纪律的权威。

(三)把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为基本路径和方式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党的十九大将这一经验正式写进党章,作为纪律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深化了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实践表明,腐败分子不是天生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过到大错的过程,往往是先从苗头性问题演变为轻微违纪,再转变为严重违纪,最后沦落为违法犯罪。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经常防微杜渐,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错酿成大祸,防止“苍蝇”变成“老虎”。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核心是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内在要求,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具体路径。“四种形态”从细微问题入手发挥纪律作用,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设置层层防线,实现关口前移,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的理念。特别是前两种形态体现得更为明显。“第一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侧重于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抓常、抓细、抓长,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对犯错误的同志及时拉一把,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就是要正确把握“大多数”,严肃日常监督执纪,及时处置违纪党员干部,最大限度遏制违纪增量,让游走于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及时悬崖勒马。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关键是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实践好“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关键在于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教育、管理、监督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在纪律建设中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仅需要纪委在监督执纪方面积极作为,更需要各级党组织在管党治党中主动担当尽责。各级党组织要把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日常监督管理全过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批评教育,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扭转“执纪就是办案”“等出了事再处理”等错误观念,主动将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从“抓少数”转变为“管多数”、“被动查”转变为“主动防”,既要用好用准立案审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更要用活用足谈心提醒、谈话诫勉、函询了结等方式,全面发挥纪律的治本功能。

(四)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作为重要理念和规则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重要理念创新,也是纪律建设的核心理念和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黨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13〕36,习近平明确强调“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11〕65,鲜明廓清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前提是纪法分开。国法是全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二者在制定主体、适用对象、具体内容、运作机制、惩戒措施等方面都不相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实现纪法分开,是政党治理的内在要求,绝不意味着把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而是要实现党纪与国法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配套、有机衔接,从而回归纪律建设的“原教旨”,避免执纪与执法重复交叉,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合力。

纪严于法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党章规定了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的执政地位。党员是肩负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让渡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思想上讲奉献、行动上讲纪律。党员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公民,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就可以了,党员不仅要守法,还要遵守党纪,党员领导干部则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就会降低对党员的要求,既无法保证从严治党,又无从体现党的先进性。这就要求必须以严明的纪律要求约束全体党员,对党员提出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使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和党规党纪,切实发挥表率作用,永葆党的先锋队性质。

纪在法前必须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党内出现了一些错误认识和现象,存在纪法混淆、法在纪前的错误倾向,把法律作为党内行为的“底线”和“尺子”,把违纪当作“小节”,只重视查办违法犯罪的大案要案,忽视对党员干部日常违纪行为的监督处理,执纪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纪检机关成了党内的“公检法”,出现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然而,从党员干部腐败案件来看,党员“违法”无不始于“破纪”,法律底线被践踏,往往是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结果。党员如果守住了纪律底线,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深渊。因此,坚持纪在法前,就是要在国法这一“底线”之前先树起党纪“防火墙”,让纪律成为党员干部成长的“安全带”和“护身符”,避免党员从违纪走向违法。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一切冲着纪律去,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运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依规依纪处理违纪行为,防止越陷越深,真正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3〕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8-05-21(01).

〔4〕本书编写组.党的纪律建设15讲〔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6〕中国共产党章程〔N〕.人民日报,2017-10-29(01).

〔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

〔10〕習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03(02).

〔11〕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

〔12〕赵淑梅.党的纪律建设:内涵、原则与思路〔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02):108-112.

〔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 陈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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