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之研究

2022-04-12 03:31李雨航
成长 2022年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摘 要: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已成为当今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严峻的问题。中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呈现出以暴力犯罪为主,种类多元以及低龄化趋势的结构特征。从犯罪结构特征来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多以男性、流动人口为主;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也呈现U型走势缓慢降低。因此,为更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就需要从实践数据上分析探索当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产生根本原因。具体是: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罪错行为产生基础影响;学校教育的局限性滋生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发展;社会环境当中的不良因素与罪错未成年人相互感染,形成团体;司法相对较晚介入造成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杀猪困局”。

关键词:未成年人 罪错行为 犯罪结构

1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特征

1.1 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身体发育和心理成长时期

1.1.1 未成年人心理发展尚未成熟

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于自我意识开始不断的强大,未成年人往往将自己置于一个极高的位置,容易形成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并以此为其行为的基础。然而当其行为不能为社会所认可时其内心会产生迷茫与无助,如果未能及时干预,正确引导极有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因自己的期望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1.1.2 未成年人生理发展尚未成熟

生理差异影响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发展,研究表示,大脑皮层的不同部位具有一定的发育顺序,感觉皮层发育成熟之后是顶叶外侧及其他区域。而影响自我控制能力的大腦前额叶皮层直至成年才会发育成熟,因此未成年人更容易冲动。未成年人在处理情绪信息时,倾向于使用杏仁核,而成年人多使用额叶。杏仁核主要负责情绪、本能的反应在决策时,使用额叶比使用杏仁核能更冷静和理智。这也造成了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为情绪化冲动,容易做出不理智的决策和选择。由于激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往往会产生忧虑暴躁的情绪,当荷尔蒙水平变化很大时,未成年人也会表现的更为冲动和极端。

1.2 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相对弱

“叛逆”也常常作为未成年时期人们的性格特征,他们的心理特征通常表现为情感兴奋度高但情绪波动较大,易于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或者遇到问题时较为急躁。其经过孩童时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决策能力,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低的客观因素,对其行为的认识能力和自控能力仍然不足。未成年人认知的局限性和易冲动的性格特点也导致了其与成年人在面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的态度也不同。看中行为的短期收益,而不是对比其风险与长期利弊。并且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父母对其的影响力开始降低,但同伴的影响开始增加,未成年人通过同伴的行为方式来衡量自己,并加以模仿。甚至于会因为同伴直接或间接的压力、强制、胁迫等行为导致其作出罪错行为的选择。

1.3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具有可矫治性

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其罪错行为的积累,量变而造成的质变,究其根本就是在未成年时期的微小的不良行为未得到及时地纠正,随着时间的推移,早期出现的问题行为持续发展之后就会发生严重的犯罪行为。然而通过有效家庭教育,社会干预等措施,当其度过青春期这一特殊时期,真正承担起家庭、社会等成年人的责任时,其攻击性就会减弱,同时伴随着解决社会问题能力的不断提高,这些罪错行为便不再出现。

2 未成年人犯罪结构分析

2.1 以暴力犯罪为主,刑事案件种类呈现多元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公布的2014—2020年的统计来看,近7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下降,并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2014—2020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数分别为133681人、117402人、102116人、102006人、103208人、109570人、92635人[5],其中受理审查起诉和受理审查逮捕人数分别为:2014年77405人、56276人;2015年67737人、49665人;2016年59077人、43039人;2017年59593人、42413人;2018年58307人、44901人;2019年61295人、48275人;2020年37681人,54954人。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已大幅减少,同比2019年前三季度分别下降42.09%、42.08%、7.16%,第四季度同比上升2.95%。这与疫情形势和相关防疫政策要求密不可分,受疫情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活动接触范围、空间都被缩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活动的发生。

