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睹中国原生“股票”真容

2022-04-21 11:38杨源
中国收藏 2022年4期
关键词:盐井股份制契约

杨源

四川自贡盐业契约档案文献在历史文献档案收藏研究中极具重要性。早在2003年10月,其就被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列入第二批《中国文献档案遗产名录》。该名录是文化领域当中的一项国家重点工程,第一二批名录全国范围仅入选83件(组)档案文献,珍贵程度可见一斑。

统计数据显示,与自贡相关的盐井契约现存3000余份,时间最早的来自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这也是迄今发现最早的盐井相关契约(图1);而时间最晚的自贡盐井契约为1955年。这些档案文献跨越三个世纪,时长230余年。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一个地区持续长时间围绕一种工场型产业,并有多则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如此史料遗存丰富且详实,实属举世无双。

在众多的盐井契约中,有一类特别引人注目,这便是具有强烈民族性的原生股份制契约。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都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近年来更是受到股份制研究者及股票藏家的重视。

与当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基本相似,这种有限责任股份制契约,大约在明代嘉靖时期就已有雏形。它应是从合伙制开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人口增加、生产能力随之增强,到一定程度时合伙制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自然就升级发展成更为先进、更能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股份制。

当然,之前长期处在官方垄断时期的自贡井盐业是不可能产生股份制的。而到了明代嘉靖时期,国家政策放开,民众私人可进入井盐业,这就大大促进了自贡井盐业的开掘与发展,自流井气水工场式大开发也正值此时应运而生,并且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进行工业性开采的气水田,逐渐形成了工场型气水田大开发区。如此大规模生产,若仍继续采用旧时的合伙制,肯定达不到理想的运营效果,于是自然而然地向股份制开始过渡,继而出现了股份制雏形。到了清初,移民政策及政府鼓励民间資金投入井盐生产,至此股份制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图1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自贡盐井契约这是迄今发现时间最早的盐井契约。

从雍正七年、八年分别于贡井、自流井设立分县衙门,用于专事管理盐业来看,这一时期的井盐业至臻繁荣。从理论上分析,井盐产业必须要有一个经营体制来支撑,所以此时开始,原有的股份制雏形被加以提升和完善,沿用成为了井盐契约股份体制。

如今的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藏有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的“同盛井约”,这是一件非常完善定型的股份制合约。像这种定型股份制合约,在继后的井盐业生产运用中基本无多大的改变,并且持续沿用了200多年。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开凿长盛井股份合约(图2)以及道光十年(1830年)开凿兴顺井股份合约(图3),这两份契约均为土地拥有者(即地主)与投资人签订的出山约,是自贡井盐股份契约中的祖约,也就是开凿一井时主客双方所占股份的第一份契约。尽管随后的钻凿与见功经营中会派生出许多相应的股份析分契约,但都必须以第一份契约为根本,这就是祖约的作用。

图2(左图)为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开凿长盛井股份合约,图3(右图)为道光十年(1830年)开凿兴顺井股份合约,两份均为祖约。

自贡井盐股份组成人员基本分为三类。一类是井场土地拥有者(地主)所占股份;还有一类是客股,也就是资金投入者众伙所占股份;另外一类是干股,即不出土地也不投入资金者凭技术及经营技能所占股份,这类股份是由地主与投资众伙团体股份中各划出一天日份(即全股份的1/30)给承首团首人。图4所示的这件同治元年(1862年)出佃同旺井股份合约,正是地主划出股份给团首人的契约。无独有偶,同年的《富顺县志》(历史上自流井由富顺县管辖,现自贡管辖富顺县)中也收录有多部井盐股份制规章,系所见中国原生股份制首批规范章程。

同治十一年(1872年),受西方公司股份制股票形式影响,中国大地上开始逐步广泛发行西方“奖状”型股票。但自贡井盐契约股份制形式却并未受西方股份制影响而改变自己的存在形态,仍继续沿用着民族自发的契约形式。这不但证明了这种股份制定型的先进性,也说明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前,其肯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育完善的发展过程。并且,“三十日份、二十四锅口”这种定型的股份组构,在自贡地区得到了全面的、长时间的执行,更充分说明了当中一定会有一个明文规章来指导人们严格遵守这一法则。

