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校协同”的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共用机制研究

2022-03-18 09:46廉依婷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共用机制院校

■廉依婷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江苏 无锡 214028)

高职教育的发展应当与时代背景紧密契合,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十四五”时期,我国以高质量教育体系作为建设目标,对人力资源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高职院校必须从强化自身适应性入手,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自身服务区域发展的能力。而高层次人才通常具备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较为突出的实践与工作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与创新能力。因此,他们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高职院校提质培优的智力支撑与强大助力。

高职院校是培养区域所需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依托,也是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但高职院校相较本科院校、行业企业而言,在高层次人才吸引力方面相对较弱。因此,借助人才区域性聚集优势,通过合理有效的机制,在政府引导下,调动区域内各方力量,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高层次人才资源的高效整合,不仅能有效支撑高职院校人才队伍的高质量发展,更能有效推动教育与产业端在人才、机制、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深度融合,反哺区域综合实力的提升。

一、基于“区校协同”的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基于“区校协同”的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一个集过程性与系统性于一身的复杂工程,涉及引进、使用、管理、考评等多个环节,包含人才、学校、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等众多参与主体。系统功能发挥的好坏,除了取决于各主体的自身机能外,更取决于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各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它们会产生关联性效应,并最终对人才队伍建设产生直观影响。因此,就需要在队伍建设过程中引入机制来进行规范,保障运行的有序性。所谓机制,一般是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其建立主要有赖于体制与制度[1]。

在“区校协同”推进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引进是基础,使用是目的,管理是抓手,考评是保障。而不管是人才共用机制,还是人才共引、共管、共培、共评机制,都应当契合高职院校办学定位以及所在区域现实情况,通过构建合理的规范体制、出台有效的细化制度,来协调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的同时,使高层次人才发挥最大效用。

二、高职院校在高层次人才共用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国家为了提升劳动力职业技能、缓解就业压力,大力推动职教发展,高职院校持续扩招。与此同时,随着高职本科的发展,高职院校办学层次逐步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也变得愈发迫切。

然而,高层次人才资源有限,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引入不易。而且,由于自身类型、层次等客观原因,高职院校的高层次人才一般指向“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技能大师”等,而对于顶尖型人才、行业领军型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等高级别人才则很难进行引进。这就需要通过区域人才共用来弥补缺位,化解当下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供需矛盾。但是通过实践调研发现,我国高职院校在寻求高层次人才的共用方面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且这些问题与相关机制的不健全有着密切关系。

一是宣传引导机制不到位。行业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由于缺乏政府引导,又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经济效益,他们在人才共享方面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而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兄弟院校、社区学院、科研院所之间,同样也因为缺乏宣传引导与沟通桥梁,使得人才共用常常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或浮于表面。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当前高职院校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共用主要还是采取熟人推荐的方式。而区域内其他学校、行业企业、高层次人才本身,即使有意与高职院校建立人才共用关系,也往往因为信息不畅而无法及时寻求到满意的合作。

三是政策经费支持不充分。高职院校,特别是公办高职受自身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约束,自主性相对不足,在政府相关政策、经费支持欠缺的情况下,往往在高层次人才的交流共享方面也就缺乏能动力,畏首畏尾。当然,对于区域内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同样会因为政策经费问题,而在高层次人才共用中裹足不前。

四是选拔聘任机制不健全。很多高职院校都未就高层次人才共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选聘机制。有的学校缺乏规划,盲目寻求人才共用,引进的人才与学校专业需求、发展需要匹配度不高;有的则因聘任方式不灵活,共用合作缺乏深度与广度;还有的因聘任程序不规范,给后续人才使用埋下各种纠纷隐患。

五是细化保障机制不完善。事实上,高层次人才在共用中,由于双重隶属、双重岗位、双重身份,在人才产权分配、薪酬待遇核算、工作软硬件保障等方面很容易出现问题与争议,这也是有些行业企业不愿与高职院校进行人才共用的一方面原因。同时,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也使得高层次人才的正当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从而影响其兼职积极性。

三、“区校协同”建设完善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共用机制

人才的流动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2]。运用创新思维探索合理的人才共享机制,使区域内拥有不同职业背景的高层次人才能进行有序健康的流动与协作,最大程度挖掘人才效益,是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区域内高层次人才的共用,能有效实现知识与技能的互补互促,博采众长,推动师资队伍健康发展,助力高职院校“双高”建设,提升校企合作水平,“黏合”区校一体化发展。但是,高层次人才有效共用的实现,单靠高职院校是不够的,更需要区域内政、校、行、企各方互相协同,通过深化机制建设与改革,从供给侧层面提供有力保障。

(一)提升宣传引导机制

政府承担着推动区域发展变革的主导角色,担当着顶层谋划的责任。基于高层次人才共享对区域发展的积极影响,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发挥纽带与桥梁作用,构建良好的人才共用外部环境。