未成年所涉的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种类越来越多,社会危险程度也将日益增加,偷盗、抢夺、故意杀伤、聚众打架、寻衅滋事、强奸等为中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的主体种类,而侵害财物类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危害、寻衅滋事类的犯罪行为,更是中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2014年至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受理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数量依次为盗窃127482人、抢劫62813人、故意伤害52048人、聚众斗殴47287人、寻衅滋事448101人、强奸22850人。其中2020年检察机关对受理审查后起诉的未成年人中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诈骗这七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4.03%,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容忽视。

统计资料表明,2020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相比于2014年所犯罪名变动不大,但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的犯罪数量却减少态势,其中与2014年比较2020年的盗窃罪犯罪数量下降36.55%,抢劫减少69.03%。而聚众斗殴、强奸和寻衅滋事等行为也呈现增多的趋势。盗窃罪、抢劫罪犯罪未成年人数的减少离不开我国已经建设了基本完备的城乡监控系统,从而有效的抑制了此类未成年人犯罪。而强奸罪犯罪人数的增加,与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而便利了色情文化的传播与泛滥密不可分,同时也与较为缺乏且滞后的性教育相关[2]。AD5E1D3D-535B-4AF4-B01A-1A5DC8F5E462

2.2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出现了低龄化趋势

据学者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罪大多发生在十八岁以下,目前14-16岁的未成年犯也呈增多态势,并逐渐呈现低龄化[4]。2014—2020年,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占受理审查起诉所有未成年人中的比重总体呈下降态势,分别为14.64%、12.27%、9.97%、8.71%、8.05%、8.88%、9.75%,2020年较2014年下降4.89个百分点[5]。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比率的减少,也表明当前我国未成年犯低龄化问题也在进一步加剧。

自2019年以来,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检察院全部审查起诉人数的比例有所回升,与我国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措施的施行密不可分,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息息相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初见成效。

2.3 再犯可能性大

2016年至2020年,在检察院接受审查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中曾受过刑法惩罚的依次为2246人、1938人、2054人、2349人、2092人[5],占同期总数的3.80%、3.25%、3.52%、3.83%、3.83%,保持在3%至4%之间。

因为他们犯罪时正处于特殊的生理与心理上的发育期,其不同于成年人有着较为成熟的认识能力,根据调查显示,尤其是在校园暴力案件当中,超过八成的刑事案件是由于冲突引起无事先预谋的犯罪行为,其可塑性相对较高,且在服刑阶段,表现都相对良好。但随着其服刑期满以后,就不再有各种严厉的法律措施进行约束,并且缺少周围人的正确引导和监管, 缺乏生活的技能,导致其又会重新踏上犯罪的道路。

2.4 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一半

2020年,全国各地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非本县13923人、非本市8729人、非本省5213人,占全部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50.71%,这体现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处于极重要的地位,存在严重问题的家庭教育方式,家庭的贫困以及父母存在不良行为的家庭环境,都在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心理认知和行为方式,对未成年犯走上犯罪道路造成了根源性的影响。因此,全面加强流动未成年人管理、教育工作,对其家庭成员的同步教育和帮助也十分非常重要和迫切。

2.5 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

2020年未成年犯总人数为32778人,其中女性未成年犯仅217人,男性未成年犯则占了近九成。而在2018年、2019年的统计数据当中,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依次为3321、2189,亦即2020年较2018年女子未成年犯罪人数减少了93.46%。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措施在对女性未成年人的防范中效果很显著。因此在今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当中,应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的性别所代表的不同性格与心理特征加以针对性教育,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更加细致化。

3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产生因素

3.1 家庭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

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格形成,行为方式起着主要的影响作用,未成年人不健全的人格表现、处事方式往往都离不开原生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9],家庭成员的残缺、家庭教育方式的严重畸形、父母本身的不良行为以及极度贫困的家庭环境[6]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2 学校教育的局限性滋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展

