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运行之研究

2022-04-12 08:11曹丽娜
成长 2022年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摘 要:我国学者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但是有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稍显欠缺。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全面吸收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有关强制报告的制度设计,强制报告制度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基于学校场域的特殊性,并结合实地调研结果,从学校视角分析强制报告制度涉及学校主体的一系列问题,希望对解决当下学校场域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之实施提供理论借鉴和路径参考。

关键词: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 学校场域下

1 学校场域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个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典型案例,其中有3例发生在中小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第一季度涉校园欺凌案件高达4192件,同比2019年第一季度上升2.2%。[1]这从侧面反映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极易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地点。现实生活中,学校是师生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学习的公共场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于校园周边以及学校合理辐射地域范围。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落实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及学校强制报告这一制度的落地,对于学校管理来说都是新的挑战。

我们常把未成年人比作祖国的花朵,而学校作为孕育祖国花朵的土壤,却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场所,这其中原因有三:其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当事人年龄较小,正处于成长发育期,没有建立强大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卫能力,更不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在遭受侵害后多数人不敢、不愿甚至不知寻求帮助;其二,侵害行为隐蔽性强,即便发现,学校工作人员大多会当做是同学之间小打小闹,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人默认父母或其他抚养者对未成年人拥有惩戒权。实际上,校园霸凌、家暴等问题不单纯是同学之间的小玩笑、一个家庭的家务事,如果不提起重视,任由发展将会造成故意伤害、虐待的严重后果;其三,学校面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考虑到未成年人今后还有很长的发展道路,学校以及家长更希望通过私了的方式保住孩子的声誉、学校的名誉,然而殊不知这已然损害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 学校场域下强制报告制度的运行现状与不足

2.1 研究方法

2.1.1 访谈法

访谈烟台市招远市所辖部分居委会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学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家长等,共计50人。

2.1.2 调查问卷法

笔者针对这一制度的普及度进行了问卷调查,面向的群众有居委会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学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家长等,共计发放问卷101份,回收101份,有效问卷101份,得到的数据真实而有效。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义务主体列为四大类: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并在第九章附则中具体解释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所包含的范圍,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涵盖其中,这一解释实则是将学校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作为刚性义务加以规定,大大促进了实践中学校场域下发生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学校主体不知报告、不懂报告、不想报告等问题的解决,[2]但伴随制度的实施,我们也要相应的结合实际,发现这项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完善不足,以便更好地发挥强制报告制度的效用。

2.2 学校场域下强制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责任主体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悉度不高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主体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度不高(如表1显示),大部分的人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程度是比较了解和听说过。学校方面并未对该制度引起重视与积极落实,导致相关机构和一线工作人员普遍对于强制报告制度了解不多、对报告事由的认知相对较差,学校也没有组织师生开展强制报告制度有关培训,不了解报告最低标准、时间、方式和报告流程。大家对这个制度的困惑主要在于:如何判断?向谁报告?报告什么?

2.2.2 报告内容不够全面

有学者曾考察多数国家立法,根据侵害行为的具体形式,认为需要报告的主要包括身体侵害、精神侵害、性侵害和疏忽侵害四种类型。[3]我国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将侵害未成年人类型化为四种主要情形:一是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强奸、猥亵的性侵害;二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校园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身体侵害;三是被人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疏忽侵害;四是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或被拐卖、收买、组织乞讨及其他情形的。但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侵害情形,在网络科技日益发达的现今社会,利用虚拟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网络诈骗、通过网络猥亵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作掩护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等等,对于应当报告的情形规定还不够全面。况且目前所列举的侵害类型主要侧重于人身侵害,有关精神侵害这一类型尚未被重视,从根本上讲,并不能形成对各种形式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全方位的打击。

2.2.3 责任主体对是否报告有所顾虑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但在实践中,学校工作人员仍对是否报告有所顾虑。以家庭暴力这一情形简单举例,根据国人的传统认知,家长管教孩子、打骂孩子是家庭的内部事务,即便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外人也不好插手,人们普遍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4]。根据调查显示(见图1),责任主体不愿报告的主要原因包括无法确认此人是否真的受到侵害、担心此人受到更大的伤害以及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报告。报告责任主体“有心而无力”,这可以归咎于有关部门对该制度的落实不到位,缺乏广泛且有效的法制宣传工作,报告责任主体的观念和意识会影响到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进,对制度的陌生就是履行责任的一大阻力。

