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丛报》报道与“林维喜案”中的领事裁判权问题

2022-03-13 08:22常昌盛谢庆立
新闻爱好者 2022年12期
关键词:英国

□常昌盛 谢庆立

1839 年7 月7 日,在香港九龙附近的锚地,一群英国水手不顾禁令集结上岸,与附近村民爆发冲突,将村民林维喜打死,史称“林维喜案”。 为追查凶手,林则徐命令负责管理英人的商务监督义律交出凶犯。 义律(Charles Elliot)不但窝藏凶犯,还设立法庭自行审讯,企图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 “林维喜案”标志着中英斗争进入白热化, 也是英国单方面在华确立治外法权的前奏。 《中国丛报》在报道“林维喜案”时,通过新闻取向的选择和新闻策划,达到制造假象和转移矛盾的目的,显示出强大的舆论操纵能力。

一、《中国丛报》围绕“林维喜案”的报道特点

(一)遮蔽新闻事实

1839 年7 月《中国丛报》刊发一则简讯:“7 日,香港发生一起斗殴, 一位名叫林维喜的本地人命丧其中。 ”[1]一个月后,《中国丛报》刊登长文《香港的斗殴》,详细记述义律审判嫌犯的全过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逮捕令样式也附列其中, 却没有披露案件的任何细节。 《中国丛报》认为义律在处理“林维喜案”时有理有据,完全符合英国司法程序,表明了它在此事中的对华立场,即应在华设置刑事和海事法庭,根据英国法律审判英国罪犯。 事实上,《中国丛报》故意回避新闻事实。 当林则徐得知有外国水手殴伤华民时,亲“赴抚署会商委员验讯命案、缉拿凶夷事”。[2]另一边,义律正为林则徐的交凶令犯愁,他给英商写信抱怨:“他们曾经如此不妥当地获准登岸, 就我迄今已查明的情况来说,‘卡纳蒂克’号和‘曼格洛尔’号是停泊在那个位置上仅有的两艘英国船只。 ”[3]这说明义律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但他并没有将嫌犯交与广东当局,而是找到死者家属进行利诱,以一千五百元换取家属谅解。 “父亲维喜,被夷人身挨失足跌地,撞石毙命,此安于天命,不关夷人之事。”[4]正因如此,义律就以“尚未查出实情,而断不轻视之”为由,拒绝交出英国水手。 《中国丛报》不仅遮蔽了以上这些“新闻事实”,甚至还表明同中国作斗争的决心。 “中国官衙不承认任何外国当局或证人,仍然坚持排外观念,这种观念可能现在就要在这里进行最后的斗争了”。《中国丛报》将一起司法争端归咎于中国人的排外观念,并通过混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概念,掩盖义律庇匿嫌犯和侵犯主权的事实。

(二)炮制假新闻

为使义律交出凶手, 林则徐下令切断英人在澳门的生活补给,于是义律率领所有侨民离开澳门。 撤离当天《中国丛报》报道了一则海盗袭击外国商船的新闻:“24 日早六点,纵帆船‘黑笑话’号离开澳门,船上有七名印度水手和一名乘客。 由于潮水逆流,下午六点船只在大屿山南端处泊驻。 大约晚上十点,有五六艘挤满人的大艇靠过来, 随即屠杀船员并掠夺船上财物,有幸存者跳下船,当这些恶徒离开时,船上有散落的官刀一把和官帽一顶。 ”《中国丛报》还附有幸存者的证词和验伤报告, 受害者表示自己的左脸被划了一刀,手臂有三处被砍伤,其中一个匪徒看到他手上的戒指,想把手指切掉,但他选择摘下戒指交给了匪徒。[5]负责调查的中国官员否认了这项说辞。当义律向附近海域的中国官员报告这起抢劫案件时, 负责人王应凤获悉后立即随同义律前往大屿山附近查办。 然而查阅报告的情节,失事商人、水手都全无姓名。 义律声称7 名水手已跳水而逃,但途经事发地的英船只把被割耳的一人带回,也不送官验伤。随后新安知县梁星源和参将赖恩爵再次前往九龙洋面查看,多次要求义律提供事主姓名,送受伤水手验伤和指认事故地点。 而义律坚持说水手伤已愈合,既不公开事主姓名也不验勘现场。 因此中方认为义律“因林维喜案内,抗不交凶,理屈势穷,为此谎帖抵卸”。[6]义律的说辞与广州当局的调查结果无法相互印证,其表现的行为也不合逻辑。 《中国丛报》在事后并没有兑现承诺公布事实真相, 也没有纠正此前涉案新闻报道的失实之处。 其目的非常明确:除了使广州当局动恻隐之心, 以致格外施恩收回驱逐成命之外,更想利用遭受驱逐和“杀人越货”的两场遭遇来凸显英人所受的苦难,调动公众愤懑的情绪,进而引出领事裁判权的话题。