校园作为除家庭以外的未成年人所接触最多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以及知识体系社会生活技能的培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成人以前,家庭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对于他们未来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除少部分的由于突发的冲突而造成的犯罪行为之外,绝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甚至是成年人犯罪,都已经在很早的时期就已经产生了具有一定危害的不良行为。然而这些早期造成的不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看并不严重,例如逃课、打架等,但由于未得到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重视,未对该行为进行教育引导甚至是外部及时的阻断隔绝,还未形成成熟的认识的未成年人就会因为一味追求认同感而逐渐开始走向偏离正确轨道的道路。

3.3 社会环境当中的不良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相互感染[7]

未成年人在偏离学校的正确轨道之后,便会尽快的进入社会,以希望在社会中得到认同感和支持。这时未成年人便会结交一些所谓志同道合的朋友从而形成一个不良的朋友圈层,为其后续一系列行为畸变不断升级走上犯罪道路的开端。

社会中存在的辍学闲散的未成年人,其中一部分已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而其中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已经通过辍学或者休学的方式进入到社会从而成为闲散人员。这类未成年人所存在的危险性更大,由于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认识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也更为薄弱,在进入社会之后,更容易受到不良同伴的影响,产生更为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3.4 司法相对较晚介入进一步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

14周岁以下触犯法律甚至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和矫治成为了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2013年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例如收容教育、专门学校的制度予以矫治,但由于在实践中较难以实行,导致大部分的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处于失管状态。这一难题也被诸多学者关注,称为“养猪困局”和“逗鼠困局”[3]。有力解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必须有针对性的出台解决低年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法律制度和政策[8]。

4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的政策性建议

4.1 借鉴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上的差异,为了防止低龄的未成年人发生的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漏洞,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在其他国家通常通过弃权来实现对低龄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通过少年法庭的相关程序认定之后,将那些被认定为具有明显恶意的未成年人与主观恶意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适用普通程序。然而这一程序的实施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造成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在审判未结束之前便遭到公开,這违反了对于未成年人成长以及后续融入社会防止再犯发生都是极其不利的。针对刑法现行规定无法处罚的未成年人,我们可以借鉴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制度,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注意,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认定其明知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恶劣,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或影响,否则不能适用该类制度。同时就要求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对于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办案能力。需要参与未成年人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相关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来处理较为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AD5E1D3D-535B-4AF4-B01A-1A5DC8F5E462

4.2 让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

使得专业的社会工作参与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犯罪之后的处罚以及防止再犯发生的全过程。在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时,社会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技能全面的介入,針对产生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环境的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其内在的心理特征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矫治方式,协助其改变行为方式,通过社会资源来不断改善和恢复其基本生活的能力,从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在未成年人执行刑罚时期,应当更加注重对其生活技能的培养以及思想教育的执行。不断帮助其改变处事的态度、自我控制能力等,引导其进行积极的社会劳作来不断培养未成年人今后融入社会的职业能力。

在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与家庭之后,社会工作应当继续跟进,帮助其恢复良好的社会关系。地方政府、社区工作机构应当尽可能的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住所等生活必须资料以及消除偏见,使得其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后,尽快的融入社会。

5 结语

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党和国家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青少年儿童教育事业。随着经济社会和公众媒体的日益发达,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新趋势和新结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案件也频频发生。从根源上防止再犯的发生,需要我们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矫治[1]。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逐步降低犯罪率,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课题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之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59。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J].法学评论,2014(5).

[2] 罗嘉亮.论色情文化视角下的青少年性犯罪[J].学理论,2015(10).

[3] 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J].青年研究,2019(1).

[4] 郗杰英.《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评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20)[EB/OL].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6/t20200601_463698.shtml#2.

[6] 方启华.浅析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8(6).

[7] 史洪举.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不可忽视[J].人民法治,2016(2).

[8] 邓佳琪.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9(3).

[9] 张晓.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社会学分析[J].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下旬.

作者简介:

李雨航:(1997—),女,河南安阳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硕(法学)。研究方向:刑法。AD5E1D3D-535B-4AF4-B01A-1A5DC8F5E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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