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NFT对虚拟财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

2022-04-08 22:09熊淼森
中国商论 2022年7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权属区块链

DOI:10.19699/j.cnki.issn2096-0298.2022.07.

摘 要:NFT(Non-Fungible Token)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新应用,结合区块链技术的优点,以其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特性,作为电子数据的权属标记,令电子数据能在区块链网络上登记、公示,获得财产的属性。由此与NFT挂钩的虚拟财产具有了完全的确定性,明确了其物权属性,能适配目前的物权法体系。因此NFT大大拓展了虚拟财产的外延,而将虚拟财产是否与NFT绑定作为虚拟财产外延类型化描述的新标准,具有显著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区块链;NFT;虚拟财产;法律制度构建;权属

本文索引:熊淼森.论NFT对虚拟财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J].中国商论,2022(07):-105.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4(a)--05

2009年,比特币这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代币在资本市场上掀起了一阵阵投机风暴狂潮,并在不断的质疑声中迅速发展、壮大。在2021年3月比特币单价达到了6万美元的峰值,总市值超过1.12万亿美元。对此,法学研究者们,往往更多关注比特币的投机属性而忽略了其基础技术——区块链技术的真正风采。经研究关于区块链的法学论文,笔者发现研究者们往往聚焦于区块链的法律规制及其比较基础的应用与特征,认为区块链技术在技术上尚不成熟,目前应用只能集中在简单化、定型化的场景中[1],难以在短时间内对国人的日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然而现实发展已大大超出研究者们的预料之外,区块链得到了更新、更广的应用。本文所聚焦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生的新应用: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直译为不可替代的代币,简称NFT(下文均采用此称)。本文将详细介绍NFT与其对虚拟财产研究的意义,不仅关注NFT在未来的應用,更关注NFT在未来对于整个虚拟财产研究领域的突破和更新。

1 NFT技术原理的民法分析

1.1 NFT的底层技术——区块链

区块链(Blockchain)是利用已加密保护的链条式区块结构和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执行数据验证、存储、更新的一种分布式去中心化的计算范式[2]。区块链将全网所有的交易数据记载在每一个节点上,公开透明,交易中的接收者可以追溯交易标的历史上的所有权信息。区块链系统只承认最早确认在系统的交易,并使全网大多数人认可此交易。每条交易信息都需要全网51%以上的节点确认,这极大增加了交易记录被篡改的难度。随着新的区块不断被确认,修改过去交易记录的难度将呈指数级增加,这也使区块链上已被确认的交易几乎是不可能被篡改的[3]。区块链系统中的交易通过智能合约来完成。智能合约是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一组能读写区块链中数据的代码[4],用If-Then和What-If语句预设合同条款的相应触发场景和响应规则。当合约达成并确认后,合约代码根据可信外部信息源自动判断当前场景是否符合预设条件以严格执行响应规则并更新交易记录[5]。智能合约的特征能显著减轻系统中交易者的顾虑,增加确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

区块链系统类似于一个十分便捷的登记制度,使全网所有节点的交易透明化,可查、可追溯,不可篡改,使每位参与者的权利更加明确,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全过程的信息成本被降到最低。

1.2 NFT的技术原理与性质

NFT的技术原理与基本性质,可循迹于NFT的发展史,从而对其进行了解、把握。

NFT萌芽于2012年的彩色币计划。彩色币是一套建立在比特币之上的技术和协议,用于跟踪比特币本身以外资产的创建、所有权和交易[6]。彩色币的核心思想是给比特币做上标记,使这些比特币能被追踪到,能代表数字资产或与彩色币挂钩的现实资产、服务。根据彩色币白皮书,彩色币技术一旦实现,比特币就能作为商品证书,能发行股票、债券与其他基于比特币区块链的加密货币[7]。后基于彩色币的理念,在2014年,为用户提供了真正的“稀缺性”[8]的counterparty项目出现。著名的“Rare Pepe”项目就基于Counterparty的功能上链。NFT正式出现在ERC-721代币标准诞生后,由加密猫(CryptoKitties)的CTO 迪特·雪利(Dieter Shirley) 发布了ERC721代币的第一版草稿[9]。每一枚ERC-721代币是独一无二的,最小单位为1且不可细分,同种之间可区分,相互之间无法替换[10]。

