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协助问题研究

2022-03-24 04:37伍光红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10期
关键词:窝点东盟国家警务

伍光红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公司化的特点,犯罪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地实施犯罪行为,形成了一条由组织策划、技术开发、系统维护、实施诈骗、洗钱等多个环节和窝点组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这些窝点分布在多国多地,每一个犯罪窝点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链条上发挥着传递信息的作用。一旦某一个窝点被端掉,相当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某个点就消失了,那么其他的犯罪窝点就会依据经验或者某个窝点信息的缺失判断事发,从而采取更为隐秘的方式规避警方的追查,待重新调整后,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犯罪时,很难做到同时在多国多地对整个犯罪链条的所有窝点进行联动,进而将其一网打尽。这主要是因为组织策划、技术开发、系统维护环节的窝点隐藏极深,非常难以被侦悉;而被骗资金流向虽然有迹可循,但被犯罪嫌疑人通过一系列的洗钱行为后流入境外地下钱庄、赌场,或通过国际贸易流入国内实体行业,很难找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窝点,容易被侦查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技术追踪定位找到,成为打击的对象。因此,我国的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为了逃避打击,将实施诈骗的窝点设在东盟国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由于东盟国家所处地理位置和环境特殊,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严重地影响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与社会秩序。为维护中国—东盟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加强了合作。

在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对实施诈骗窝点证据的搜查、提取和固定极为重要,关系到犯罪链条上其他节点犯罪人员的进一步挖掘,以及后续司法程序的展开。然而,在实务中,一些东盟国家有时只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中国的有关部门,而并未按照相应程序移送犯罪证据,或者打包式移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证据,这增加了证据提取与固定的难度,严重影响了后续诉讼程序的进行。本课题组通过调研了解到,近年来,中国X省Z市公安局每年接收来自越南警方移送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近千人,但最终能够批准逮捕与起诉判刑的比例很低。据具体对接跨境移交事务的Z市P县公安局介绍,越南警方移交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2020年为1030名,2021年1月至7月为980多名,但因证据方面的原因,最终能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申请批准逮捕以及定罪量刑的人数较少,部分被移送人员是通过偷越国(边)境罪进行处理的,还有大部分被移送人员甚至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课题组对P县检察院对应数据进行调查,结果表明,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该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涉东盟跨境网络诈骗13件,涉案人员35人;共审查起诉涉东盟跨境网络诈骗案件13件,涉案人员61人。而2017年至2021年7月P县人民法院审结涉及东盟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仅为2件,涉案人员20人。2021年6月18日,越南警方移交了从诈骗窝点抓获的37名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但未移交任何物证以及其他相关联的证据,因而无法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进行处罚。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每一年从越南移送过来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很多,但是能够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定罪的人数比例很低。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对设在东盟国家的窝点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缺乏对窝点现场及嫌疑人位置的绘制、拍照、录像等形式的固定;(2)缺乏对窝点现场电话、电脑设备中与犯罪相关内容的提取和拷贝;(3)对现场物证、书证的提取和扣押不规范,无扣押清单,没有确定相关证据,从何人何处所扣押;(4)一般都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讯问和身份确认;(5)随案移送证据不完整,未经整理归类和固定。东盟国家对于我国的不法分子在其国家设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窝点证据一般都是打包式移送,取证手法与规则存在极大的漏洞。移交过来的窝点证据,中国警方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去提取与固定证据,加上窝点获取证据的程序不规范,无扣押清单,没有现场讯问,有些移送过来的证据是无法确定的,因而无法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更无法起诉以及定罪量刑,只能将其释放,这容易给诈骗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机会。

可见,对设在东盟国家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所存在的问题,给后续诉讼程序的推进造成了极大的阻碍,进而无法有效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文拟根据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证据形式和特点,对目前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协助模式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其完善之策。

二、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证据的形式和特点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证据的形式