首先,要通过多种途径、媒体的宣传,促进校企各方树立人才共享战略思维与人才红利双赢理念,并努力架构双方利益交集,建立产教融合型高层次人才机制以及产业与教育循环回馈机制。重视引导行业企业树立长远发展意识,使其明晰通过与高职院校进行高层次人才共用,不仅能充分利用职教人才资源,助力自身科技创新发展赢得经济效益,更能通过合作更好地培养出自身所需的职业技能型人才,服务纵深发展,塑造品牌形象。其次,可通过刚性政策推动高层次人才共用,适度地将人才共用作为学校师资建设、校企合作等工作的评价指标,作为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服务地方发展的考核指标。同时,以表彰、嘉奖等柔性政策对参与或推动高层次人才共用的个人、团体、企业、社会组织等加以激励。最后,政府应充当起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共用工作的战略伙伴,建立跨界联动机制,打破体制障碍与机制壁垒,在社会上营造有利于人才共享的和谐氛围,免除兼职人员的身份困,使他们增强对自身双重身份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为人才共用合作双方以及高层次人才本身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高职院校寻求高层次人才共用的前提是人才信息的共享,而人才信息的共享又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与政策机制的支持。随着信息技术裂变式的飞速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集人才认证、人才管理、人才分布、供需索引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已成为地方政府打通区域高层次人才信息共享“大动脉”的首要步骤。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的配套管理使用机制、构建人才信息共享合作机制,使共享平台实现敏捷高效、智能泛在、环保低碳、安全可控的信息多元互动交流,使区域内各方更积极、主动、规范地进行线上线下高层次人才信息共享,也是地方政府需要加速推进建设的重要环节。事实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既是对区域内高层次人才共用的一种引导与促进,也是一种调节与保障。

在人才信息共享中,高职院校更应抓住机遇,赢得主动。一方面,积极通过各类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已有高层次人才的信息与引才需求等内容;另一方面,加强院校自身技术创新变革力度,科技赋能,依托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开拓与行业企业、其他院校间的人才信息共享,拓展合作广度与深度,更好地实现高层次人才对高职院校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

(三)强化人才准入与经费投入机制

国务院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中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人才在行业企业与院校间双向流动。而在推动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共用发展中,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政策机制的有效供给与专项经费的投入,为人才共用夯实基础。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能仅从部门工作逻辑出发,应当形成合力,通过强化“放管服”[3],为人才流通打开渠道。同时,结合区域实际,加强经费投入机制,适度增加高职院校人才专项经费,增强院校在高层次人才共用中的底气与自信,而在税费、贷款政策方面则可给予人才共享参与企业一定的优惠,从而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合作积极性[4]。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也应结合自身实际,为高层次人才共用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从入口开启保障,注重师德师风考核,进行准入资格验证,不唯学历职称论,对于技术技能突出的高技能大师则可适当降低学历等准入门槛。此外,高职院校还应不断健全高层次人才相关经费管理制度,在多渠道拓宽经费来源的基础上,平衡高层次人才共用与学校整体人才发展投入比值,正确处理共用成本投入与效益产出的关系,使经费使用规范化、透明化、有效化。

(四)规范选拔与聘任机制

优化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共用机制,首先要从人才选拔源头入手,不能因为是兼职人才,就盲目引进。必须结合区域经济、社会、人才结构特点,根据院校自身发展需要,预测高层次人才专业需求及数量需求,结合自身已有人才数量与阶段性发展规划,通过完善选拔机制,来构建一支学缘结构、来源结构、知识技能结构以及年龄梯度结构合理的非正式高层次师资团队,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顶层设计与监督审核层面把好关。

其次,高职院校应采取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相结合的方式,创新人才共聘机制。以短期借调、兼职顾问、产业教授、交叉任教、项目化聘任、候鸟式共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引智不引才,共享人才资源,节约用人成本[5]。

此外,共聘机制的建立还应遵循规范化、程序化原则。高职院校应当在政府政策框架内,就高层次人才共聘共用做好校级预案与备案,并通过调研洽谈了解人才共用单位的需求顾虑,建立人才互通合作的长效机制,平衡协调共聘中双重岗位、双重身份可能带来的工作矛盾冲突。同时,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签订聘任合同,规范手续办理,明确绩效目标、工作任务、考核方式、聘任起止时间以及薪酬待遇等,避免给后续人才的使用、管理埋下隐患。

(五)健全细化的人才共用保障机制

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的共用涉及多方的权益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细化规范的保障机制为合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要坚持推进与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推进中规范,在规范中推进。

一是完善人才产权机制。高职院校与高层次人才共用合作单位及人才本身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寻找到各方利益协调的平衡点,并以制度化的形式建立保障。将人才共用纳入契约化管理轨道,在合作建立前可协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责担当、知识产权归属、成果产权收益分配等问题,通过机制强化各方契约精神与法制意识[6],遵循平等透明原则,保护正当权益,保障人才有序流动。

二是构建科学切适的薪酬保障机制。首先,高职院校所属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就高层次人才的共用给出薪酬指导意见与相关核定标准。而高职院校与人才共用单位应在薪酬核定范围内,通过广泛调研,结合各自实际,对共用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遵循市场机制,以绩效为导向,以具体量化的方式建立具有激励效应的薪酬保障制度。同时,也要在动力牵引中,坚持统筹兼顾,注意寻求全职与兼职高层次人才在薪酬方面的平衡。人才共用双方各尽其责,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保障高层次人才的正当权益,使他们各展所长、各得其所。

三是优化服务保障机制。高职院校、区域内行业企业等相关人才共用单位应提供较为完善的软件与硬件服务保障。一方面,以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积极和谐的学术生态、设施齐备的工作场所为共用人才建立良好的工作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可通过合力构筑强有力的智库工作团队,共建创新创业中心、科技研发中心等方式,增进内外系统互动互补,为共用人才的职业发展提供服务与支持,为这些高层次人才自我价值的实现提供助力。

“区校协同”提升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共用机制,对推进高职院校提档升级,加速区域创新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与意义。而高职院校在人才共用实践中更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结合地域实际与院校实际,与时俱进地将相关机制在结构上进行调整,在功能上进行耦合,在内容上进行完善,以机制建设为指引,激发和凝聚区域高层次人才动能,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为高质量建设立柱架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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