NFT无论在萌芽阶段,还是在正式应用阶段,其挂钩的资产都不直接储存在区块链上。在Rare Pepe项目,用户所有Pepe的实际图像数据并不储存在区块链,而是储存在网站服务器中。在加密猫(CryptoKitties)项目中,游戏玩家所拥有的小猫数据也存储在加密猫开发团队购买和维护的中央服务器上。在pepe图片或加密猫的交易中,若仅将NFT从A账户迁移至B账户,则A账户拥有的pepe图片或加密猫并不会直接迁移至B账户。若A账户中的pepe图片或加密猫所在的服务器遭遇无可挽回的损毁,其所对应的NFT也会失去意义。换言之,NFC和其挂钩的数字资产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存储,NFT寄于其所挂钩的数字资产,仅作为一种权属标记,而NFT转移则标志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综上,NFT作为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权属标记,能使任何与NFT挂钩的数据登记于区块链网络中,使数据拥有一条无可更改的所有权链,受到全网认可。

2 我国虚拟财产研究争议评述

我国虚拟财产研究的分歧与困境集中于两个方面:虚拟财产的外延界定以及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界定[11]。这两个方面的深入研究是构建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的理论根基。

2.1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争议

对于虚拟财产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其逻辑起点是确定“虚拟财产”中“虚拟”的内涵。“虚拟”一词据《现代汉语词典》,原义是假设的,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而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一词被广泛用来描述互联网世界中的事物,如“虚拟宠物”“虚拟钱包”“虚拟世界”等[12]。本文讨论的“虚拟财产”也限定在基于网络技术产生的虚拟物。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立足于“虚拟”的涵义与“财产”的涵义,生成了一个“无懈可击”的结论。以美国学者Joshua对于虚拟财产的经典论述为代表,基于“虚拟”的涵义去列举虚拟财产的“竞争性”“持续性”“互联性”等特性[13],得出“虚拟财产就是有财产性质的代码”这类空洞、模糊的定义。这类定义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为符合社会现实,为指导法律适用,“虚拟财产”的具体内涵一般通过对其外延的梳理来确定。在既有的研究中,学者关于“虚拟财产”外延的描述有两种,一种是列举式,另一种是类型式。列举式将“虚拟财产”的具体种类一一列出,以界定“虚拟财产”的外延,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仅指游戏中的虚拟道具与虚拟货币[14];延伸讨论中,“虚拟财产”的外延被擴展到了各类网络服务的账号、数据[15]、域名、网店等,甚至包括虚拟网络本身[16]。列举式受限于网络应用的发展,无法穷尽可能虚拟财产种类。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将“虚拟财产”的种类类型化,以涵盖以后可能出现的虚拟财产。有代表性的一种类型化的方式是利用“虚拟端口”与“虚拟资产”这两个中间概念来将虚拟财产分为“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财产”三类。“虚拟端口”即用户的网络账户或用户注册、购买、租赁或授权的网络地址,“虚拟资产”即“虚拟端口”背后储存在网络服务器上的信息实体。但这种类型化的方式有以下两个缺陷:(1)并不能按照提出者所预想的,能包含未来出现的虚拟财产类型。例如天价电子图片画作并不依赖于“虚拟端口”存在,欣赏这类画作也不依赖网络,故明显不属于前文三类中的任意一类。(2)“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与“虚拟集合财产”之间的分界并不明晰。在此观点下,游戏账号与游戏中的道具、邮箱账号与邮箱中的图片文本等表现出一定的实物形态,能被人直接感知,模拟现实中实体财产的虚拟财产被称为“虚拟物”,而域名这种“人格利益与精神财富的价值和作用远远大于其作为独占性资源所包含的利益”的虚拟财产被称为“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财产”则兼具前两类的主要利益,以网络店铺为代表。这种划分方式难以涵盖所有可能的客观情况,从而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学者出于不同的角度各自界定虚拟财产的外延进而构建法律规则,但不能论述其界定相对于其他界定的优越性。外延界定的不同导致法律规则关注点与调整内容不同,学者往往自说自话,缺乏观点交锋和共识凝聚的意愿,这使得虚拟财产的研究陷入了困局。

2.2 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界定争议

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界定,主要观点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与“新型财产说”。其中,“新型财产说”夸大了虚拟财产表现出的“新”,“知识产权说”夸大了用户在获取虚拟财产过程中的创新性,且虚拟财产的特征也不符合知识产权的四大特征。据此,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争议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间。通过对上述权利属性的分析,逐步形成完整的思路认知,为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据《民法总则》在立法过程中有关虚拟财产的讨论,与《民法总则》正式通过后有关虚拟财产规定所处的位置,可以明确虚拟财产在立法上确定为权利客体,且偏向解释为物权客体,但由于部分学者意见激烈,最终《民法总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17]。反对“物权说”的代表性观点有:虚拟财产可被运营商复制而没有稀缺性与确定性,完全依附于网络与运营商而不具有独立性[18];权利人在对虚拟财产行使权利的时候受到运营商与服务器的限制,权利人不能有效支配虚拟财产。而“物权说”的支持者除指出其他学说的弊病之外,还从“管理可能性”来论述其可支配性,认为数据电文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作为物权客体并无理论与制度上的障碍[19]。但对于“虚拟财产”之确定性的辩护却有些无力。虽从运营商的角度出发,“滥发”虚拟财产有害无益,运营商与用户的协议也能限制虚拟财产被无约束地复制;可单纯从技术角度而言,虚拟财产本身作为电子数据可以被无限复制。