2.3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追究问题

处理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进而强制报告这一类问题,需要专业化的知识和技巧,对于明知却不报告的责任追究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较为抽象,具有较为明显的形式化特征,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主体责任落实的规定不明确,责任追究门槛较高,必须要因其未履行报告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5]导致实践中对具体主体追责时面临规范缺失的困境,使得强制报告制度形同虚设。责任主体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对其该采取何种处罚措施,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如表2),百分之八十八的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反映出公众认为法律的强制性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故应当明确对强制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追究,这样不仅会完善强制报告制度,还会增强人们对这一制度的信心。

3 学校场域下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路径

3.1 进一步提升强制报告内容的宣传力度

学校可以联合教育部门、政法机关、法律工作者等,对在校责任主体进行强制报告制度培訓。培训内容包括准确理解报告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程序,依法办事,减少不作为情况的发生;同时对其培训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辨识受侵害者的技巧,提高解决该问题的专业能力,同时班级开展主题班会系列活动,使强制报告制度深入人心。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以较高的普及度为前提,让被保护者了解该制度,让责任主体对应当报告的情形有清楚直观地认识,是提升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的有效途径。

3.2 进一步明确学校工作人员主体范围

多元主体是学校治理的实践主体,多元主体合作是现代教育治理的前提。[6]一所学校的工作人员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师、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在校普通职工。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未明确在校普通职工是否纳入强制报告主体范围内,在笔者看来,在校普通职工理应成为强制报告制度责任主体之一。在校普通职工包括保洁人员、保安、食堂员工等,这些人的工作场所往往是教师以及行政人员所不能经常涉猎的地方,而学校食堂、厕所、宿舍等场所是学生频繁出入的地点,最有可能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地,在校普通职工是能够直接接触到此类案件发生的学校工作人员,其角色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应当被纳入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范围。

3.3 进一步细化强制报告的内容

鉴于经济发展和生活条件的差异,每个人对“侵害”有着不通的看法与理解,对强制报告内容理解的参差也便显现出来了。理论界对于“侵害”这一概念的界定始终较为模糊,没有形成确切的认定标准,报告主体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受到侵害,更多依靠的是个人经验和主观意识。强制报告制度内容的粗泛规定,亦会产生重复报告、线索真伪难辨、司法机关反馈核实难等问题。因此,对强制报告的内容进行科学的分类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视角下,可以针对该制度制定校园内部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细致规定强制报告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强制报告的流程、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承担等。另外,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帮助受害人与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沟通。要将受害人纳入视野,跟踪监测,收集资料,避免受害者陷入无助、无望的境地。

3.4 进一步规范学校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机制

明确学校强制报告制度主体的法律责任,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必须要及时进行报告,若未履行报告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仅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追究的门槛过高致使该规定的实用性不强。因此,优化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追究方式,可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给予相适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例如,对教职工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记过、开除处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给予警告、行政记过等。另外,根据《强制报告制度意见》第16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制度建设中要将刑事责任具体化,为强制报告义务设定刑事责任以发挥制度震慑力,明确具体罪名,以增强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率。

3.5 建立相应的后续追踪机制

首先,为避免报告人因报告而遭受打击报复,接到报告的有关机关应对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处理,如果不慎泄露,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报告人的人身安全。通过这样的方式,消除报告责任主体的顾虑,积极报告、勇于报告。其次,设立侵害责任人登记制度,限制其进入学校场域,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的特定职业在招聘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侵害登记”,存在“侵害登记”者,原则上不予录用,若能证明其继续实施侵害的危险性较低,可以视情况准予录用。最后,为未成年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噩梦”。可以在学校设立心灵驿站,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避免侵害行为给他们年幼的心灵留下重创和阴影。若受害者遭受的是家庭暴力,则可以通过定期家访的形式,对后续情况做追踪记录,如果发现侵害行为仍然存在,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情况。

4 结语

强制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干预工作的第一步,是必要且非常重要的一步。而学校这一场域是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工作的最佳起点,织密学校场域下未成年人的“保护网”,可以为推动形成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大格局提供现实意义上的帮助。

基金资助: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主体之调查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019)。

参考文献:

[1]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J].经济日报[N],2020-06-02(5).

[2] 肖登辉,张立波.学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以强制报告制度为例[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3):43.

[3] 唐兴琴.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文本解读与制度完善——兼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J].青少年学刊,2020(5):59.

[4] 王光荣.《反家庭暴力法》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路径与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21):37.

[5] 自正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逻辑[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2):103.

[6] 马丽娟.学校治理实践推进中主体的驱动、规制与协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0(17):15.

作者简介:

曹丽娜: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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