从有效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需要来看,无论是对境外诈骗窝点进行联合调查取证,还是委托犯罪窝点所在国警方取证,都应重点提取以下证据形式。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对后续诉讼程序的展开以及犯罪链条上其他节点犯罪人员的进一步挖掘具有重要意义。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过程中,要争取对境外犯罪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现场讯问,以便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掌握其在诈骗窝点的所作所为,发现其他有关犯罪线索。

2. 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和检查是十分重要的。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作为犯罪现场,往往存在多个犯罪嫌疑人、大量犯罪证据和线索。警方在控制犯罪窝点后,要对犯罪窝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做好相应的犯罪窝点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拍摄窝点现场的整体布局以及一些重要犯罪证据的摆放位置,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位置及其所用的工具、设备。这对后期的证据归类整理以及说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极为重要。

3. 物证、书证。物证、书证是刑事案件的基本证据形式,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中也普遍存在。犯罪窝点的物证主要有电脑以及电脑硬盘、手机、手机卡、银行卡以及物联卡等。犯罪窝点的物证提取和固定应规范,并及时制作证据清单,否则会导致取得的物证在使用时存在瑕疵,影响后续诉讼程序。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的书证主要包括培训手册、诈骗剧本、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窝点内部的成员绩效表以及转账交易明细等。这些书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据,应全面收集、妥善保管。

4. 电子数据。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接触性,决定了其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通过线上完成,因而会留下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与适用作出了司法解释。犯罪窝点计算机中的相关IP网址、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音频资料、图片以及一些交换数据等都属于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的提取要确保计算机的运行以及现场的完整性[1]。电子数据对于证明此类犯罪的罪行具有重要的价值,能够有效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段、作案过程以及犯罪人员等犯罪信息。

(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证据的特点

从中国—东盟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设在东盟国家的犯罪窝点及其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 分散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是由多个诈骗窝点组成的,而诈骗窝点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及地区,并不集聚在某一个地方;每一个诈骗窝点的分工是不同的,打掉某个诈骗窝点只能得到此窝点的犯罪证据,难以通过此窝点获取到整个犯罪链条的犯罪证据。笔者在中国边境城市X省Z市公安局调研了解到,大部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实施诈骗的窝点都设在越南、柬埔寨、菲律宾、缅甸以及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在国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常设有与诈骗窝点对接的点,案件所跨区域广,涉及境内外以及不同的地区,窝点分散性强,这也导致窝点证据的分散性强。

2. 隐蔽性。现今绝大多数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表面上都采取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如把诈骗窝点对外公司化,并配备公司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规章制度,将诈骗犯罪活动伪装成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东盟不少国家位于热带丘陵地区,林多山多,诈骗窝点设在这些国家,能凭借地势进行隐藏并时常转移地点,导致警方难以查寻追踪。诈骗分子通过电信网络进行诈骗,其诈骗成功之后会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格式化某些电子证据或者修改IP网址,删除诈骗记录以及相关的证据,即使被捕后亦无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诈骗窝点以及诈骗手段的隐蔽性形成了窝点证据隐蔽性的特征。

3. 复杂性。诈骗窝点存在的证据形式较多,加之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与诈骗窝点现场的犯罪嫌疑人语言不通、犯罪分工的节点化、犯罪手段的专业化及高科技化等因素,使得诈骗窝点的证据变得十分复杂。东盟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注度不够,仅将其定为一般案件或者普通诈骗案件,在取证问题上往往进行简单化处理。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越南、老挝、柬埔寨等国警方对诈骗窝点的取证程序、范围以及对证据固定、保护方面,普遍离我国法律规定的取证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其取证的过程较为随意,取证的手法较为传统,取证的范围较为狭窄,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处理更加复杂。

总之,证据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诈骗窝点的证据对后续诉讼程序的开展,如公安机关申请批捕、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定罪量刑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取得诈骗窝点的证据就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无法依照法律程序对诈骗分子进行客观定罪量刑,就会影响到对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可以说,诈骗窝点的证据取得与否,影响着后续诉讼程序的推进,也影响着整个案件的走向。诈骗窝点的证据对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三、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协助模式及其局限

