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新媒体平台的作用、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

2022-03-13 08:22郭嘉辉
新闻爱好者 2022年12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民法治

□郭嘉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内涵丰富, 政府信息公开被视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随着数字技术在各个领域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促使信息传播途径发生嬗变,在自媒体、融媒体等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同时, 传统媒体也在依靠互联网的力量探索其转型之路, 政府信息公开的数字化转型显得尤为重要。 在“万物皆媒”的5G 时代,新媒体平台将逐渐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在传媒法治的要求下, 新媒体平台如何依法有效发挥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积极作用,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是新媒体平台长期发展的重要命题。 因此,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中新媒体平台规制的学理研究, 助推新媒体平台依法蓬勃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新媒体平台的作用

(一)制度功能: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新媒体平台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广泛应用有利于提升法治政府数字化水平, 进而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2021 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中明确提出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信息开放共享,将涉及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有序公开, 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我国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公开途径,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法治政府数字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依法获取且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将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公开。 以“两微一端”为代表的政务新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 数据共享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 利用政务新媒体等新媒体平台的优势服务于政府信息公开将是政府数字化水平提升的重要路径。 因此,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多样态、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要求,也有利于提升法治政府数字化管理水平, 进而助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二)实践供给:新媒体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指在对外开放共享的所有政府信息数据中, 通过某种途径开放共享的政府信息数量和范围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并且作为政府数据资源发布共享的重要方式。 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传媒领域的背景下, 通过新媒体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主渠道。 相较于传统媒体的公开方式, 以政务新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在助力政府信息公开中拥有更大的技术优势和传播优势。新媒体平台信息公开的时间快、范围广和成本低是其本身的独特优势, 传统媒体很难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和超越。 因此,就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需求而言,新媒体平台将逐渐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三)权利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传媒监督权

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发挥传媒监督权的重要形式。 知情权是法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为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且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法律制度。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促使现代网络社会的形成,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得到极大扩展。 微信、微博和抖音等新媒体平台迅速成为公民在网络社会获取信息的重要载体, 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其中开通官方账号,成为向公众公开信息和传达资讯的重要媒介。因为新媒体的巨大流量效应, 行政机关等官方机构也在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使得公众可以拥有更多的渠道和更方便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进而保障公众知情权。 监督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运行的金钥匙, 传媒监督权是传媒行业发挥行业监督作用的一项权利。 通过传媒监督获得社会广泛的关注,得到法律救济[2],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案件不断涌现。 尤其是新媒体平台的出现,公民可以随时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微博问政”“答记者问” 等新型传媒监督方式的出现促使传媒监督权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行使。[3]热点法治事件的发生往往都是以短视频、 微博热搜等方式从新媒体平台开始,进而引起官方媒体的关注。 新媒体平台逐渐取代传统媒体走向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中心舞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传媒监督社会职责。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新媒体平台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传媒监督权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政府数字化建设进程中,新媒体平台的权利保障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新媒体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分为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新媒体无论突破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范围还是空间范围边界都可能使其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明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需要受到公开时间和空间范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政府主动信息公开的时间范围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如果通过新媒体平台对外公示的,应当确保公示信息能被公众随时查知。 在空间范围方面,因为是政府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可以遵循传媒法治的要求自由进行传播。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新媒体平台可能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主要方面。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 由于数字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社会的融合发展催生了自媒体等新业态的传媒方式, 并且贴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申请人在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之后极有可能以朋友圈、 微博和短视频等自媒体的形式在网络上予以公开。 在时间范围方面,因为互联网具有记忆属性, 在经过法定的公开公示期限后为避免不必要的政府信息被非法利用可以在互联网上删除。新媒体平台拥有较大的用户量和巨大的流量, 对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面有效去除具有一定的技术困难。 因此,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新媒体平台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都有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法律风险。

