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生命“外包”出去

2022-03-26 11:33车耳
世界博览 2022年6期
关键词:意定受托人外包

车耳

2015年,英国伦敦。7岁的玛拉基·泰勒身患脑瘤,他的愿望是成为一名警察,在与200名警员一起完成了结业会操后,玛拉基成为了金斯敦警局“最年轻的警察”。

遗嘱是人生命中最后的愿望,当然要找自己信赖的人来帮助实现。这种信托关系既庄严而务实,又神圣而人道。于是,找到一个值得托付的人或者机构就尤为重要。

在西方国家,人们崇尚的是专业人员干专业的事。在立遗嘱这件事上,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找遗嘱律师,对身后财产的分配进行符合自己意志的规划,同时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草遗嘱,还习惯让遗嘱律师备份保管,并定期更新,毕竟事情都在不断变化。和我们理解不同的是,虽然这是最后的愿望,但却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因为有人可能在壮年甚至青年时就开始立遗嘱。

实际上,我们国家近几年出台的“意定监护人”,就是机构信托到个人信托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意定监护人”指的是,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书面指定另一个自然人作为自己身体失能后的监护人,来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财产以及拥有其他相应的权利等。这时的受托人,不仅在委托人失能后负责为其料理生活,还可以代其处置财产。在法律上,意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人。他们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可能使意定监护受托人可以优先于委托人的任何家人来执行权力。如果意定监护受托人意见和法定继承人(比如儿子或父母)的意见相冲突,那么,将由意定监护受托人说了算,因为其法定权力最大。

当然,如果你预感到意定监护人有可能变心、对你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如非法转移、侵吞财产,那么,你可以用另一纸意定监护声明书撤销其监护权,指定更值得托付的人作为新的意定监护人,并在意定监护声明书中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和终止条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托制产生于几百年前的英国,受托人执行信托事务出于义务和责任,既没有酬金,又占用自己很多时间,还面临着极大风险。那个时代,受托人义务是神圣而高尚的,只有付出,没有回报。如此一来,人际关系就相当重要。早期的受托人通常是受益人的亲朋好友,随着商业化信托的兴起,这种关系变成有酬的,甚至是一种牟利行为。这时候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虽然也基于信任关系达成信托协议,但是前者要为此付费,后者能够赢利才会接受委托。

无论出于义务、责任还是以赢利为目的,信托关系一旦形成,意定监护者(受托人)就要按照双方约定服务于委托人。在英美信托法中,有两条规则至关重要,即“冲突禁止”原则和“牟利禁止”原则。前者禁止受信人的自身利益和受托义务相冲突,后者禁止受托人利用受信人地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法律意义上,受托人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两大类。受托人义务中的约定义务主要表现为遵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义务,意指合同义务,约定义务是通过谈判确定下来的。法定义务的核心是信义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忠实于受益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谨慎、勤勉地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义义务是以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为核心,其他义务是这两个义务的具体化和适用。

既然是一种商业信托,那么,出了问题是可以追责的。认定受托人责任应考虑三个要素,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二是信托财产产生损失,三是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關系。受托人责任的形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归入信托财产等三种形式。受托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当然,间接损失的计算在个案中各有不同。

这样说来,就遗产信托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区别,那就是:没有信托关系时,给遗产时想怎么给就怎么给,那是一次性的、静态的、代价较少的、反映个人意愿的;建立信托关系时,是我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是多次性的、动态的、有代价的、反映个人意志的。有人将此形容为“从坟墓中伸出的手”——人虽然不在了,但自己的理念还在主导着遗产的分配。

遗嘱信托当然也是一种金融关系,因为其涉及财产的转移和继承。由于财产自古以来就是后代争夺的对象,因此,金融关系一旦涉及遗产就更显得复杂,信托条款既要规范得明确无误,也要制定得务实可行。如果不明确,就会有不同解释,引发纠纷;如果太复杂,就会使得执行难度太大,那更影响遗嘱信托的效力,遗愿就更难实施。

美国摇滚歌手杰克逊和中国香港明星梅艳芳都是音乐界大腕,也都是英年早逝,虽然他们都留有正式遗嘱,可结局却大不相同。杰克逊的遗嘱得到了较好执行,符合其本人的意愿。而梅艳芳的遗嘱虽然既有证人又有受托人,但是其真实性可靠性仍然受到挑战,挑战者还是梅艳芳的生母。结局自然是两败俱伤,不仅信托财产损失巨大,其母亲也因无法支付高昂律师费而宣告破产。如果梅艳芳在天有灵,一定会欲哭无泪。

