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早阳 彭志芳
摘要: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2017年财政部出台了公共基础设施具体准则。交通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一大重要分类,其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使会计核算比一般基础设施存在更多难处,到2020年年底财政部下发了新的通知以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文章针对交通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问题,汇总探讨新准则新通知下交通基础设施在实务核算中遇到的共性问题。
关键词: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探讨
一、引言
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庞大,其中交通基础设施作为其重要分类,2019年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32451亿元,比2018年增长3.1%。由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多年来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行为及其他历史原因,目前大量的基础设施资产并未在账上体现。为了更好的掌握政府“家底”,2017年,在要求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关键时期,财政部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该准则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确认条件和初始后续计量等方面均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这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规范性引导作用,使得相关部门相继开始重视几十年来游离在账外的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划分以及入账问题。紧接着为了加快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