(一)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协助模式概述

1. 委托取证模式。委托取证模式,是指一国委托证据所在国执法机关代为取证后再将证据材料移交给委托国的一种模式[2]。此种模式是国家之间打击跨境犯罪行为收集证据材料经常采用的一种模式。其通常是委托国列明所需调查的证据,通过本国的国际警务合作部门或者外交部门与国外的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再将该委托交由国外具体的执法部门代为调查,之后将调取的证据移送给委托国。委托取证模式的优点在于不用外派人员到国外进行调查取证。基于调查取证行为的国家主权性以及双边合作协定的有限性,委托取证模式是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的主要模式。

2. 境外取证模式。境外取证模式是指具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中央主管机关或地方警察机关,为查清特定的犯罪事实,派遣侦查人员及其他人员到外国境内,与该外国执法机关的执行人员共同实施调查取证工作的一种模式[3]。此种取证模式是针对各国法律取证程序以及取证标准、规则等的不同,为提高证据的可采性,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由国际社会创制出的一种取证模式。境外取证模式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如可以依照本国的法律程序对所需证据进行提取与固定,提高诈骗窝点取证的效率,避免取证工作的机械性与随意性。在境外取证模式中,被请求国的执法部门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诈骗窝点的取证现场进行协助调查取证,被请求国不负责取证工作,完全由请求国主导调查取证活动。

3. 境外联合取证模式。境外联合取证模式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打击涉及其各自刑事司法管辖的犯罪活动而组建共同的临时调查机构,共同开展有关的侦查和取证活动的一种模式[4]。境外联合取证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其必然会全力调动国内的司法力量进行配合,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对话联系,从而减少许多烦琐的程序。并且联合取证国可以相互查看相关的卷宗以及材料,共享各自掌握的犯罪信息,确保取证工作的高效落实。联合取证的方式方法是多样化的,可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2011年我国与东盟国家联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侦破的“10·5湄公河案件”就是运用境外联合取证模式最为成功的例子。在该案中,我国与老挝、泰国以及缅甸等东盟国家展开了密切的合作,各国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使该案在国际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境外联合取证模式具有的优势是其他取证模式无法比拟的,国际社会对境外联合取证模式给予了极大的期待。

(二)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协助模式的局限

1. 委托取证模式的局限。具体表现在:(1)诈骗窝点所在国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积极性不高。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是中国不法分子到境外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而针对东盟成员国公民实施诈骗的案件较少。在中国警方就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向东盟成员国委托调查取证时,后者表现出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有:其一,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注不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科技、网络基础设施有一定的要求,而有的东盟国家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相对薄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东盟国家境内缺乏发展的土壤,因此本土出现针对本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较少,很难引起其警方的关注。其二,与诈骗窝点所在国的利害关联不大。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在东盟国家设立诈骗犯罪窝点对所在国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影响较小,难以引起窝点所在国的重视。其三,缺乏协助的动力。东盟成员国的执法机关收到委托之后,需要花费一定的物力、人力以及时间去调查取证,再将调查到的证据整理好后移交请求国,但在完成委托之后,执法机关并未得到太多实质性的回报,这会影响到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积极性。(2)诈骗窝点所在国对犯罪证据的提取、固定规则与我国不一致。东盟国家的法律在取证方面的规定以及所采用的规则、标准都与中国存在着差别,这也导致其调查获取的证据在我国存在证据的可采性和充分性方面的问题。例如,东盟一些国家在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方面采用的标准与中国不同,其取证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主要是以实物证据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到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合法性,同时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中国在委托取证时,东盟国家是依据准据地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以及程序进行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并不是按照中国法律对证据的标准进行证据的提取与固定,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委托调查到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3)相关合作协定对提取、固定、移送证据的要求无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导致取证不规范、移送不完整。我国先后与越南、老挝、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以及马来西亚六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条约中对委托取证进行了大方向的规定,但没有进行细化的规定,也无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我国边境城市X省Z市与东盟N国的S省接壤,承担了大量跨境犯罪案犯和证据的移送交接任务,笔者通过对该市公安局进行调研了解到,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委托取证,N国警方基本都是将调查到的证据打包式移送,无证据清单,亦无任何调查情况说明,甚至存在重要物证缺失情形。目前相关合作协定中对于证据的移送要求并无明确规定,移送证据的过程以及方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极易造成移送的证据不完整,给后续诉讼程序的展开造成一定的障碍。

