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惩罚性赔偿让食药领域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这是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有关数据传递的明确态度和严厉警示。罚到灵魂痛处,令违法者再不敢越雷池半步,威慑社会潜在的不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执法机关作出的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判决,属于加重赔偿的一种,它具有严惩违法与侵权、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食药安全大于天。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不容任何人动“歪脑筋”。检察机关在相关领域探索并实行惩罚性赔偿,切实提高惩罚力度和威慑力,也是倒逼企业从严把关,广大群众对此拍手称快。
事实上,惩罚性赔偿已写入我国多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都有“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十倍赔偿”等规定。当然,要确保法律发挥应有效力,需要执法机关将法律规定与案情精准对接。尤其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却不便或没有能力提起诉讼的情况,就更需要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亮剑”。
惩罚性赔偿不是目的,而是約束规诫的手段。确保食品药品等各种民生物资的安全性,持之以恒地履行好监管职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才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
(据“人民网”3.2蒋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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