二、制造假象,推卸责任

(一)构建“受害者”形象

为让义律交出凶手,广东当局下令撤除英人雇佣澳门华工,切断生活接济,向葡萄牙驻澳总督施压,防止其为英人提供支援。 8 月23 日,义律带领英国侨民从澳门撤离。《中国丛报》在报道时评论道,“我们不忍心预测这难忘的事件会产生什么后果,但愿西方国家及时的友好干预能阻止这类事件发生”。[7]另一面,《中国丛报》 刊登了一则极具煽动性的官府告示,号召沿海人民武装起来,并教唆他们驱逐、逮捕、羁押甚至炮击试图登岸的英国人。 一同刊登的还有全体英商写给外交大臣的请愿书, 痛诉中国政府因一桩无头公案而迁怒于众商,致使如此流离失所,恳求英国政府出兵保护。 驶出澳门后,英国船舰寄泊于香港的尖沙嘴洋面。 为了让读者真切感受到加之于身的压迫,了解“前方大撤退”的进程,《中国丛报》的新闻稿内容充斥着“病人”“婴孩”“产妇”“尽绝口食”等字眼。 屋漏偏逢连阴雨,当英人沿海岸寻找淡水时,竟发现泉水旁立有“此水已下毒药,食之烂肠”的警示牌。 从遭受驱逐到“大屿洋面被盗”,再到“泉水投毒”事件,这种环环相扣的故事情节,不仅牵动着读者的神经,更是予人口实。 义律愤怒道:“吾远人何肯丢开械,甘心困坐受人之饿杀毒死乎? ”[8]从这些报道来看,《中国丛报》的编辑擅长从事件脉络来叙述故事,重点报道和详细描写英人遭遇的“后果”,但有意隐藏新闻事件的“前因”,导致新闻报道“重整体而轻个体”,结果偏离真实。 很明显,这种叙事手法容易使读者片面地理解中国,误以为英国人就是此案的“受害者”。

(二)将责任归咎于中国

1840 年1 月主编裨治文在文章《新年》 中总结道:“暴利、激愤和价值观被卷入其中,与社会的深层和坚实的基础紧密交织在一起,使两个巨大的帝国产生碰撞。 ”[9]在裨治文看来,中英冲突的根源在于中国“一刀切”的禁烟条例。他认为禁烟条例虽然严厉但是没有效果,几乎破坏了中国的所有对外贸易,甚至还有可能把各国卷入战争中。 在《中国丛报》看来,中国不仅是麻烦制造者,而且在西方国家面前简直不自量力,倘若战争的风暴一旦掀起,势必会改变中国对西方国家的看法。 在《中英关系破裂》一文中,作者把中英之间的冲突泛化为基督自由文明与东方专制文化的对抗,将违抗中国定例章程及侵犯主权的行为歌颂成一种反抗压迫,争取自由与解放的精神。 对于当前中英关系的完全破裂,作者指出该问题的本质:“英国或基督教国家与中国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政府傲慢地在西方国家面前表现出的优越感和他的至尊地位。”[10]在确定新闻材料的选取和叙事角度后,《中国丛报》的立意才逐渐显露出来,从司法问题中跳脱出来,上升到国际关系层面。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丛报》探讨中英关系问题时,完全将责任推卸到中国身上。

三、寻求在华领事裁判权

(一)领事裁判权的历史依据

作为域外司法管辖权的一种形式,领事裁判权根植于中世纪的欧亚交往史中。在欧洲各国与奥斯曼帝国进行国际交往时,东西方的习俗、宗教和法律十分迥异。 帝国君主将豁免权赐予欧洲侨民,将他们置于本国领事的保护之下。 直到启蒙运动时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等人形成了这样一种信念:欧洲人有权免受东方暴君用以奴役欧洲各国臣民之野蛮法律的管辖。[11]于是,保护英国侨民免受中国政府的暴政和酷刑, 成为义律进行非法审判的正当理由。 此外,《中国丛报》还引证了一位英国法官有关东西方国家交往的论述,“这些习俗和法律的极端差异绝不可能被用来掩盖犯罪的有罪不罚现象, 因此,在所有与他们保持着一般性交往的东方国家,都有必要为外国人建立单独的司法管辖”。[12]通过诉诸权威,《中国丛报》为领事裁判权的必要性找到了法理依据。