2. 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的局限。具体表现在:(1)对办案人员及成本要求高。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都需要外派人员到被请求国进行调查取证,这就要求外派的办案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超强的适应环境能力、敏锐的观察力以及遭遇突发状况时的自保能力。这样的人员无疑是各个办案机关的中坚力量,如果外派会影响办案单位办理其他案件的进程。同时,外派到国外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员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也较高,如机票费、外派办案人员衣食住行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销等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且境外调查取证易受到各方因素的影响,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应对,花费的时间越长,则产生的成本越高。每个办案单位的经费使用是有预算的,外派办案人员时不得不考虑成本的问题。(2)受异国语言、交通、地理等因素限制大。异国语言是办案人员境外取证面临的一道难关,如不通晓异国语言,在异国的交流沟通就不顺畅,对诈骗窝点进行调查取证也就会困难重重。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东盟国家的语言是小语种,学习途径少,学习动力不足,因而既懂法律又懂东盟国家语言的人才非常稀缺。从交通来看,诈骗窝点一般设在东盟国家的小城甚至山区之中,当地的交通设施以及交通工具都相对落后,这对办案人员到诈骗窝点调查取证是极为不利的。就地理形势来看,东盟国家平原较少,山地丘陵居多,林多树密,地形地势蜿蜒崎岖,且地处热带常年降雨较多,地面状况复杂多变,这些客观因素对境外调查取证工作的限制较大。(3)诈骗窝点所在国因主权原则不配合,实际适用率低。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涉及国家主权以及司法主权问题,而主权原则是一国最基本的底线,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相关的争议。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合作中,一国可能会因本国发展的需要以及受某些因素的影响偶尔会同意他国警务人员在本国领土上取证或者联合取证。但受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配合取证的意愿不高,绝大部分情形是拒绝他国警方在境内开展取证工作的。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协助一般都不采用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而是采用委托取证模式对诈骗窝点证据进行提取与固定。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实际适用率低,实践中这两种模式的优势并未能得以充分发挥。

四、解决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协助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合作激励机制,提高东盟国家执法机关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积极性

科学的激励机制可以提高对方合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向他国请求协助时,根据协助对案件的贡献给予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作为激励,会使双方的交流沟通更加容易,也可以使境外合作方对诈骗窝点取证工作更加积极。由于目前缺乏合作激励机制,一些东盟国家执法机关在打掉诈骗犯罪窝点后,对于犯罪现场的证据物品尤其是电脑、硬盘以及手机等一些有价值的物品缺乏移交的积极性。但大量的犯罪证据就储存在电脑以及手机等物品之中,如电子证据以及其他证明犯罪行为的数据等。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犯罪行为,那么就无法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结果只会纵容犯罪。为了提高东盟国家执法机关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积极性,需要建立科学的合作激励机制。激励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依据移送证物价值给予相应比例的物质激励。如对于协助扣押移送的物品,如电脑、手机等物品,可通过一定的价值比例进行交换,具体的比例以及数额,双方可以具体协商。第二,进行综合激励。在与东盟各国合作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我国可提前制定证据提取、固定及移送等各项指标要求,根据合作的执法机关完成指标的情况,给予综合性的激励,具体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细化与东盟国家警务合作协定的内容,明确证据提取、固定、移送的要求