就金融关系本身来讲,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 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可能的财产分配。他既可指定其熟悉的自然人作遗嘱执行人,也可指定其信任的机构作执行人。现在遍地开花的公证机构当然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遗嘱生效后负责保管遗产,并按照遗嘱负责分配遗产或做出其他处分。

公证参与遗嘱继承事务,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悠久的传统。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007 条规定,凡是自书遗嘱或密封遗嘱在其赋予执行之前,均应提交到公证人之手。如遗嘱上加盖有封印,应予开启。公证人当场制作开启遗嘱的笔录以及遗嘱状态笔录,并具体说明遗嘱存交时的情形。在法国,公证人是备受信任的人士,接受立遗嘱人的委托并担任执行人是公证人的重要职责。他们代表逝者行使监督遗嘱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出售动产以清偿紧急债务等法定权限。从金融关系的安全性来说,这些公证人素养良好,恪守契约精神,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不过,该行业的垄断性、收费高昂和效率底下的问题也常受诟病。

尽管遗嘱信托具有天然优势,但如果想在我们国内获得广泛承认,还需要培育环境,即:那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习俗,那种执政为民、公开信息的理念,以及具有契约精神的土壤——一言以蔽之,就是法治而非人治的环境。

首先,作为个人的我们应该学会把自己“外包”。就像企业拿下一个大合同,但是自己无法全部完成,必须将一部分不熟悉的业务外包出去一样。我们必须学会将自己控制不了的一段生命外包出去。用专业人做专业的事,不能像现在这样事事都指望儿女。其实,老人把自己外包出去,会发现天地更为广阔。当国内老人孤守在家时,西方很多老人都主动住进了养老院,即便是喜欢居家养老的法国人,也把儿女的探望当成一种奢侈品。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仅希望在生前将财产做一个分配,还希望尽力帮子女减少继承方面的手续,尤其是杜绝子女可能因继承产生的争议。当然,也因为现代社会婚姻不信任程度较强,包括对子女婚姻关系提防心较重,还有很多父母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而非将其当成婚内财产予以赠送。比如:将财产留给女儿不给女婿,留给儿子不给儿媳,这些遗嘱则被戏称为“防儿媳”或者“防女婿”条款。

2021年11月,一栋位于美国迈阿密的豪华庄园通过房产经纪公司挂牌出售。这个庄园的所有者是一只来自奥地利的德国牧羊犬,它的名字是冈瑟四世。据悉,1992年,德国的一位女富豪卡洛塔·列本斯坦去世时,将大笔资产作为遗产留给了自己的爱犬冈瑟三世,也就是冈瑟四世的父亲。在冈瑟四世继承遗产后,资产管理人又进行了多项投资,包括买入这座庄园,冈瑟四世的身家也一度升至大约25亿元人民币。

其次,国内还要加强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而且,这个领域需要让人们充分交流。比如在法国,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及相关机构就做得很到位。它们的网站上有很多关于遗嘱的实用信息,对于如何立遗嘱,解释得简单明了,而且全国统一,公民想了解跟遗嘱有关的事情,到哪个地区办理都可以。

在咱们国内,无数老年人都有跑断腿的经历,想起那些政府文件、公证处排队和补充材料就令人胆寒。这几年,虽然公证处业务出现井喷式增长,但这个行业的人仍然因为费用太低、责任重大而怨声载道。其实,比起美国公证一份文件只需几美元,我们公证处动辄几百甚至上千元人民币的费用已经相当高昂。于是,不少公证处都下达内部利润指标,将资源配置到那些利润丰厚的业务上,而将政府限价的公证业务拖着办理,结果,无论公证处还是遗嘱库,排队一年的现象已经成为常态,许多人可能等不及就去世了。

第三,从社会角度看,更需要培育契约精神。让更多的人愿意当受托人,真正成为受托人。社会上拥有一批受托人,不仅会加大该行业的产值,还会涌现出一批素质高的人士,净化社会环境,使得重信义、守契约的精神得以扩大。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大力培育受托人这个“物种”。让良币获得更多的空间,而不是让劣币横行,更不能放任劣币驱逐良币。

自古以来,我们中国人重信用,西方人守契约。我们应该鼓励人们承担起遗嘱执行人的角色,而不是处处给其设置障碍。

(责编:常凯)

猜你喜欢
意定受托人外包
意定监护人可以自主确定吗
成年意定监护登记制度
论我国信托受托人责任分摊法律机制的构建
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阐述
论“互联网+”时代档案服务外包的问题与策略
业务外包在“慕课”中运用的分析
公司决策权力分配路径的转向:法定与意定之间
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开展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外包的分析
论完善我国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