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理解及实现保障

2022-04-13 04:13:51张元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3期

张元琦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应当”与“参照”在语义表象上看似存在逻辑悖论,但却暗含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逻辑推演方式与特点;“可以引述”表明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权;对检察官苛以强制注意义务、在特殊案件中设置强制报告程序,并借助背离报告制度和援引报告制度,可以对检察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强制效力形成保护圈,保障其有效实施。

关键词:检察指导性案例 强制效力 应当参照

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借助其司法能动性弥补成文法的僵直与机械,从而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基础践行立法谦抑原则,反思司法克制立场。2019年4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进入完善发展阶段。但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层级、效力表现形式、效力保障机制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效力来源

根据《规定》第15条,检察指导性案例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表明检察指导性案例本身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赋予其强制性效力。在我国成文法背景下,在检察指导性案例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前提下,其“应当参照”强制性效力来源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程序上的效力来源:指导性案例的合程序性

《规定》要求检察指导性案例需经过严格审查程序方可发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