当前业界普遍采用的西方式股票,是按照注册总资本即资本固定原则,在成立公司时预设公司总额,根据总额分成若干小股来向民众(投资者)公开募集资本。而当时的自贡井盐业必须首先凿井,未见功之前是为资本投放期,这期间无法决定钻凿时间和投入资本的额度。所以,自贡采用的是资本无定原则,由承首人(经理)每月出具“月结票”通知各股东,书明上月费用,要求股东按股缴纳下月钻凿费用。因此,自贡这种契约股份体制,可谓是因地制宜、审时度势、适合盐井开发经营的先进体制。

图5所示的这份光绪十四年(1888年)同泰井股份出丢下节(资金接力)契约,正是对自贡井盐股份特殊机制的反映。其中显示,鉴于自贡盐井钻凿时间长、耗资巨大,一些股东在钻凿过程中无力维续,这时原股东可将之后股权转交他人承接,称之为丢节,由原股东占有上节股份,现投资人占下节股份,是一种融资接力机制。

图4 同治元年(1862年)出佃同旺井股份合约,系地主划出股份给团首人的契约。

图5 光绪十四年(1888年)同泰井股份出丢下节(资金接力)契约,反映出了自贡井盐股份的特殊机制。

图6 民国十八年(1929年)玉龙井股东出卖股份契约,其上加盖了官印且贴有印花税票。

自贡井盐股份契约分为白约和红约,所谓红约是经官方认可并加盖官印的契约。图6所示的这件民国十八年(1929年)玉龙井股东出卖股份契约,就是加盖了官印且贴有印花税票的中国原生股份交易买卖契约。其实,一边是近代中国自1872年创立轮船招商局开始,发行了大量现代意义上的股票;另一邊,中国原生股份制契约也一直存在。然而,现在人们谈论起股票,多为现代意义上的股票。至于契约,在人们心目中通常留下的是买卖房屋土地等文书的印象。除专业学者外,鲜有人会将井盐股份契约与近代西方式股票联系起来。

那么什么是股票?《辞海》解释为“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所入的股份数、并有权取得股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作为买卖对象或押抵品。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前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才能转移其所有权;后者则可自由转移。”在网站搜索引擎的词条解释中,“股票最基本定义,是股东拥有股份的证明。所以任何能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就是股票。”据此分析对比,自贡井盐股份契约正是具备股票性质。

例如图7所示,为同治十一年(1872年)三海井起班分班股东占股合约,图8为民国八年(1919年)江海井起班分班股东占股合约,这两份契约均含有现代股票的某些要素,包括为凿井见功(钻凿成功)、持股股东进班(开始按照股东占股数量享受分红),以及众股东共同认定合约。可见井盐股份契约具有股票定义,它突出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可自由买卖、抵押、赠与、按股分红。

实际上,在清代或更早期的商业合伙中,常会将资本称为“股”。但这个“股”不属于股份制,因而不能被称为股票。而中国迄今发现存世最早的两种实物股票,一是光绪七年(1881年)开平矿务局发行的股票,为西式式样股票;二是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自贡井盐股份制合约。后者这张中国原生股份契约早于前者百余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中国老股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一书中指出:“由四川自贡盐业博物馆提供的一张清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的契约,肯定能引起学术界的浓厚兴趣,因为从内容上看,符合股份制的特征,与现代意义上的股票有相近之处。如果这方面的研究有进展,会不会把中国的证券历史整整往前推移一百多年。”该书还在编选说明中称:“清朝末期部分最后收录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和嘉庆元年(1796)四川自贡盐井的两份‘井约’,被研究者称为‘类股票’、‘准股票’,可见股票在中国的早期形态。”

以上论述及专家学者研究证实,自贡井盐股份制契约与现代意义上的股票非常相似。笔者认为,准确地说它就是中国原生的“股票”,值得关注。

图7(上图)为同治十一年(1872年)三海井起班分班股东占股合约,图8(下图)为民国八年(1919年)江海井起班分班股东占股合约,它们均含有现代股票的某些要素,如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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