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重构思路

2022-03-21 22:59:08熊一霖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7期

熊一霖

摘要:与多数学者的主张不同,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体例,我国《民法典》中包含了很多关于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责任的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下,《民法典》在处理商事关系上出现商事主体民法化、商事行为民事化、商事责任混杂化三大处理模式。而这样的处理模式却与商法的价值有所出入,故建议以效率为中心,兼顾加以安全,重构《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商法;商主体;商行为

一、我国《民法典》与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位

分析《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就必须先要明确我国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很多学者将我国《民法典》和商事法律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民商合一”,而且这一论调几乎成为定论,但也有學者主张我国的立法体例是特殊的“民法典+商事单行法”模式,即“以民法典统领商事单行法,二者之间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和体系结构”。商法较民法而言更注重交易效率,强调商人的营利性,民法则更注重公平,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很难将定位不同的两部法律合并。本文赞同此种说法,并基于此对《民法典》各部分中商事规则进行梳理,探究《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

二、我国《民法典》中商事规则检视

(一)商主体规则

我国现行的商主体制度就体现出明显的“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立法模式,采取了《民法典》与商主体单行法相结合的方式,《民法典》仅对商主体做一般性规定和规定最主要的几类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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