(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被遗忘权

新媒体平台对政府公开信息的过度传播将可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并且侵害公民被遗忘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库已然成形。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收集、制作和储存大量涉及公民个人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中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4]当行政机关在通过新媒体平台等传媒机构对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时,自媒体、融媒体等新媒体大量的转载可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二次伤害。 针对信息公开实践的考察, 往往二次伤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冲击已经远远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当行为, 并且二次伤害往往程度重、范围广、时间长。 为此,我国已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回应和加强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同时,《民法典》针对网络侵权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新媒体平台具有及时防止信息扩散的补救义务。 由于新媒体平台对自媒体用户信息流动监管的难度较大, 所以很难尽到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 新媒体平台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既有行政责任也有民事责任,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泄露不必要的公民个人信息。 遗忘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功能,“被遗忘” 的权利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大爆炸所逐渐兴起的一项权利。 公民是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 新媒体平台是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 公民有权利使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互联网“遗忘”, 信息服务的传播者即新媒体平台有义务尊重公民的个人意愿帮助其“遗忘”在互联网上存储的个人信息。 新媒体平台既是信息传播权的权利主体,同时又是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 信息传播权和被遗忘权具有内在冲突, 新媒体平台应当极力调和权利的冲突,以实现二者之间的逻辑自洽,避免自身处于侵害公民被遗忘权的不利处境之中。

(三)损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公信力

法治政府建设明确要求加快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这是行政机关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不仅关乎法治政府建设, 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行政机关在新媒体平台开通官方账号,通过新媒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屡见不鲜。 政府信息公开有别于个人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具有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公权力属性。 新媒体平台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逐渐成为行政机关和公民信息互通的重要通道, 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公益职能。 数次正义彰显也难以消除一次公信力的破坏,公信力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 新媒体平台对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更加审慎, 如果出现传播不实、泄露公共信息和违法传播虚假信息,就会极大地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众形象,影响政府公信力。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新媒体平台的规制路径

(一)推进传媒法律体系化建设

完成以一部“传媒法”为核心,以多部行政法规为主体, 以若干专门部门规章为配套的传媒法体系建构。 法律体系化建设是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的必然进路, 并且是对立法者运用立法技术和调动立法资源的考验。 立法技术不断成熟和立法资源不断丰富为传媒领域法律体系化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目前关于传媒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呈现碎片化现象,大量法律规范散落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在法律层面,传媒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之中。 在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层面,传媒相关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存在于国家网信办、 新闻出版署和广电总局发布的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组合的规范群之中。 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加强传媒法律规范之间的系统性与协调性, 应当将现行实定法中关于传媒领域相关立法以“提取公因式”的形式予以整合和调配,制定传媒领域的基本法即“传媒法”。 在“传媒法”中应当对传媒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规定,例如明确传媒法治原则等。 在行政法规中, 将传媒基本法中的具体法律制度予以细化。 在专门部门规章中,对现实中突出的传媒治理问题进行专门规制。

(二)健全新媒体平台合规制度

健全新媒体平台合规制度是发挥其政府信息公开作用的新要求, 也是新媒体平台实现现代化企业运营的新目标。 新媒体平台应当从专业人员配置、平台信息预审和制定合规计划等方面展开。 在专业人员配置方面,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其中应包含律师、合规师等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才。 在平台信息预审方面,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大内容合法性审核力度, 保障政府公开信息准确无误地在新媒体中流转。 在企业合规计划中,应当着重完善补救措施。 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初步阶段,在新媒体平台被当事人告知的第一时间,新媒体应当启动补救措施。 在最短的时间内以屏蔽、删除等方式阻断信息的传播,避免侵害的进一步扩大。

(三)优化传媒行业协会监督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与传媒行业协会互联会议,发挥传媒行业协会内部监督机制。 以传统媒体为主的传媒行业协会应当向新媒体倾斜, 广泛容纳新媒体力量加入协会。 在传媒协会中成立传媒协会政府信息公开专业委员会, 以加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作用的各媒体之间的监督与交流。 专委会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立定期互联会议或者交流座谈会,对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建议与意见在行业内及时达成共识。由于各媒体处于信息流通的一线,因此更容易更快速发现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问题。通过行业协会专委会的形式进行行业协会内部监督是最便捷的监督机制。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专委会以行业自律的内部监督模式进行自我约束,符合现代传媒发展方向和传媒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四、结语

新媒体作为传媒领域的新生事物正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开放包容的社会治理催生新事物的出现,并且不断地丰富现实社会生活。 严格的监管会阻碍新媒体平台的发展, 过于宽松的放任式监管会给新媒体平台滋生乱象带来可乘之机。 新媒体平台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路径和方式,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 促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也会促进新媒体行业的整体发展。 面对新媒体平台,我们应当以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予以对待, 进一步加强传媒法律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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