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
近日,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指出,地方立法要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注重开展“小切口”立法,要从地方实际出发,彰显地方特色,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这完全击中了地方立法的要害,指出了地方立法的方向。
着实,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着立法数量骤增、重复严重的问题,一些立法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质量不高,“地方性”的特色严重不足。因此,重提立法“地方性”,以实现立法法所要求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立法”这一目标,在当下地方立法工作中意义尤其重要。
一、为何要凸显“地方性”
首先,“地方性”是由不同地方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所决定。无论是东部与西部、南方与北方、沿海与内陆,自然环境还是人文环境,总是存在明显差异。地方立法如果无视各地差异,一味照搬照抄国家层面的立法,就无法回应本地区的地方特性,无法实现通过地方立法推进地方治理的特殊要求。
其次,突出“地方性”特征,是地方立法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宪法明确规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可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一致性”与充分发挥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地方性”,是贯穿于地方立法的双重价值。
如果说国家立法是系统性的、抽象的、粗线条的,那么地方立法的定位就应当放在针对性、具体性和精细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