3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研究引入NFT的意义

3.1 NFT对于虚拟财产内涵界定的重要意义

NFT作为一种便捷的登记制度,大大拓展了虚拟财产的外延,任何电子数据都可以登记在NFT协议中,从而拥有财产的属性。无论是一张电子图片还是一篇推特,抑或是一段语音,只要与NFT绑定,就能成为虚拟财产。NFT的问世,标志着虚拟财产的外延从此不再局限于中心化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虚拟物,而是能将任何类型的电子数据涵括其中。据此,笔者沿用前文所述“虚拟端口”的概念,完善类型化的分类方式,以注重用户虚拟财产的保护为切入点,将虚拟财产分为以下两类:中心式虚拟财产与去中心式虚拟财产。中心式虚拟财产是权利人通过“虚拟端口”才能利用、访问的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账号、邮箱账号、网店域名等,用户对这类虚拟财产的有效利用需要借助运营商的平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受运营商的限制。去中心式虚拟财产指权利人无需通过“虚拟端口”就能支配、利用的虚拟财产,比如用户在电脑上编辑的一段文字或是用绘图软件完成的画作。去中心式虚拟财产需要与NFT绑定,其交易仍要借助区块链网络这一虚拟端口进行,但只需缴纳相应的手续费,不受任何运营商的限制,因此要求在实践环节进行必要的管理。

上述虚拟财产分类方式相较于以往分类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两点:

(1)分类依据更为客观。以把虚拟财产分为“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财产”的分类方式为代表,将虚拟财产价值类型作为分类依据的分类方式缺乏客观标准,具有模糊性。究其原因,虚拟财产作为新型财产,社会对其价值的判断并无公认、完善的标准尺度,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依据价格不稳定的二级市场与用户的主观认知。把虚拟财产的价值类型作为虚拟财产的分类依据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无法指导法律适用。而根据虚拟财产所依托技术的不同来区分虚拟财产类型,使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容易区分,不会产生争议,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2)法律保护更加充分。中心式与去中心式虚拟财产的内涵并非互斥,为更有利于保护用户的虚拟财产权益,一份数据可以同时成为中心式虚拟财产与去中心式虚拟财产。比如某网站用户将账号数据上传至区块链网络生成NFT,那么此账号数据本身就同时是中心式虚拟财产与去中心式虚拟财产,受到网络运营商与区块链网络的双重保护。用户此类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二选一”的方式充分保障自身权益:既可以依托NFT来寻求物权法中动产的有关保护规范来主张自身权利(下文详述),也可以根据与网络运营商的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来维护自身权益。由于登记在NFT系统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权利人一般只会将有一定价值或一定意义的数据或虚拟财产登记上链。这使得维护NFT系统的成本不会过高,权利人的虚拟财产能受到更完善、明确的法律保护,降低虚拟财产纠纷的复杂程度,达到有效定纷止争的效果。

3.2 NFT對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的深刻影响

NFT的特性保证了虚拟财产的确定性,能明确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虚拟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在区块链技术与NFT问世之前,一份数据,其本身不能被称之为财产。当NFT系统作为一种登记制度时,最大的作用就是能使一切形式的数据有明确、可追溯的权属。对于去中心式财产,权利人一旦将任意数据登记在区块链上,此数据的权属就会被全网确认、公示,数据权属的变更记录会在区块链上明示,此数据的交易通过区块链网络完成。NFT使权利人拥有的数据成为被承认的财产且具有唯一性,对于以虚拟画作为代表的虚拟艺术品,与现实艺术品一样,虚拟艺术品可以被他人复制、欣赏,但NFT保证了其稀缺性,只有登记权利人拥有的原文件才是虚拟艺术品的原作。对于任何其他形式的数据,只要与NFT绑定,登记在其上的数据就有了独立性、确定性、稀缺性的特征,就能成为虚拟财产。对于此数据占有、使用、交易的方式会完全与物权法体系中“登记的动产”相同,我国现有民法典中物权编之相关规定就能适用于此数据的保护。从财产取得的方式来看,这是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而当前学者对于虚拟财产研究的主要对象,如网络游戏账号、道具、社交网络应用账户、网店等中心式虚拟财产,用户取得它们属于虚拟财产的继受取得。