1833 年英国颁布枢密院令, 以容许驻华商务监督拥有设置刑事和海事法庭的权利。[13]有了政府背书, 义律在华设置刑事和海事法庭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面对清廷的交凶令,义律提出条件,“倘蒙大皇帝恩准,英吉利人同如内地闾阎之民,一经亲诣部院衙门越诉,亲得在京控报进奏,方可善妥无疑”。[14]这足以说明义律在“林维喜案”背后的政治考量,把移交凶手当作换取领事裁判权的筹码, 以缓解他在广州所面临的尴尬处境。 虽然英国承认商务监督具有民事管辖权,但义律迟迟未拿到有关此事项的授权函,这就导致他的权威得不到英国侨民和广东当局的承认。 这导致他面对英商群体里暗藏危险的混乱局面,往往束手无策。

(二)提供领事保护的具体方案

《中国丛报》 对外国领事无法行使权力表示担忧,认为应该等待时机提升领事的地位,并在完全平等和慷慨互惠的广泛基础上确保其权力。 针对领事保护的问题,《中国丛报》 提出当前领事保护的三种形式:一是文明国家在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将其公民置于对方的国内法律之下,没有任何保留(如美国与欧洲国家)。 二是对于那些半开化的国家(如奥斯曼帝国),将其境内的外国臣民置于所驻国外交大臣及其领事的司法管辖之下 (如奥斯曼帝国与俄罗斯)。三是未经审判,将外国人完全移交给中国的官员,由其单独行使司法权。[15]《中国丛报》认为所有西方国家在为其侨民提供安全保障时更倾向于第二种形式,“由于葡萄牙人长期以来被允许在澳门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法律, 因此将特权扩展到其他外国人的方式似乎没有不可克服的困难。 在任何情况下,与那些平等对待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全面外交关系相比,(这种) 让步要容易得多——而且只有这种关系才能促使西方政府让他们的公民接受这个帝国法律的彻底执行”。[16]因为“林维喜案”诱发的英国侨民大撤退导致“无辜的男人和女人们在交凶令前四分五裂,四处逃窜, 让娇弱的女性和无助的孩子去为一起醉酒杀人的残酷暴行赎罪”。[17]

《中国丛报》 坚决反对将凶手移交中国政府,“如果有罪的人不能因自己的罪行而受到中国法律的威慑或惩罚,他可以通过他自己国家的劳役与惩罚以获得处置,他不需要被限制,也不需连累他未犯罪的亲属再让他承受第二次痛苦”。[18]这些论调只为强调,在中国设置具有独立司法职能的领事机构很有必要。中国官员多次要求义律交出凶手,但义律从未执行。 最后道光皇帝下令 “其殴毙华民凶犯, 亦不值令其交出”,[19]这起命案所导致的索凶交涉才告一段落。虽然中国政府自愿放弃追究凶徒的权力,但是由审判凶徒而引起干涉中国司法自主权的问题还是余波未了。英国政府极力希望在华设立法庭,目的就是为了夺取在不平等条约下才获得承认的领事裁判权。[20]

四、结论

《中国丛报》对“林维喜案”的密切关注和追踪报道,不仅凸显了该报对“领事裁判权”这一话题的兴趣,还代表着《中国丛报》为构建英美利益共同体而进行的一次尝试。《中国丛报》有意歪曲中国政府在域外司法问题上的立场,制造有利于英国的舆论环境。

《中国丛报》在报道“林维喜案”时,就其报道特点而言,不仅避重就轻,刻意淡化中国维护司法主权的底线,还炮制假新闻,为调动读者的情绪做准备。在整个新闻的议程中, 主编裨治文运用故事化的技巧,将英人描述为遭受迫害驱逐的“受难者”,模糊中英冲突的历史背景。这种“独特视角”的新闻观察有助于转移读者的注意力,将英人的悲惨境遇转化为西方读者的情绪触媒。 《中国丛报》 在进一步控制舆论走向的同时,最终把话题引入领事裁判权的讨论中。 经过一系列的历史性追溯,法律权威的解读和政府背书,《中国丛报》为领事裁判权的正当性提供了历史依据和法理支撑,最终为领事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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