我国虽与东盟中的一些国家签署了警务合作协定,如分别与老挝、柬埔寨签订《建立新时代中老执法安全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声明》《建立新时代中柬执法安全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声明》等警务合作协定,但这些协定对警务合作只是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没有进行细化规定,尤其是证据提取、固定、移送要求方面,缺乏规范性、全面性及操作性强的规定。中国与东盟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于证据的提取、固定与移送也只是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未规定具体的要求和责任等内容。受经济以及科技的限制,一些东盟国家取证意识与取证技术等与中国不同,如较为重视实物证据的提取,而相对忽视非实物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有时甚至直接不予提取与固定,而后将取得的证据一体打包式移送,这极易导致证据的提取不规范、移送的证据不完整。因此,我们需要以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警务合作协定为基础,与东盟国家协商增加警务合作中关于证据的提取、固定以及移送方面的具体内容,并争取就证据提取、固定与移送的要求作出明确的约束性规定。首先,在尊重证据所在国国家主权以及司法权完整的前提下,争取在对犯罪窝点证据进行提取与固定时,让请求国派员在场协助或者观看,对于重要的证据,可以允许请求国拍照或者按照本国的取证程序进行证据的提取与固定。证据所在国的取证程序与请求国的取证程序存在冲突时,可以对证据的取得过程进行说明,增强证据的可采性。其次,对证据的移送要在固定证据来源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并附上证据清单,避免打包式的移送。对于存在缺陷的证据,被请求国需要对造成证据缺陷的原因以及过程作出相应的说明。最后,证据必须按照双方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程序或者双方依据权限签署的证据移送程序进行移送,明确每一步骤需要的材料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避免移送程序的不规范导致移送的证据不完整。

(三)加强对中国—东盟警务合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调查取证的技能

为使中国—东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工作更加规范,需要加强中国—东盟警务合作人员培训,以利于诈骗窝点取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培训主要由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承当,必要时可以共同聘请有成功经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来培训[5],这有利于对诈骗窝点取证所采用的规则以及程序达成相对统一的认识,提高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效率。加强对中国—东盟警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调查取证的技能,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其一,加强警务合作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方法、技术、工具、设备等方面的知识储备,提高其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能力。警务合作人员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能力对调查取证的客观性、完整性具有极大的影响。其二,加强对各国法律的掌握。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对调查取证程序的规定和要求不一致,需要警务合作人员对中国及东盟各国法律的调查取证程序和要求都有所了解,以便在具体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进行协调。其三,定期开展警务合作人员交流会,加强警务合作人员尤其是长期工作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线的警务合作人员的交流[6]。实践出真知,长期工作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线的警务合作人员已经积累了良好的打击犯罪以及调查取证的经验,相互之间交流学习,可以有效提高警务合作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其四,加强对异国语言与文字能力的培训。在与境外进行警务合作时,首先就要通晓语言,如果语言不通,就难以进行合作。目前,语言不通是中国—东盟警务合作调查取证中面临的难题,即便在笔者调研的中越边境地区,执法机构中通晓越南语言和文字书写的警务人员也非常少。因此,加强异国语言与文字能力的培训就显得极为必要。

(四)加强与东盟国家的警务合作,扩大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的适用范围

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减少经济损失,中国方面一直致力于开展与东盟国家的警务合作,如相互派驻警员,并以此形成警务联络官制度。多年来,警务联络官制度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联系窝点所在国警方打击诈骗窝点、参与诈骗窝点的取证以及完成来自国内的取证委托等方面体现出较大的优越性。但警务联络官人数有限,事务繁多,并不能直接参与所有案件的侦办和取证工作。与目前广泛采用的委托取证模式相比,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在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取证协助中适用较少,优势并未发挥,有必要通过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警务合作,扩大其适用范围。具体举措可包括:首先,与东盟国家建立良好的国家关系,争取达成中国警务人员在东盟国家参与调查取证的警务合作协定。中国与东盟各国保持良好的关系并签订相关合作协定是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在东盟国家适用的前提,也是两种取证模式扩大适用范围的基础。其次,设立专项财政资金支持。采取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对窝点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需要派员出境,加之受语言、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将花费大量成本,因而扩大境外取证模式与境外联合取证模式的适用范围,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支持,以确保取证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取证工作中断,影响案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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