用户继受取得的虚拟财产也能登记入区块链,如网络运营商同意将用户数据与NFT绑定,构建NFT系统,就能形成网络运营商与用户双赢的局面。对于运营商来说,如今运营商与用户的协议中往往单方面规定不承认用户转让虚拟财产的效力,可现实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几乎无法杜绝。单方面禁止用户转让虚拟财产不仅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且无法限制用户将账户整体转让。而将用户的虚拟财产登记上链意味着可以参与到用户虚拟财产的交易中,在生成用户NFT、用户间交易NFT时都可以收取手续费。这就引导用户只将价值较高的虚拟财产登记上链,减少运营商运营NFT系统的成本,吸引运营商的主要客户投入金钱与精力,增强用户黏性与活力,促进运营商业务繁荣。对于用户来说,用户的虚拟财产将会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用户凭NFT来获取此数据的相应服务,使用户的虚拟财产在获得现有物权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因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修改的特点,使用户数据权益不会受到运营商服务器崩溃与第三方黑客攻击的影响。无论其他人复制多少份相同的数据,只能得到一串无意义的代码,只有登记在区块链上的权利人才能享受数据对应的服务。运营商在有必要修改用户的虚拟财产时,需要获得用户的同意,即使运营商基于合理经营理由关闭服务器,用户的数据仍将归属用户所有,可以被有限使用。

4 结语

NFT依托区块链网络,以其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特性,作为电子数据的权属标记,令电子数据在区块链网络上登记、公示,获得财产的属性。笔者在拓展虚拟财产具体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根据虚拟财产所依托技术的不同,提出了将虚拟财产分为中心式虚拟 财产与去中心式虚拟财产两种具体分类方式。此分类方式相较于以往类型化分类方式更具概括性、客观性,更有利于指导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保护权利人的虚拟财产权。

参考文献

倪蕴帷.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民法分析、应用与启示[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70-181.

赵丰,周围.基于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版权问题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7(1):60.

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8(2008),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Gideon Greenspan.Beware of the Impossible Smart Contract[J].Blockchain News(12 April 2016),http://www.the-blockchain.com/2016/04/12/beware-of-the-impossible-smart-contract/.

欧阳丽炜,王帅,袁勇,等.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J].自动化学报,2019(3):446-450.

Arunachalam Muthupalaniappan.Non Fungible Tokens:Kittens and Beyond [R].MS Computer Science - Courant Institute of Mathematical Sciences, New York University NY, United States,March 2021(3):1.

Colored Coins White Paper [EB\OL].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AnkP_cVZTCMLIzw4DvsW6M8Q2JC0lIzrTLuoWu2z1BE/.

Sylve Chevet.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Non-Fungible Tokens: Reshaping Value Chains in Creative Industries [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Jan 2018(5):32-33.

Dominic Pirker,Thomas Fischer,Harald Witschnig,Christian Steger.velink-A Blockchain-based Shared Mobility Platform for Private and Commercial Vehicles utilizing ERC-721 Tokens. IEEE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Jan 2021.

Joshua Ellul,Geoge Azzopardi.A Framework for Creating Deployable Smart Contracts for Non-fungible Tokens on the Ethereum Blockchain. 2020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s and Infrastructures (DAPPS), Oxford August 2020.

申晨.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J].法学家,2016,1(6):85-86.

林旭霞.虚拟财产权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60-61.

Joshua A.T. Fairfield,Virtual Property,85 B.U.L.Rev.1047(2005): 1052-1053.

钱明星,张帆.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6.

汤恒俊,陈明思.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8(11):175.

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J].法商研究,2013(5):76.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东方法学,2017,3(7):64-72.

梅夏英.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42-50.

赵磊.数字货币的私法意义:从东京地方裁判所2014年(ワ)第33320号判决谈起[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 120.

On the Influence of NF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Shaanxi  710122

XIONG Miaosen

Abstract: As a new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NFT (Non-Fungible Token) combines the advantage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as a ownership mark of electronic data, it uses its unique and indivisible characteristics, resulting in the registr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on the blockchain network to obtain property. Therefore, the virtual property linked to NFT has complete certainty, clarifies its property rights attributes, and can adapt to the current property law system. As a result, NFT has greatly expanded the extension of virtual property, while, it has signific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regard whether virtual property is bound to NFT as a new standard for the typed descrip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extension.

Keywords: blockchain; NFT; vir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wnership

作者簡介:熊淼森(2001–),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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